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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enko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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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Totenkopfverbande
文章: 330
引用:
作者cys070
搜索她的又不是那個學妹
怕被人搜索就透過中間人出來聲明
主張誰人肉搜索她就告誰

相信比用但書去欺負學妹來的有用啦


這個"但書"是學姐放棄了法定的酬謝金主張,應該不構成"欺負"吧,學妹拿回了他自己不慎遺失的學費,有損失什麼嗎?

你多次提及的"提告"動作,那是當事人已經受到權益的被侵害之後的補救措施,如果不要曝光
不要讓這些躲在螢幕後面自以為在主持正義的網民有做出侵權動作的機會豈不是更安全更明智也更像是在保護自己?
我實在看不懂你在不滿意哪裡呢?
     
      
__________________
Wir bekennen uns zu dem Geschlecht, das aus dem Dunkeln in das Helle strebt.


                   ------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
舊 2010-09-15, 11:43 AM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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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enkopf離線中  
cys070
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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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54
引用:
作者Totenkopf
這個"但書"是學姐放棄了法定的酬謝金主張,應該不構成"欺負"吧,學妹拿回了他自己不慎遺失的學費,有損失什麼嗎?

你多次提及的"提告"動作,但是當事人已經受到權益的被侵害之後的補救措施,如果不要曝光
不要讓這些躲在螢幕後面自以為在主持正義的網民有做出侵權動作的機會豈不是更安全更明智也更像是在保護自己?
我實在看不懂你在不滿意哪裡呢?

沒什麼不滿

個人也不覺得鄉民都是正義




新聞假如沒亂寫

但書還有被鄉民找出,洩漏身份
就要跟學妹要報酬

那乾脆堅持要法定酬謝金好了


反正都臭了
 
舊 2010-09-15, 11:48 AM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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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離線中  
Totenkopf
Advance Member
 
Totenkopf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Totenkopfverbande
文章: 330
引用:
作者cys070
沒什麼不滿

個人也不覺得鄉民都是正義




新聞假如沒亂寫

但書還有被鄉民找出,洩漏身份
就要跟學妹要報酬

那乾脆堅持要法定酬謝金好了


反正都臭了


那部份其實算是兩造的私下調解吧,其實不干我們的事
我倒覺得趁此民氣,對相關法律做適度修改
拾金不昧乃份所當為的,做了應該做的事為什麼法律還規定可以拿報酬,我覺得這部份要改
人家的東西據為己有就是不對,侵占罪的罰則應該加重,對於侵占失物的罪行破案率也要設法提升
我實在搞不懂,把人家的錢財人家的東西當自己的,這樣良心過得去喔?不要說讀聖賢書所學何事了,把別人的東西還給失主這應該是最最最最最基本最起碼的做人做事道理吧
__________________
Wir bekennen uns zu dem Geschlecht, das aus dem Dunkeln in das Helle strebt.


                   ------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
舊 2010-09-15, 11:56 AM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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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enkopf離線中  
krisca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ROC
文章: 693
一堆人爭得面紅耳赤..............
但當事人沒有人能出面,消息完全由立委辦公室發出
結果會不會又是腳尾飯事件重演
__________________
錢難賺,郤花的快........

此文章於 2010-09-15 12:15 PM 被 krisca 編輯.
舊 2010-09-15, 12:14 PM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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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isca離線中  
fantasyxxx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520
引用:
作者skyairqq
不用10年吧....

現在強盜那麼多..台灣的治安早就爛掉無藥可救了

現在至少不會真的天天看到
舊 2010-09-15, 12:35 PM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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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tasyxxx離線中  
fantasyxxx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520
引用:
作者小建
以上都附議+1

話說...
這位 "學姐" 到底找出來是哪所學校的法律系學生沒?成大?

正的話推入....
不正的話丟到.....
舊 2010-09-15, 12:38 PM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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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tasyxxx離線中  
ruinousdeity
*停權中*
 
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Totenkopf
這個"但書"是學姐放棄了法定的酬謝金主張,應該不構成"欺負"吧,學妹拿回了他自己不慎遺失的學費,有損失什麼嗎?

你多次提及的"提告"動作,那是當事人已經受到權益的被侵害之後的補救措施,如果不要曝光
不要讓這些躲在螢幕後面自以為在主持正義的網民有做出侵權動作的機會豈不是更安全更明智也更像是在保護自己?
我實在看不懂你在不滿意哪裡呢?

名字報一下....這種人我會閃她遠一點
省的哪天東西擺著被她"撿到"
舊 2010-09-15, 12:40 PM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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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離線中  
carloschen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438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撿到了...除非你有付出什麼實際上的損失或是成本
不然就直接一毛不缺的還給對方
這樣....什麼問題都沒有,自己不用冒風險承擔不必要的壓力
對方也不用付出多餘的代價繳學費
WHY NOT?
整件事情跟雙方的背景其實關係不大
管他什麼背景,一開始錢就乾脆的還人
今天什麼事情都沒有

事實上強索賞金會惹人非議這用膝蓋都想的到
學妹會利用這點施壓,學姊會被眾人砲轟搜索
這些完全都是剛剛好而已
但是學妹掉了錢,如果不是真的窮到沒有多餘的錢
也不會找上立委跟記者
與論本來就是會被利用操控的東西
掉了東西尤其是對自己來說很重要的物品或金錢
本來就會用盡一切方法想找回來
這又不是什麼傷天害理的事情,有什麼好批的?

錢本來就是這個學妹的阿,拿了別人的東西本來就該還
不然就是侵占,
做善事會有好報,並不是鐵律,運氣好或許會有金錢上的回報
運氣不好可能就一杯飲料或是啥都沒有
該員把隨...

嗯...當初dell訴訟好像沒賠你們是嗎?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61202
舊 2010-09-15, 12:48 PM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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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loschen離線中  
latw
Junior Member
 
latw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772
這一串看一下來.
台灣想成為法治國家,看來做夢比較快...
先進國家都是 法 > 理 > 情
而這串很明顯是 情 >>>>>>>>>>>>> 理 > 法
故事中兩位都不走正常法律管道,完全用"人治"的方式在進行,虧她們還是念法律..
念法律的都這樣了,更何況一般人.
難怪以前歷史課本有提到老外說,中國人不適合選舉,專制會比較好,看起來似乎有道理.

此文章於 2010-09-15 12:54 PM 被 latw 編輯.
舊 2010-09-15, 12:50 PM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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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tw離線中  
drasil
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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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cys070
別國有,到台灣就變質,也未必適用
看看我們自己的鳥法
讓這個學姐能行使"置留權" 不還對方
跟搶劫有什麼差別
當初就直接暗槓好了


至於拾金不昧給不給報酬
個人比較頃像 ,由失主決定

這樣說有點奇怪,意思好像是直接暗槓跟要求酬金差不多,是同樣惡劣的行為,但是實際上是有差別的。

對於所謂「做應該做的事情」這件事,我是覺得太把民眾聖人化了。如果每個人都能做應該做的事情,那麼人類已經不需要法律、警察、獎金制度等等正反面的誘因來驅動,可以直接進入烏托邦的境界了。

我想大概可以分三種人,一種是撿到東西不要酬謝也一定會還的,一種是一定會暗槓起來的,還有一種是會天人交戰的。

法律有關遺失物拾得的相關規定對前兩種人來說有跟沒有都一樣,但是如果能提供相當的誘因作為激勵,那麼會天人交戰的那種人返還遺失物的意願會相對提昇,物主所蒙受的損失也能減少很多啊。

而且拾得人要花費時間、精力、金錢返還遺失物,同時還要妥善保管,承擔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卻沒有請求報酬的權利,這樣是否合理呢?
舊 2010-09-15, 12:53 PM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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