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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tyl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3,060
引用:
作者userboy
哦 ? 設備維護成本 ? 那跟我們3333..

P2P就是非法 ? 我P2P每天下戴電視節目來看,叫非法 ?我沒第四台,我看電視也叫非法 ? 明明就違約呀,他有規定說不能用P2P ? 我抓電視看呀,憑什麼限制? 為什麼非得使用中華的ATU-R ? 又不保證能跟ATU-C配合,其它問題還要使用者自己解決 ? 為什麼 ?



沒錯.你用p2p收看電視節目,是侵權的.
     
      
舊 2005-04-07, 11:01 PM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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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hwa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16
引用:
作者orinsinal
那種發表違心之論,打著"兼顧正規p2p使用者"權益的大旗來幫EM/BT正名化我看太多了
還不是要利用這種論點來換取陰影面(應該說是多數層面)下的P2P生存權利?
這些極少數的P2P合法使用者就算被犧牲了,也沒辦法多說什麼.
因為多數非法的P2P使用消耗了大量的網路頻寬與造成智財損害,只能說....這些人被連累了.

"網路服務提供商",顧名思義就是一種服務,服務性質的商品
你用錢買Hinet提供的網路服務,只是因為牽涉到錢就不是服務?
"商品要保證品質",這誰告訴你的?市場商品品質是廠商自身為了市場競爭的自我要求
品質不良的商品,自然會有市場機制淘汰之
若非產品牽涉到使用者生命財產的要素等,有什麼條例強制要求廠商對自身商品的品質提出保證?
搞清楚,品質優劣也不等於規格化的內容敘述.


這位大大我挺你
雖然我自己有用BT
但是我真的抓的很心虛
但也真的很難不去用BT
P2P本身不違法
但是有多少用P2P的人真的是用於學術性質
中華電信很多地方沒做好是事實
但也不應為了將抓盜版合理化而歪曲事實
用不爽就用不爽..自己摸摸鼻子
形勢比人強
 
舊 2005-04-08, 01:00 AM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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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hwa離線中  
user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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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花蓮
文章: 1,298
錄電視丟到P2P不合法 ? 那自己接電視卡看電視也不合法囉 ?

三台錄下來的放在P2P上面也算非法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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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5-04-08, 08:14 AM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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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Ange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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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Taichung
文章: 1,637
引用:
作者userboy
錄電視丟到P2P不合法 ? 那自己接電視卡看電視也不合法囉 ?

三台錄下來的放在P2P上面也算非法囉 ?


你用電視卡錄電視節目,自己看ok,反正是你家繳的第四台費用,
妳要用怎麼樣的形式去看是你的事情。

但是公開給他人下載,或者在公開場合播放,那就是侵權行為。
舊 2005-04-08, 09:34 AM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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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boy
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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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花蓮
文章: 1,298
那請問如台.中.華三台在公開場合播放,我錄下來,如電影.戲據,在到P2P分享也算違法囉 ?

那如果P2P在影音.語音聊天受引響也是活該囉 ?

P2P違不違法也不是你ISP或是新聞可以規範的,工具跟內容本身就是不同的東西,那玩OLG是違法嗎 ? 為什麼賣虛擬物品就違法 ? 那還不是玩家自己的東西也算違法囉 ? 明明就一開始沒有規定,後來才途然說不行,這是使用者有問題還是ISP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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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5-04-08, 12:47 PM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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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ns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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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1,611
userboy:
--------------------------------
◎將電視所播出電影錄製下來供日後重覆欣賞,有無違法?又可否將錄製下來的影片交給朋友作個人非營利的欣賞?或者可否請朋友代為將電視所播出電影錄製下來供自己欣賞?

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至於利用情形是否在「合理範圍內」,可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判斷之,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關於以錄影設備錄製電視節目之合理使用範圍,1984年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464 U. S. 417 案中,美國最高法院法官以五票對四票之表決,認為Sony公司的錄影設備主要是作「時間轉換(time shift)」之功能----供個人將得自由利用之著作(電視節目)錄製下來供以後再觀賞,而非作為營利使用,因此構成合理使用。依此判例,若是以此作為長期保存,建立自己私人電影資料庫,以取代影片出租與購買,供自己日後不定時觀賞,還能不能成為合理使用,就有疑義。至於將錄製下來的交給家庭以外的人看,或受朋友委託代為錄製,不問是否營利或散布,應該都不在第五十一條的範圍內。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act=read&id=725
------------------------------------------
p2p"正常"的應用如Skype等,目前有網路商,法律對其抵制與判定違法?
它根本不違法,而且還是架構在合法行為下的資訊流通新型態
有問題的認定都是在Emule/BT上面,儘管本意並不違法...只是現階段已經成為資訊犯罪的環境

許多法規,甚至規範的制定,也都都犧牲了部分正規使用者、心智程度不會受到影響的使用者之權益
出發點就是為了建構多數社會正義面的存在,以及考量產生利益與犧牲後的結果才做的制定


買賣OLG物品的規範存在於使用者與軟體公司的EULA中,誰認定買賣違法了?
那是遊戲廠商為了建立正規的遊戲生態避免虛擬爭鬥影響現實生活而定的政策,稱不上違法
----------------------------------------
民法雖然有規定交易的標的必須「合法」,若不合法時,則契約無效。
但所謂「合法」的法,是指政府所訂法律,遊戲公司自行訂定的遊戲規則,
只是遊戲公司與玩家間的契約,並不是法律,
所以遊戲公司雖明白禁止帳號或是虛擬寶物的交易,
玩家間的交易故有違與遊戲公司之契約,但玩家間買賣帳號或虛擬寶物的契約還是有效,
所以玩家仍然必須遵守買賣契約的約定。

簡而言之,寶物裝備之交易並不違法
如有紛爭,應由買賣雙方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至於與遊戲公司契約部分,遊戲公司有權依契約所約定違反契約之規定處理
http://search.moj.gov.tw/game/detail.asp?id=226

此文章於 2005-04-08 01:20 PM 被 orinsinal 編輯.
舊 2005-04-08, 01:10 PM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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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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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花蓮
文章: 1,298
收下囉,受教了,總之OLG在虛擬寶物的問題還是在法律上未做規範.

廠商只能用他的規定來限制使用者,並還未能以法律做控訴的動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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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5-04-08, 01:20 PM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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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am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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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90
引用:
作者orinsinal
p2p應用現在已經趨向認定為非法
Hinet ADSL服務規範的條文中有註明服務方有權對非法應用終止提供服務.
BT/Emule上面流傳的檔案合法的比例?有玩過或是爬相關論壇的都知道

這種限制流量的做法,也算是採用一種調整頻寬應用的方式
服務性的商品本來就不保證品質,使用者可以認定HINET服務在p2p表現不佳抗議
但是以此控告違約可能並不完備

對於這種突然的限制,有玩p2p的一定會感到失望
但畢竟P2P絕大多數都是非法的應用,被加諸壓制也只能說是形式輸人,沒什麼立場可上得了檯面吧.
本來就不屬於自己的權益,有何出發點來爭取?

玩p2p就是這樣. 有得抓不要大聲宣揚,就算沒得抓也別喊啥受害不公平等等
多少人拿網路P2P來傷害其他軟體/影音檔案所有者的權利?


誰說P2P違法了??? KURO違法?EZPEER? 跟HINET合作的KKBOX?通通違法? 是誰跟你說 使用者不準將自己拍攝的影片放到P2P供人下載阿?
你說? 我說? 謝長廷說?陳水扁說? 中華電信董事長說? 大家說了算?
有沒違法,是法院才有資格說,HINET單方面對P2P軟體的限制,已經侵犯到
使用者的權利了..
限制P2P,等於是限制資訊傳播的自由,這種限制行為跟限制言論自由是同等的,中華電信
倒是挺囂張的~~老是跟老百姓作對

此文章於 2005-04-08 04:20 PM 被 coloamax 編輯.
舊 2005-04-08, 04:10 PM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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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amax離線中  
巧克力酥片
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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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1,068
引用:
作者coloamax
誰說P2P違法了??? KURO違法?EZPEER? 跟HINET合作的KKBOX?通通違法?
你說? 我說? 謝長廷說?陳水扁說? 中華電信董事長說? 大家說了算?
有沒違法,是法院才有資格,HINET單方面對P2P軟體的限制,已經侵犯到
使用者的權利了..

他並沒有說p2p是違法,重點在於說,使用p2p的人絕大部分都是在抓盜版軟體,p2p本身不違法,但是使用的人和用途才是站不住腳的重點。
但是,話說回來,除非今天法律已經明文規定p2p是違法軟體,不然中華奠信限流的作法的確是不恰當,目前至少是他們不肯承認限流的情況。
舊 2005-04-08, 04:17 PM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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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克力酥片離線中  
orinsinal
Master Member
 
orinsina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1,611
Coloamax:
KKBOX有與各大唱片公司商業合作並不構成侵權
Kuro,Ezpeer等基本上算是違法,只是目前法令尚未對其有正式處理
你可以說(軟體廠商當然這麼說)上述兩個軟體只是提供一個分享平台
只是看過上面流傳是怎樣的東西,以及他們是怎樣打****的
是人都知道他們想要傳達怎樣的訊息

至於法律限制人民自由所在多有,有多少對於人民的限制犧牲了少數人的權益?
只能說規範與行為的制定,都是為了營造多數正義面與較大的利益而考量的.

userboy:
遊戲公司可針對使用者違反EULA進行帳號的收回或是註銷等處罰
(若是軟體規範中有註明不得進行寶物實體買賣)
但不會有法源可以控告使用者違反刑法/民法等行為.
除非因為寶物買賣而延伸搶奪傷害、詐欺/侵犯隱私等行為
舊 2005-04-08, 05:36 PM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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