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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a1c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310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這明顯有違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如果違反這個規定會怎樣?
     
      
舊 2014-04-12, 03:17 PM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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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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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SpiceAndWolf
哪裡說不能撤銷
十一條失效的只有前三款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一、二、三項失去效力後,實際上就沒有法律授權警察機關審查集會遊行的申請許可與否。

在集會遊行法第11條第一、第二、第三項失去效力後,同法第15條第一項第二款,
不能以前法來撤銷他人申請取得之集會遊行許可,自然也就失去效力。


依法就是不能撤銷、提出申請除了發生集會遊行法第11條第四、第五項的情況,不然不能不許可人民的集會申請。

你覺得中正一分局依法得撤銷、得不許可人民的集會申請與資格,
請提出除了上述失去效力的集會遊行法第11條第一、第二、第三項以及第15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外的法源依據。

引用:
作者SpiceAndWolf
另外行政程序法第八條寫的為何?
第八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依中華民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25號解釋所宣示之「信賴保護原則」,法規公布實施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反映在集會遊行申請的許可與否這個情況下不就是,為了減輕損害,
不能對集會遊行申請的許可與否做審查或撤銷?

你自己引用的東西好歹把內容看懂了如何?
 

此文章於 2014-04-12 03:35 P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舊 2014-04-12, 03:30 PM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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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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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hba1c
如果違反這個規定會怎樣?

如果政府或任何行政機關希望或是不在乎看到,只要是沒有刑責、罰則的法律人民通通都不當一回事,
視法律、秩序為無物,行政機關當然可以帶頭這樣做。
會有什麼結果我想昨天的路過中正一分局已經很清楚的告訴所有人了。
舊 2014-04-12, 03:39 PM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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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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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
引用:
作者SpiceAndWolf
覺得法律有問題的 可以看這邊的討論
http://www.ptt.cc/bbs/HatePolitics/...4944.A.BF4.html

另外很多說法也都是錯誤的

反正現在不過變成非我族類
其心必異的兩極化社會

還有法律為失效前 還是法律
例如妳知道明天一條路會變雙向道
今天她還是單行道時
妳闖入 就是闖入
又像強制戴安全帽或安全帶的法律尚未生效前
警方在怎樣 也不能依此開你單
就算你明知道這是對的或是未來應該是怎樣


許多人解釋文只看一半!ㄧ看到違憲,就如獲至寶,認為已經失去正當性。
連【理由書】都可以不用看!(反正有懶人包嘛)



釋字第718號的解釋文當中,僅做成部分違憲的解釋。

集會遊行法採「許可制」仍然是被認定合憲的。
舊 2014-04-12, 04:17 PM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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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72437
Basic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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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0
看會員加入日期就知道是來PCDVD 亂的

滾去01 好嗎 ?
舊 2014-04-12, 05:21 PM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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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AhPaiN
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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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8
您的住址: 常被查水表的小房間
文章: 3,005
引用:
作者th27a
事情的演變越來越好玩了,網路上萬人響應要支持警員工作權益的,
結果到場站出來的那一人竟然是洪崇晏.

【我是公民】支持警察組工會,捍衛警察勞動權!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632162570146430


真慘,辛苦了好長一段時間,只能說某些警察跟警眷真的養老鼠咬布袋...
__________________
https://smileahpain.tw
回復的去年一月的資料,重新來過吧...

此文章於 2014-04-12 05:29 PM 被 SMiLEAhPaiN 編輯.
舊 2014-04-12, 05:22 PM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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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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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235
引用:
作者th27a
事情的演變越來越好玩了,網路上萬人響應要支持警員工作權益的,
結果到場站出來的那一人竟然是洪崇晏.

【我是公民】支持警察組工會,捍衛警察勞動權!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632162570146430

唉,當事情越辯越明我不太想同情警察了
現場人也不是他號召的,媒體卻都指向他是帶頭
而且昨天局長說他願意道歉,請問大家,他有真正道過歉嗎??根本就只是把"道歉"兩個字掛在嘴邊一直跳針

此文章於 2014-04-12 05:37 PM 被 酷鐵人 編輯.
舊 2014-04-12, 05:31 PM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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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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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27
其實撇開所謂網軍,台灣也有不少濫情的人..
以為局長大人做出不痛不癢的請辭動作, 就必然是受害者....
我不覺得方局長真的多可憐, 但重點是, 他充其量不過是聽命行事的動物..
把他當主要對象鬥爭, 確實是超過該有的份際.

至於最受爭議的"沒收路權"當然有違憲之虞, 但此事是公開的..
就看市長大人要不要處理, 不處理或亂處理再說嘛...

就以學運策略來說, 我也反對把事情擴大..
看看政府要幹什麼嘛, 為什麼找到理由或藉口就要鬥?

基本上, 抗議群眾有些人對政府反應確實還不滿中,
所以很容易一點小事就擦槍走火, 這樣並非好事...
鬧了二十幾天, 大家也累了, 不是只有每天像鬥雞一樣找不爽的事鬥..
固然就某些人立場來說也是有理的... 我也覺得方局長有問題...
既然不是在搞革命, 社會運動也應該有思想有步驟地慢慢進行....
不只要檢討對手, 也要檢討自己, 甚至修正自己, 政府就是因為做不到..
加上又屬於掌權者, 所以才會累積重大民怨不可收拾...

今天上街的民眾或學生自詡為改革者, 進行社會運動, 難道把自身層級永遠
留在上街丟東西叫罵身上? 上街手段不是不能用, 而是該用則用, 不是時候就要忍..
或是等著累積更大的力量再用.... 我倒覺得那兩位學運頭頭懂得這個道理..
其他另起爭端的人就難說了....
舊 2014-04-12, 05:34 PM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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閨蘭葩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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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0
引用:
作者th27a
網路上萬人響應要支持警員工作權益的,
結果到場站出來的那一人竟然是洪崇晏


你確定要護航到底?

不要到時候一找人又孬了,說當天只是路過

●洪:『在場集遊的責任由我來負!!』

[youtube]KYgY4wDLMUI&start=41[/youtube]


●洪:『我不知道路過要幹嘛,也不知道是誰發起這個行動= =』

[youtube]Ld12tbcb8G0&start=89[/youtube]
舊 2014-04-12, 05:40 PM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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閨蘭葩卉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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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235
引用:
作者閨蘭葩卉
你確定要護航到底?

不要到時候一找人又孬了,說當天只是路過

●洪:『在場集遊的責任由我來負!!』

KYgY4wDLMUI&start=41


●洪:『我不知道路過要幹嘛,也不知道是誰發起這個行動= =』

Ld12tbcb8G0&start=89

別只看媒體報導好嗎,媒體都是亂報的
洪他只有發媒體來,根本沒號召民眾去中正一,有些人根本亂講話

此文章於 2014-04-12 05:46 PM 被 酷鐵人 編輯.
舊 2014-04-12, 05:42 PM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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