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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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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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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你自己的解讀, 判決書是這樣寫?還是具有這種含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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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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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到東森新聞有PO從另一邊看的事故影片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30...?from=fb_et_BNS 在車禍之前BMW向還有一台車右轉 老實說我是覺得BMW開太快 那種速度你根本沒辦法反應(時速破百要煞停可以去算算差不多需要幾台車的間距) 就跟黛安娜那台一樣 如果5、60絕對能煞停 除非根本沒在看路 ![]() 此文章於 2016-03-09 10:10 AM 被 bigDD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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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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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明顯邏輯不通,且不要自己解讀,依判決書為準, "失控滑倒 撞及對向"的原因是什麼? 不就是判決書上寫的那兩項"超速行駛.於交叉路口不當超車後撞擊對向左轉彎車," 所以才會"失控滑倒 撞及對向", 這樣搞清因果關係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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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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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判決書? 只有鑑定書吧,這案件還不知道法院判決哩 鑑定書第三段路權歸屬,第一條就是於路口超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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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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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是鑑定書,不是判決書,這案件該樓樓主po文時(2014/02/27)應該就已經結案簽結了, 現在2016/03/09,還想翻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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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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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是第一次鑑定,對方或檢察官還可以送第二次 即使鑑定書都完成,上法院時法官還是能不採用鑑定結果 我覺得以那樓樓主個性,如果有不起訴書,一定會上網po 後續沒有再更新,應該後來有其他變化 此文章於 2016-03-09 10:26 AM 被 gdr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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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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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和前面一位一樣沒有完整理解整個鑑定書,只拿片面的"鑑定書第三段路權歸屬"來談, 那鑑定書上的"超速行駛.於交叉路口不當超車後撞擊對向左轉彎車"都是寫假的/都不是違規項目就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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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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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些都是肇事原因阿,超速即使有路權還是要負擔部分責任 但你貼的案件,轉彎車會0肇責的原因是機車於路口超車所以他不是直線車沒有路權 兩個沒有路權的車碰撞,當然就看其他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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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您的住址: 関内
文章: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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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也不是因為超速所以就是100肇責吧,超速只是原因之一 主因還有交叉路口不當超車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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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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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事故與路權都是相對性存在的,要依雙方行駛情況來綜合判斷 依該判決書在判斷雙方相對性的責任的路權歸屬說明 1.先說明 雙方是否有個別違反道路正當使用性的違規行為(直行機車有超速及違規變換車道) 2.再說明相對關係,清楚說明了左轉車轉彎時與行車紀錄器的案外對向車仍有一段距離,機車係因不當的駕駛行為而突然出現,轉彎車難以預見與防範,因此不適用直行與轉彎車的相對路權關係。 已經很清楚說明了,轉彎車對向有車但仍有一段距離,但事故最終原因是因為機車的不當駕駛導致轉彎車無法預見及防範,就不適用直行車與轉彎車的路權相對關係。 最主要的關鍵是雙方使否有依該道路的設計與規定行駛,及是否有辦法預見、防範避免掉事故。 如果這案件的t車,轉彎時的確受限於道路視線無法預見對向車道正有一台b車以時速160疾駛而來,等發現時也無法避免的話,要其負擔事故責任根本就違反法律原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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