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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 Dog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南崁
文章: 108
引用:
作者Gary1978
那麼...該以何種理由管監?而且本嫌犯出來並不是因為假釋而是"服刑期滿"了。

.....就算有100%的確定他會再犯,
要繼續的扣押管監,依據的法條是什麼?是什麼人有這麼大的權力可以對已經期滿的受刑人
繼續要求羈押他限制他的自由?全都是因為背後要有法律依據才行吧!...


刑法第91-1條的保安處分(強制治療)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舊 2011-03-26, 02:35 PM #21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razy Dog離線中  
Gary1978
Master Member
 
Gary197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新店
文章: 1,549
引用:
作者Crazy Dog
刑法第91-1條的保安處分(強制治療)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1&FLNO=91-1)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更奇怪了?既然真的已經有法源的話,為什麼沒人執行?

這不就真的算是公務員的疏失了嗎?
 
舊 2011-03-26, 08:23 PM #21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Gary1978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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