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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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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才是關鍵點! 偏偏有人就是要刻意轉移焦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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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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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個警察的訓綀根本從頭錯到尾.
人少就敢動手打人. 人多就龜起來被人打 ![]() 被中國人拉扯還不敢有動作,幫中國人打台灣人到是跑第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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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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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篇是討論檳榔西施事件, 請尊重&勿涉入其他不當議題進來...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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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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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是訓綀錯誤 ![]() 只敢大欺小,強凌弱 ![]() ![]() ![]() 別看到中國人立刻就高潮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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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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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警員只要求"再說一次"??? 他說了兩次"你不敢講喔" 而且是在錄音中檳榔妹爆粗口之前 您卻完全忽略 罵警察固然不對,但是也請注意警員蒐證的方式 警員沒錄到前面的對話, 就開了錄音筆,用這種疑似挑釁的口吻,引誘對方再次犯罪 這種蒐證方式很正確??? 當然這算不算挑釁不是我說了算 前面有大大說到,這個案件雙方已經互告了 所以是看檢察官、法官怎麼判定 再說一次,警員的錄音不是從一開始就全程蒐證, 在錄音之前雙方說了什麼,沒有人知道 雙方各說各話 警員說檳榔妹罵他 檳榔妹說警員先罵客人 誰先犯錯、誰對誰錯,沒人知道 勸您沒證據的話最好不要先下定論 2. 您說到: 檳榔攤是公開營業場所,除檳榔外飲料商品都透明陳列 影片中看到客人上門時 檳榔妹拿飲料的櫃子是透明的??? 還有您先前說到,檳榔西施下體穿薄紗 又是從哪裡看出的呢? 檳榔店內是不是公共場所,店家有權決定 店內的哪邊是開放區域,也不是每家店都一樣 這次事件的檳榔店有裝監視器, 到時由檢察官、法官看之前平時的監視影片 就知道營業模式是如何,哪裡才是開放區域 而不是你我說了算 3. 您自己也提到"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僅為不確定法律概念 沒有清楚的標準,只憑主觀認定, 你真的覺得這樣很公平?? 4. 您說什麼場合穿什麼服裝 所以在活動會場****就沒關係? 所以您的意思是說,違不違法是看場地?? 您還提到穿泳褲赴喜喪, 這只是不符合一般的禮俗 而這次事件的穿著問題是已經關係到是否違法 所以才需要更嚴謹的標準 而不是模糊不清的灰色地帶 只憑主觀認知來認定 如果今天法律有清楚定義 穿薄紗就算違法 那麼這位西施的動作 無疑就是妨害公務 5. 您說到: 如有不服,自當可尋正當救濟管道,但絕非與員警進行言語謾罵或拉扯. 這點小弟也同意,因為這是正常的程序 檳榔妹罵警察是錯、關鐵門是錯 但是同樣的,也請檢視這位警員執法的程序 沒有全程蒐證 蒐證方式恰當? 為何單獨執勤? 為何不請女警處理? 還有請不要忽略違反比例原則這個事實 台北縣警中和二分局員山派出所 已經做出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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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8mcgWrS9OdI[/YOUTUBE] 此文章於 2010-04-26 03:34 AM 被 gtstmar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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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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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被侵害了不能自衛,要等到法益侵害已成事實後才來反應?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刑法就不用討論違法性的問題了 我沒說過被挑釁下傷人無罪,舉例來說因此盛怒之下推對方一把 甩對方一巴掌或者是拿起棍棒朝對方掃下去而造成傷害, 過失OR故意的認定就會不同,所以總歸一句話還是比例原則 法律沒有被制定成打不能還手罵不能還口,吃定弱勢者的設計 我不會去猜測影帶中沒有看到的情節, 一分證據一分話,有看到的東西就是西施跟老闆通電話, 電話中一句靠北,旁邊的警察一副抓到把柄就不斷挑釁 如果事實不是這樣,而是在檳榔攤外就已經有口繳遭到辱罵 該員值勤有攜帶錄音筆,應該有完整的錄音, 然而該員所謂的錄音相較於攝影機的話面及錄音 並沒有所謂完整及還原?還少了某些部份...? 如果認為檳榔攤提供的影帶不完全遭到剪輯 警察單位要調攝影機畫面不困難吧? 那邊可不是只有一家檳榔攤而已.... 要說什麼西施先問候警察之類的, 該員自己作為警察這種專業人員卻拿不出證據來? 硬說要有,拿出證據來,身為警察卻拿不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我只能說神仙男就無命客 影片中呈現出來的就是該員採取諸多誘陷行為 就算是警察也沒有權利在被辱罵後妨礙對方的人身自由(衝撞阻擋) 光是這點就有錯在先了, 我再說一件從這件事情發生以來的相關討論串都沒有人質疑的一點 如果該員在當時的狀況下可以"合法"的限制西施的行為 為什麼不在西施企圖進入店面後方的當下,就用手拉住西施,令其停留原地 而先用身體去被動阻擋衝撞,等到西施嘗試推開該員後 就立即拉扯用手將西施推出店外後壓制?這點不合常理吧 ![]() ![]() 瞭解其中的眉角了嘛?很簡單阿,因為該員也清楚在那個時間點上 自己無權控制西施的行為,所以只好主動去創造符合法律規範的情狀 藉由"看起來是被動行為的阻擋衝撞"挖陷阱給西施跳 誘陷行為就是這麼一回事 西施推開該員後就落了個對公務員施以強暴行為的現行犯罪名 所以該員才會在那個時間點動手壓制西施限制她的行動. 說得更白一點,該員也是看準了西施不瞭解法律,欺負她故意挑釁 想將計就計順道賺個業績, 沒想到業績沒賺到,連時間都沒得拖,二話不說被拔去警備隊蹲.... 這下場根本也是他活該,如果他照著勤務規定兩人一組行動, 碰到對象是一名女性這樣的狀況通報請女警過來協助處理 今天什麼事情都沒有,劉女因為他變成全台灣最出名的紅西施 自己黑到全國有名聲,這該怪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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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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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說啦,這種誘陷行為不合法,就算取得證據也沒有證據效果 該員的挑釁行為跟阻擋衝撞都是要刻意去構成西施"侮辱公務員"&"對公務員實施強暴"的事實結果 不過就是有人認定警察最大,愛怎樣橫著走都可以, 人民只能事後可憐巴巴的跟上級反應OR提告,這種想法不改過來 "自己的權利在受到侵害的當下就該由自己來維護"這種觀念沒建立 徵節點卡在這種地方,說再多都是浪廢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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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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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自己的權利在受到侵害的當下就該由自己來維護" 這點小弟是同意的 或是事後再申訴,這也是正常程序 只是當下的自衛動作能做到何種程度,小弟就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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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8mcgWrS9OdI[/YOUTU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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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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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刻意跳過警察也有判斷失誤跟情緒失控的地方 這算不算刻意轉移焦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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