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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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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將仇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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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成佛成仙,只願留在人世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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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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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非常認同你的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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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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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學姊會不會壓力太大到食不下嚥,睡不成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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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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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你要閃很多人了 因為更多人撿到東西是不會還的 這條法律其實是讓本來撿到東西不會還的人 因為這三成有誘因讓他還 讓掉東西的人損失降到最低,不至於連東西都沒拿到 現在這個新聞一出,相信更多人撿到東西連講的都不講 因為不講還沒事 最後損失其實還是失物主 此文章於 2010-09-15 01:56 PM 被 leadera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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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0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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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本來想回答前一篇發文的,剛好後面就出現解答了。三成多不多可能要和全損失來比較,法律規定三成是假設有人良心很掙扎的時候會因為有三成報酬的關係,可以對得起良心又不致全無所獲。不過人都是這樣吧,有人來還東西了,都會覺得對方是理所當然要還的,不還就是對方的錯,也不覺得應該給對方什麼酬勞了。 這個事件比較可議的是雙方是學姐學妹關係,大家會覺得比較像是親人朋友一樣,結果學姊竟然還這麼現實,比較令人難以接受吧。 引用:
至於網購出包的狀況,我不知道相關法律條文是否也和這個事件一樣清楚,如果是的話這兩個事件的最大差別應該在於受益人數的多寡吧。站同一邊講話的人多了,聲音當然也就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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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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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會"還"的.還是會"還"...不會"還"的給他多少還是會全吃了... 而那位學姐本意是會"還"..但是遊走在"還"的好康而已.. 說來有三成可拿是個爛法..把撿到不還的直接以侵占論.. 現在人常把公理自在人心..但無道德來論那來公理... 此文章於 2010-09-15 02:18 PM 被 2005-12-3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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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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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本來就沒有人是聖人 當初立法或許是好意 讓失主有更多機會找到遺失物 但法定的不好 對失主來說跟搶沒兩樣 至於花時間精力保管返還這些 沒人強迫你去做 撿到東西可以交給警方或是 相關單位處理可以省去很多無謂的麻煩 像這個學姐仗著法條認為理所當然 應該沒考慮會弄臭自己名聲∼落的要低調的下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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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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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爛法律確實要檢討修改
遇到失物有2個態度 1.佔為己有 2.不關你事不要理它(古代大力頌揚的路不拾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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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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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我是老古板的六年級才這麼想嗎?
人家的東西當然是原封不動還給人家....這是天經地義的阿 就像博愛座是給有需要的人坐... 襲胸不管一秒還是一分鐘....只要有這個動作就是不對...跟時間無關 是因為版上七八年級沒上公民道德所以觀念不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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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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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八年級的我就不知道了 這件事我關注的角度是.... 我覺得與其說還錢不還錢,哪幾趴等..... 最低限度是至少還有合法,這是很重要的一點 還有之前說的與很多人也有提到的....事件內各角色的背景和金額多寡就會有不同看法 還有例如有人說過的DELL事件 加上我真不知道那些說要把人給人肉,還有以前不同事件,也把人家人肉出來的,憑的是什麼?! 或者是被人肉出來的,真的有去影響到別人的實際生活,就算去人家網誌那邊亂留言的也是 真的很希望哪天這些躲在螢幕後面,假正義的魔人,能好好被以其人之身還治其人之道 ![]() 還有那一些矛盾到好笑的浮動標準 ![]() 講難聽點,最起碼這件事那位學姊,雖然道德上有瑕疵 但法律上沒多大問題,就算有也只是誤認或沒認清等... 跟故意要侵占絕無關,也絕不是動機,否則就私吞不還就好了咩,何必這麼麻煩 但是看看上面說的那些鄉民的行為....... 於道德上,哪種嚴重? 甚至越來越多人認為應該,應該如此,最好如此 於法律上,試問.....有多少比例的人,用來人肉的工具,也就是網路,也就是電腦,也就是這些軟體 是使用正版軟體去人肉出這個人的 於法,誰犯法? 誰犯的比較嚴重? 但是我想裡面也有很多贊成法律能更加重的人、警察能抓到更多壞人的人 單看這事件與越來越多的這現象相比.... 如果陳進興去罵一個竊盜慣犯,幹! 應該趕快去判死刑啦,世界上不該有這種人啦 你會怎麼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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