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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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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唉,你真的不懂什麼叫提出證據 又講出「同理可證」這樣可笑的話 影片裡的對話就已經是證據 警察的新聞稿也說了孩童便溺,也是證據 你連最基本的證據都拿不出來,是要跟別人爭論什麼、同理可證什麼? 你這樣才配得上臉皮厚 ![]() PS.前面又想抹黑我是突然改口,我提出證據後,你就馬上當沒這回事了 你這個人的發言還剩多少價值? 此文章於 2014-05-06 02:38 PM 被 Tolub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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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7 您的住址: 豬窩
文章: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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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笑.. 我依然可以按照你訂立的標準,而認為警方提到的便溺,並沒指明就是 照片中小孩旁邊的那坨便. 老兄,玩這種文字遊戲偶一為之是還好,但拿來當主要技倆,還不注意自己 的論點會否也會遭反傷...那你就太遜了! -------- 前2篇裡,你為了否認我對你的指控,而解釋說: >>我沒有堅持[地板沒清乾淨]... >>只有對你提出[地板有清乾淨]這點提出質疑... 笑噴... 原本"是否有清理善後"就是個偽議題了,再加上你這種看似明確,實則空洞 的不沾鍋式回覆. 借問,你是讀法律的,還是玩政治的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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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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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建立什麼標準?根據影片內容以及警方新聞稿得知小孩便溺被路人拍照 你還想玩什麼文字遊戲? 你當然可以假設各種可能,問題是,要有人相信阿 要讓人相信最簡單的,就是提出證據 不然依其他中國人隨地大便的影片都是大了就走的經驗來看 憑什麼要相信你的推測? 至於「偽議題」的說法,我前面就提過,有沒有都不能改變違法的事實 重要是,你一直強調「有清理」,試圖帶來一點正當性,卻又提不出證據 講不贏人就開始抹黑,你還是多練練邏輯思考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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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7 您的住址: 豬窩
文章: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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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每當要你對自己發言負責的時候,你就開始閃避:從沒沒堅持,沒設定,被抹黑... ----- 這是你之前的說辭: >>這些是你腦補的想法吧 >> 請貼出該家長在清大便的影片我才相信 >>其他的,你慢慢幻想有人會相信你 所以同樣道理:請問警方有指明或影片及照片內容有拍到,就是小孩拉出那坨便嗎? 很好笑...同樣方式,你可以用來反駁他人,而他人用以對待你,就成了抹黑,玩手段. 對,我這樣作,就是故意要噁心你這種"只你單方面適用的邏輯". 而你居然毫不引以為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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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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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在是做賊的喊抓賊嗎?我一向對自己的言論負責 是你自己邏輯有問題,才搞出一堆啼笑皆非的論點 你先說我故意顛倒影片順序,被我戳破 再來又說我突然改口,再度被我戳破 請問你這樣就叫做「對自己的言論負責」嗎?管好你自己吧 ![]() 雖然你邏輯狗屁不通,但沒關係,我還是再教你一次 小孩拉屎->路人拍小孩拉屎照->小孩家長搶記憶卡爆發衝突-> 家長親口說排隊排太長小孩忍不住->警察證實小孩便溺 OK,請問警方如何證實小孩便溺? 1.雙方口述 2.根據現場照片 3.有可能大便還留在現場 請問該位路人的照片有出現好幾坨大便嗎? 沒有,就一位小孩與一位母親加上一坨大便 根據這些證據,你還能說出大便不是小孩拉的狗屁邏輯? 再來說說你的猜測 1.大便被一張紙蓋住 2.在第一段影片裡,母親兩次手裡拿著白色的紙,分別是第45秒跟第58秒 你再回去給我睜開你的雙眼去看第一段影片,很明顯那張紙裡面不可能有包大便 最好是這樣可以證明該母親有清理大便 你可以再瞎一點,把這兩者相提並論是在羞辱你自己,讓大家看笑話 ![]() 此文章於 2014-05-07 09:21 PM 被 Tolub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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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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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個尿布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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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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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不出話來就�**穭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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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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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人有三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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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香港
文章: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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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時》亂引外國法例 稱港人當街拍小童便溺或違法
大陸小童在港便溺的風波,香港人或許已經淡忘,但大陸媒體卻似乎是「難離難捨」,甚至是「死唔斷氣」! 中共黨媒《環球時報》今日就發表一篇「深度報道」,題目是〈釀成網絡公審惡果 導致侵權犯罪頻發 手機濫拍引發時代新爭議〉。內文以大陸小童在港便溺的事件寫起,內容大致是說,智能手機普及之後,愈來愈多人濫拍照片,對個人隱私帶來威脅,而且圖片在網上瘋傳後,容易引起網絡公審,令當事人相當難受。 文章引用多個歐美「外國勢力」的例子,說明外國有法例規定,即使在公共地方拍照,也要尊重他人保護私隱的意願,如果對方反對就不得採集其個人訊息。文章更引述一個無姓名的「加拿大法律學者」指,假如香港案例發生在美加,拍攝者在公共場所拍攝並廣泛傳播「當事人明顯不願傳播」的隱私,而且拍攝未成年人的私密部位,是「違法」及「被視為犯罪」。 文章後來愈說愈遠,由手機「濫拍」轉移到手機「偷拍」,舉例指德國一名女學生在學校更衣室被偷拍,照片在網絡公開後,導致她患上抑鬱症而自殺,以此說明手機拍照帶來的社會問題。 然而,普思在此必須「左派上身」提醒大家,香港有自己的「港情」,凡事都不應照搬西方社會的一套,否則很容易水土不服哦!事實上,《環時》文章引述的加拿大法律學者和香港律師,都是無名無姓的,試問怎能說服讀者呢?至於文中引用的1967年美國案例,是講述FBI在公共電話亭設置竊聽器,當然不能與港人在旺角拍照相類比吧! 更何況,早在2012年D&G事件時,江炳滔、黃國桐及梁永鏗三名律師已向《蘋果日報》解釋,本港沒有法例禁止市民在公眾地方拍攝,即使是站在公眾地方,拍攝肉眼可見的私人地方,亦「完全無問題」。 再者,香港沒有肖像權,拍攝路人並沒有違法,事主也無權要求拍攝者刪除相片,但被拍者如感到滋擾,或認為相片侵犯了個人私隱,則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要求停止拍攝行為及刊登相片。而如果拍攝者是刻意拍攝他人胸部或裙下等,才有機會被控行為不檢。 然則,當天該名港人拍下大陸童便溺,明顯不是想故意拍攝其私處,事實上亦根本沒有把鏡頭靠向其私處拍攝,可見談不上是犯法。 反過來說,律師盧浩輝就指,家長縱容兒童在街上便溺,會有法律責任。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將糞便、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拋擲或放置在公眾地方,或明知而准許他人將之拋擲或放置在公眾地方,都屬違法,最高可處罰款500元或監禁三個月。 究竟誰是誰非,相信大家都一目了然吧! (作者:普思)(環球網截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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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7 您的住址: 豬窩
文章: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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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啊,拉很久. 沒辦法,不管怎麼說,就一句那不算證據,這樣還有什麼好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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