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176
|
[QUOTE]Originally posted by Reich 唐
甚嘛叫微罪不舉~偷一張衛生紙啦 此案有甚嘛微罪不舉? ![]() 此案刑法234條重點2個字:意圖 你在構成要件全是主觀推論(犯勒法律大忌) ![]() 國家考試這樣寫~小心得分啊 ![]() 深夜十一點,一對夫妻散步經過,見人裸奔產生厭惡感,有無可能? ![]() 此案經調查~被起訴偶不會意外 ![]() 全看檢警辦不辦? 純就法律觀點說明一下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壞人補習班PCDVD總部
文章: 1,008
|
引用:
依小弟淺見 就兄臺所言 或許深夜十一點對一般學生而言或許惟網路最活耀之時 但就一般而言 對普通人及普通學生 於深夜十一點時出現學校操場的機會卻頗少 另刑法三階中違法性 乃係於構成要件該當成立時方有討論之必要性 所以在此無討論之必要性 再者 故意或過失 亦由第一階構成要件該當性中討論 所謂第二階違法性 乃係指如 "依法令之行為" "正當防衛" "業務上正當行為" "緊急避難" (詳參下列各條) 第 21 條 (依法令之行為)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 限。 第 22 條 (業務上正當行為)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 23 條 (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舉例來說: 第21條>>>如執行槍決的人員,雖犯殺人罪,但因依法令之行為而阻卻違法 第22條>>>如開刀的醫師,雖犯傷害罪,但因業務上正當行為而阻卻違法 第23條>>>正當防衛...這大家比較清楚,所以在此不贅述 第24條>>>簡單舉例...如海難發生,人員逃至救生挺,而後有一人因在海中,欲強行爬至救生挺上,但因其人強行爬上救生挺,救生挺孔有翻覆的可能,故唯有將救生挺駛離,避免全船人員受害 大概是這樣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壞人補習班PCDVD總部
文章: 1,008
|
引用:
基本上就刑訴253條觀之 餾鳥應該是沒有微罪不舉的問題 但就構成要件 小弟和大大持不同見解 基本上若就唐大所定案件事實 基本尚未提及路人 另就經驗法則 於午夜時分 在校園操場也鮮少有路人 若就考試 不應就為提及之部分作答 今日唐大為先定出一案件事實再作討論 若就此案件事實 其討論並無不妥之地方 除非案件事實不同 方有不同之地方 另外也期待大大的對此案的全盤討論 大家交流一下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準備特考
文章: 386
|
引用:
沒帶行照駕照又紅燈右轉被抓包這已經是觸法了 如照你的意思溜鳥俠這次溜鳥的行為是不對已經觸法了? 我的看法這件事只有罰與不罰.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305
|
引用:
罪 …………………可是他自己引來的,誰加諸於他呢? 引用:
電影”控訴”中,那個**了”茱蒂佛斯特”的大學生,也是” 因為現場輿論壓力才做的”,最後還是被判刑,所以別說”欲加之罪 何患無辭”,我看是”捨曰欲之,而必為之辭”!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亞太淫運中心
文章: 587
|
引用:
沒預謀 != 犯罪行為除罪 btw片中那些"現場輿論"的被判的更重 而且茱蒂佛斯特演的少女還有指派給他的美女律師好像本來就是要告那些加油的 引用:
觸不觸法相信很多高手已經提供答案了, 我沒意見 只是舉例沒有人希望被重罰 只有罰與不罰 , 這種二分法只是你的想法 不認同學校的處罰 != 死心塌地支持餾鳥 從頭到尾我都是認為餾鳥是個人行為 , 對不對 , 有沒違法要看情形(有沒有猥褻) 校方認定有害校譽有權處分但22過當 校長前後言行不一還有從旁加油吶喊甚者非經本人同意拍照留念網路散播的同學才是這個事件中更應該譴責的對象 意外的是在多元的社會裡二分法Wuon-In-Na越來越多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216
|
引用:
美國法與本國法法系不同 要相比可能比較不妥當 還有拿強制****跟裸奔相比 也有點不妥當 我想或許不要把這件事看待的那麼嚴重 對大俠或對自己都好 大家交換一下意見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
引用:
實在很想請教一下,校內有那一條校規,會嚴重到犯一個錯,可以到兩大兩小的程度?記得我還是學生的時候,最嚴重到二十幾個人打群架,也不過一個大過而以。 從頭到尾沒人發現,聲援遛鳥俠的人,沒有人一個人認為,他沒有犯錯,他不該處罰,反對的人重點是在,這樣的處份過重了。 引用:
不是"是"就是"非"?那有這麼單純。 照這樣說來,那也不必分什麼死刑,無期徒期有期徒刑,或罰金等處份了,任何人犯錯就一個死刑不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04-07-01 12:43 AM 被 kog781 編輯. |
||
|
|
|
訪客
文章: n/a
|
這一串討論看了很久,也看到很多大大發表對遛鳥俠行為所牽涉到的法律問題的探討,對於這些法律上認定的問題,因為不了解,所以也無法多做任何的評論.這一個問題就讓那些懂法律的大大來探討好了,畢竟若是讓一個對法律規定一知半解的人來解釋法律,不僅會曲解法律的原意,也會誤導其他一樣不了解法律規定的人.
我心中只有一件事想講:包括我在內許多聲援遛鳥俠的人,我們並不是認為他的行為毫無可議之處,所以請某些大大不要一昧的認為我們就是道德低落(或是淪喪),將遛鳥這一種行為無條件的正當化.我們大多數在意的是兩大過兩小過是否過重?以及學校(校長)的行為是否前後不一致? 我們之所以願意為他發聲,其實很重要的一個因素是因為我們欣賞他言出必行的行為,畢竟這一個優點在現在這一個社會裡,已經從很多人的身上消失無蹤了,特別是相對於那些讓人厭惡的政治人物,這一個同學反倒顯得真誠.再說有些人提及過可以由功去相抵,但無論如何被記過的記錄一樣都會存在,並不會因為記功的記錄而將功過兩筆記錄都從學校的紀錄中抹去,只是從總數的計算上作加減而已.這樣其實還是在他的人生記錄上寫下一筆不光彩的記錄. 最後還有一點想講的,這一件事本來只是大家當作趣聞,作為生活調劑來欣賞而已.就像前一陣子的羊肉爐事件,久了就船過水無痕.但沒想到學校的過度反應,反而掀起這麼大的風波,若當初長庚"真的"是因為覺得校譽受損而拿那位學生開刀,那他們現在看到這些對該校處置批判的聲浪,有覺得校譽受到讚揚嗎?還是更加得不償失?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Kaohsiung
文章: 584
|
引用:
如果說他妨礙風化 那我個人還能接受 交由刑法去處理 現在是校方記2大過2小過 校方什麼時候有這種權力了? 再我看來這件事很簡單 要嘛就是警察要抓 然後依妨礙風化逮捕他 要嘛就是當什麼事也沒發生過 校方什麼時候有權力來處理私人的問題了啊 就因為人多 就可以因為這樣落人口什 而成為把柄嗎? 照相的是誰 有徵求原主人同意嗎 可以不可以告他侵犯肖像權? 這件事如果不是被貼到網路上一傳十十傳百 結果絕對大不同 他被記兩大過兩小過 整個社會都有責任 只問照片中的人是誰 而不問拍照片的是誰 隨意散發轉貼的人是誰 這是一種很不道德的行為 更何況 "信"正是中國傳統八德中的一德啊 這裡面不也參雜好的成分嗎? 只要不妨礙到你我 就對你我都厚道點 這樣不好嗎?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