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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mm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引用:
作者referee_c
也就是說:
[同車道規定不能超車]是錯的.
[機車騎在車道中間,可以不讓超車,後車必須跟在後面,想超車一定要換車道]也是網友自行想像的.

請不要再以訛傳訛了.


依上述第四款: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前車在無障礙情形下,是有讓車之必要性,請別再當路隊長了.

市區道路哪很難前方空著沒車,現實的狀況,是汽車擠到前方汽車的旁邊,把機車擠到道路的邊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舊 2011-09-06, 01:13 PM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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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mmy離線中  
gods7777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不知道
文章: 0
引用:
作者小建
再仔細想想... 為何我要特別提到福和橋的機慢車道?


煩請詳解,謝謝

我並不知道那邊的規畫
 
舊 2011-09-06, 01:13 PM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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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s7777離線中  
d1212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71
引用:
作者lompt
其實這才是路權爭取失敗的原因
自己都不把自己當車來看了
人行道騎車超車的不知道有多少
騎車超近距離鑽來鑽去的不知道有多少
說要騎路中間
卻自己想鑽
然後說自己評估沒問題
自己都不把自己當汽車了

汽車如果像機車這樣
早被罵翻了

所以我一直覺得是用路人道德的問題


一直都是用路人心態的問題啊,所以我之前說過必須先從基本的考照去改,駕照太好考了,所以路上一堆人間凶器
舊 2011-09-06, 01:14 PM #23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12123離線中  
d1212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71
引用:
作者小建
機車跟機車間同車道超車是比較沒問題&有效率的!
這是平面車道上機車的優勢; 如同敝黨不會爭取150cc以內的機車上高速公路這類議題, 因為這是汽車的優勢.

全國機車比例最高, 又是集中在平面車道.
給予平面車道上機車合理甚至較方便的路權本來就是應該而符合公義的.

PS.如果不懂, 請看看福和橋往永和方向, 機慢車道上的標線就懂意思.


是不太懂,要是機車同車道超車時,一旁的機車沒注意也直接向旁邊偏,後面的機車再撞上來直接像是保齡球來個全倒?

要爭路權,又要因為機車優勢去爭取些有的沒的,那通通讓你機車就好了
舊 2011-09-06, 01:19 PM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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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123離線中  
semm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引用:
作者<< andy1106 >>.
我也覺得是自創的,跟實際上路的不符

第126條 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慢車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之處,沿前車左邊超越,再駛入原行路線。

但這案例很明顯是這輛肇事的小巴靠的太近了又沒示警才會出意外
http://l.yimg.com/o/xp/cts/20110902/15/2023331651.jpg
有人會怪女騎士騎的太出來,不過那一整排的車門不曉得甚麼時候會被打開
正常車速行駛的話,我也不會騎的太靠近路邊停的汽車

機車從來就不是慢車,在動力與性能都可達到道路標準的情況下,本該與汽車共享一般道路
不要再傻傻的被無腦的公務員騙了,呆呆的將機車當成人力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舊 2011-09-06, 01:20 PM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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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mmy離線中  
strong
Elite Member
 
str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引用:
作者semmy
機車從來就不是慢車,在動力與性能都可達到道路標準的情況下,本該與汽車共享一般道路
不要再傻傻的被無腦的公務員騙了,呆呆的將機車當成人力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


如果 機車 = 一般俗稱汽車(四輪),根本不必另外再定義一個 所謂的 「機器腳踏車」這個名詞!!

我覺得立法時太怠惰了,法條中的「汽車」應該另取一個泛用的集合名詞!!
舊 2011-09-06, 01:35 PM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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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離線中  
JH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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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143
引用:
作者gods7777
其實我不反對爭取機車路權,像是計程車臨時靠右停車載客,這個真的很危險,要禁止而且重罰,公車二線道以上的變換車道,直接從最左到最右,這個也是危險,就算開車遇到都很危險,何況是機車

以上種種,都是以安全性來看,版上的鄉民,大部份也不是反對,而是並未做到很良好的規畫就拼命爭取,這樣不止是開車的危險,騎車的也危險


這些本來就是違規且不對的行為

現在的交通法規本來就寫得清清楚楚

然而偏偏就有人要放大為剝奪權益

然後說汽車怎麼樣機車不能怎麼樣

這麼愛比不會去跟火車、飛機比嗎?

不同的交通工具本應有不同的行駛規則

機車如同汽車?


舊 2011-09-06, 01:46 PM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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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07離線中  
gods7777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不知道
文章: 0
引用:
作者JH07
這些本來就是違規且不對的行為

現在的交通法規本來就寫得清清楚楚

然而偏偏就有人要放大為剝奪權益

然後說汽車怎麼樣機車不能怎麼樣

這麼愛比不會去跟火車、飛機比嗎?

不同的交通工具本應有不同的行駛規則

機車如同汽車?




其實也無需過份反對,我是覺得,如果能夠創造更好更安全的行車,何嘗不可

既然有人願意推動,那也是誠心祝福,但前題是,是否真的作好完善的規劃及準備,而非只憑著一股熱血,完全沒有任何的規劃,一昧的只為爭取而爭取,但最後結果並非是大家所想要的而已
舊 2011-09-06, 01:54 PM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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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s7777離線中  
小建
*停權中*
 
小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gods7777
煩請詳解,謝謝
我並不知道那邊的規畫

1條一般車道寬度內, 再劃成2個車道...

可以想像成隱形機車道的概念, 某程度上, 用以引導機車騎士的行駛路線.
舊 2011-09-06, 01:54 PM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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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離線中  
gods7777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不知道
文章: 0
引用:
作者小建
1條一般車道寬度內, 再劃成2個車道...

可以想像成隱形機車道的概念, 某程度上, 用以引導機車騎士的行駛路線.


這又延申了幾個問題,如果依照此規劃,加上同車道內不得超車,如果再加上貴黨所提的禁行機車道取消,以目前台北的道路空間來看,上下班時間,勢必要塞暴,汽機車必定需要頻繁的變換車道,造成事故的機率也會上升

這就是我所提,為何減量才是優先需求,如無適當的空間,以上做法只會被罵到暴而已
舊 2011-09-06, 02:24 PM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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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s7777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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