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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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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市區道路哪很難前方空著沒車,現實的狀況,是汽車擠到前方汽車的旁邊,把機車擠到道路的邊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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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不知道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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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煩請詳解,謝謝 我並不知道那邊的規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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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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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直都是用路人心態的問題啊,所以我之前說過必須先從基本的考照去改,駕照太好考了,所以路上一堆人間凶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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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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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不太懂,要是機車同車道超車時,一旁的機車沒注意也直接向旁邊偏,後面的機車再撞上來直接像是保齡球來個全倒? 要爭路權,又要因為機車優勢去爭取些有的沒的,那通通讓你機車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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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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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機車從來就不是慢車,在動力與性能都可達到道路標準的情況下,本該與汽車共享一般道路 不要再傻傻的被無腦的公務員騙了,呆呆的將機車當成人力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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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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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 機車 = 一般俗稱汽車(四輪),根本不必另外再定義一個 所謂的 「機器腳踏車」這個名詞!! 我覺得立法時太怠惰了,法條中的「汽車」應該另取一個泛用的集合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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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8-EzAew1U98[/YOUTU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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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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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些本來就是違規且不對的行為 現在的交通法規本來就寫得清清楚楚 然而偏偏就有人要放大為剝奪權益 然後說汽車怎麼樣機車不能怎麼樣 這麼愛比不會去跟火車、飛機比嗎? 不同的交通工具本應有不同的行駛規則 機車如同汽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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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不知道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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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也無需過份反對,我是覺得,如果能夠創造更好更安全的行車,何嘗不可 既然有人願意推動,那也是誠心祝福,但前題是,是否真的作好完善的規劃及準備,而非只憑著一股熱血,完全沒有任何的規劃,一昧的只為爭取而爭取,但最後結果並非是大家所想要的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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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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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條一般車道寬度內, 再劃成2個車道... 可以想像成隱形機車道的概念, 某程度上, 用以引導機車騎士的行駛路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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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不知道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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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又延申了幾個問題,如果依照此規劃,加上同車道內不得超車,如果再加上貴黨所提的禁行機車道取消,以目前台北的道路空間來看,上下班時間,勢必要塞暴,汽機車必定需要頻繁的變換車道,造成事故的機率也會上升 這就是我所提,為何減量才是優先需求,如無適當的空間,以上做法只會被罵到暴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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