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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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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Extraction
而標準自然是執法人員依照個案情況為事實判定.如有不服,自當可尋正當救濟管道,但絕非與員警進行言語謾罵或拉扯.


這才是關鍵點!
偏偏有人就是要刻意轉移焦點...
     
      
舊 2010-04-25, 11:53 AM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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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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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31
Question

整個警察的訓綀根本從頭錯到尾.

人少就敢動手打人.
人多就龜起來被人打

被中國人拉扯還不敢有動作,幫中國人打台灣人到是跑第一
 
舊 2010-04-25, 12:01 PM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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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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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Dialog
被中國人拉扯還不敢有動作,幫中國人打台灣人到是跑第一


這篇是討論檳榔西施事件, 請尊重&勿涉入其他不當議題進來...謝謝。
舊 2010-04-25, 12:09 PM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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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離線中  
Dialo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31
引用:
作者小建
這篇是討論檳榔西施事件, 請尊重&勿涉入其他不當議題進來...謝謝。


就是訓綀錯誤
只敢大欺小,強凌弱


別看到中國人立刻就高潮了
舊 2010-04-25, 12:14 PM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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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stmars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40
引用:
作者Extraction
員警只要求"再說一次",意即視先前是否有不當言論來成立該問法.試問僅是詢問先前說了何種不當言論,如此而已.
但西施事後仍然無視錄音而繼續該行為,不打自招.
你說先前沒錄到各說各話,那控訴白目說是不是也要提出點什麼不是嗎?況且她也並非當事人.
惟重點是"再說一次"之後已錄到西施有侮辱公務員部份,事證明確,這已非各說各話了.

檳榔攤是公開營業場所,除檳榔外飲料商品都透明陳列,顧客未進門僅因停車不便,試問有張貼任何"非本員工禁止進入"等語句嗎?
"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僅為不確定法律概念,透明櫥窗無任何遮攔置於騎樓旁,凡經過之多數不特定人均可共見共聞,
穿著清涼員警自可依個案認定是否違法而加以勸阻.而事實上該個案員警已實施勸阻.

就目前而言一般人認知下檳榔西施穿著過於暴露仍為不妥,所以才有民眾報案檢舉,員警取締.也許未來價值觀轉變後...

1.
警員只要求"再說一次"???

他說了兩次"你不敢講喔"
而且是在錄音中檳榔妹爆粗口之前
您卻完全忽略

罵警察固然不對,但是也請注意警員蒐證的方式

警員沒錄到前面的對話,
就開了錄音筆,用這種疑似挑釁的口吻,引誘對方再次犯罪

這種蒐證方式很正確???

當然這算不算挑釁不是我說了算
前面有大大說到,這個案件雙方已經互告了
所以是看檢察官、法官怎麼判定

再說一次,警員的錄音不是從一開始就全程蒐證,
在錄音之前雙方說了什麼,沒有人知道
雙方各說各話
警員說檳榔妹罵他
檳榔妹說警員先罵客人
誰先犯錯、誰對誰錯,沒人知道

勸您沒證據的話最好不要先下定論

2.
您說到:
檳榔攤是公開營業場所,除檳榔外飲料商品都透明陳列

影片中看到客人上門時
檳榔妹拿飲料的櫃子是透明的???

還有您先前說到,檳榔西施下體穿薄紗
又是從哪裡看出的呢?

檳榔店內是不是公共場所,店家有權決定

店內的哪邊是開放區域,也不是每家店都一樣

這次事件的檳榔店有裝監視器,
到時由檢察官、法官看之前平時的監視影片
就知道營業模式是如何,哪裡才是開放區域
而不是你我說了算

3.
您自己也提到"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僅為不確定法律概念

沒有清楚的標準,只憑主觀認定,
你真的覺得這樣很公平??

4.
您說什麼場合穿什麼服裝
所以在活動會場****就沒關係?
所以您的意思是說,違不違法是看場地??

您還提到穿泳褲赴喜喪,
這只是不符合一般的禮俗
而這次事件的穿著問題是已經關係到是否違法
所以才需要更嚴謹的標準
而不是模糊不清的灰色地帶
只憑主觀認知來認定

如果今天法律有清楚定義
穿薄紗就算違法

那麼這位西施的動作
無疑就是妨害公務

5.
您說到:
如有不服,自當可尋正當救濟管道,但絕非與員警進行言語謾罵或拉扯.

這點小弟也同意,因為這是正常的程序
檳榔妹罵警察是錯、關鐵門是錯

但是同樣的,也請檢視這位警員執法的程序

沒有全程蒐證
蒐證方式恰當?
為何單獨執勤?
為何不請女警處理?

還有請不要忽略違反比例原則這個事實
台北縣警中和二分局員山派出所
已經做出懲處
__________________
[YOUTUBE]8mcgWrS9OdI[/YOUTUBE]

此文章於 2010-04-26 03:34 AM 被 gtstmars 編輯.
舊 2010-04-26, 03:25 AM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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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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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小建
這才是關鍵點!
偏偏有人就是要刻意轉移焦點...

所以,被侵害了不能自衛,要等到法益侵害已成事實後才來反應?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刑法就不用討論違法性的問題了
我沒說過被挑釁下傷人無罪,舉例來說因此盛怒之下推對方一把
甩對方一巴掌或者是拿起棍棒朝對方掃下去而造成傷害,
過失OR故意的認定就會不同,所以總歸一句話還是比例原則
法律沒有被制定成打不能還手罵不能還口,吃定弱勢者的設計



我不會去猜測影帶中沒有看到的情節,
一分證據一分話,有看到的東西就是西施跟老闆通電話,
電話中一句靠北,旁邊的警察一副抓到把柄就不斷挑釁
如果事實不是這樣,而是在檳榔攤外就已經有口繳遭到辱罵
該員值勤有攜帶錄音筆,應該有完整的錄音,
然而該員所謂的錄音相較於攝影機的話面及錄音
並沒有所謂完整及還原?還少了某些部份...?
如果認為檳榔攤提供的影帶不完全遭到剪輯
警察單位要調攝影機畫面不困難吧?
那邊可不是只有一家檳榔攤而已....
要說什麼西施先問候警察之類的,
該員自己作為警察這種專業人員卻拿不出證據來?
硬說要有,拿出證據來,身為警察卻拿不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我只能說神仙男就無命客
影片中呈現出來的就是該員採取諸多誘陷行為


就算是警察也沒有權利在被辱罵後妨礙對方的人身自由(衝撞阻擋)
光是這點就有錯在先了,
我再說一件從這件事情發生以來的相關討論串都沒有人質疑的一點
如果該員在當時的狀況下可以"合法"的限制西施的行為
為什麼不在西施企圖進入店面後方的當下,就用手拉住西施,令其停留原地
而先用身體去被動阻擋衝撞,等到西施嘗試推開該員後
就立即拉扯用手將西施推出店外後壓制?這點不合常理吧

瞭解其中的眉角了嘛?很簡單阿,因為該員也清楚在那個時間點上
自己無權控制西施的行為,所以只好主動去創造符合法律規範的情狀
藉由"看起來是被動行為的阻擋衝撞"挖陷阱給西施跳
誘陷行為就是這麼一回事


西施推開該員後就落了個對公務員施以強暴行為的現行犯罪名
所以該員才會在那個時間點動手壓制西施限制她的行動.
說得更白一點,該員也是看準了西施不瞭解法律,欺負她故意挑釁
想將計就計順道賺個業績,
沒想到業績沒賺到,連時間都沒得拖,二話不說被拔去警備隊蹲....
這下場根本也是他活該,如果他照著勤務規定兩人一組行動,
碰到對象是一名女性這樣的狀況通報請女警過來協助處理
今天什麼事情都沒有,劉女因為他變成全台灣最出名的紅西施
自己黑到全國有名聲,這該怪誰?
舊 2010-04-26, 04:54 AM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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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離線中  
ruinousdeity
*停權中*
 
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gtstmars
1.
警員只要求"再說一次"???

他說了兩次"你不敢講喔"
...

我說啦,這種誘陷行為不合法,就算取得證據也沒有證據效果
該員的挑釁行為跟阻擋衝撞都是要刻意去構成西施"侮辱公務員"&"對公務員實施強暴"的事實結果

不過就是有人認定警察最大,愛怎樣橫著走都可以,
人民只能事後可憐巴巴的跟上級反應OR提告,這種想法不改過來
"自己的權利在受到侵害的當下就該由自己來維護"這種觀念沒建立
徵節點卡在這種地方,說再多都是浪廢時間
舊 2010-04-26, 05:04 AM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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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stmars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40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我說啦,這種誘陷行為不合法,就算取得證據也沒有證據效果
該員的挑釁行為跟阻擋衝撞都是要刻意去構成西施"侮辱公務員"&"對公務員實施強暴"的事實結果

不過就是有人認定警察最大,愛怎樣橫著走都可以,
人民只能事後可憐巴巴的跟上級反應OR提告,這種想法不改過來
"自己的權利在受到侵害的當下就該由自己來維護"這種觀念沒建立
徵節點卡在這種地方,說再多都是浪廢時間


"自己的權利在受到侵害的當下就該由自己來維護"
這點小弟是同意的
或是事後再申訴,這也是正常程序
只是當下的自衛動作能做到何種程度,小弟就不清楚了
__________________
[YOUTUBE]8mcgWrS9OdI[/YOUTUBE]
舊 2010-04-26, 05:42 AM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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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stmars離線中  
chan97357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2
引用:
作者小建
這才是關鍵點!
偏偏有人就是要刻意轉移焦點...


你刻意跳過警察也有判斷失誤跟情緒失控的地方

這算不算刻意轉移焦點
舊 2010-04-26, 06:52 AM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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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973573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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