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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ark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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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8
文章: 615
引用:
作者子雲
是啊...是啊...我有罪...
我愛吃肉,我想結婚...


出家人既然選擇要出家當和尚,當然就要守戒律.以前不是也有極少數的和尚或尼姑,後來也還俗了嗎?不過也有特例,未還俗就生子女.畢竟心還在紅塵,就算入佛門,他還是凡人.

大大要吃肉,想結婚,這是很正常,很普通的事情.

就小弟粗淺的認知,一般的動物,絕大多數都是為傳宗接代而有性行為.人類卻大多是為****而從事性行為.以前看過一本書,內容提到外國有傳教士可以被教規允許,從事為傳宗接代而做的****行為.它提到的理由是,為傳宗接代而作的性作為,是動物本能,是聖潔的行為,動機也是良善的.

不知有沒有錯誤,若有還望指正.
     
      
舊 2009-04-14, 12:33 AM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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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ark8263離線中  
PCBD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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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新店
文章: 83
引用:
作者李麥科
你又知道色情業只有歧視女性?色情業不是只有女性才能做,不是只有討好男性而已,我們今天討論的是全部的色情業,包括妓女、舞男還是第三性公關,通通都是

況且你以為色情業只會搞貶低女性那一套?色情業就一定是剝削女的?

我承認女性是比較容易受到歧視或是不公平待遇

那如果今天政府介入,減少這種情況,你還是反對?


都收錢把性當做是服務業了,難到會對客人服務不好嗎?

但服務的內容不是把尊嚴放在腳底踩嗎?

為何你我都不願意做的事,可以希望合法化別人幫你做呢?

說不剝削女性鬼才會相信
 
舊 2009-04-14, 12:41 AM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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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BDIY離線中  
風俗刑事
Basic Member
 
風俗刑事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8
您的住址: 彩の国
文章: 23
引用:
作者PCBDIY
都收錢把性當做是服務業了,難到會對客人服務不好嗎?

但服務的內容不是把尊嚴放在腳底踩嗎?

為何你我都不願意做的事,可以希望合法化別人幫你做呢?

說不剝削女性鬼才會相信


服務內容還是有基本的對應,妹妹不要無套服務時,你硬要
妹妹就會用內線電話叫人上來處理了

在台灣不行的,所以我從不在台灣從事相關行為

每次我都覺得妹妹剝削我,留名片叫我一定再找她
因為在合法的國度裡,你(x客)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因為
法律的規定下,是(x客)違反法律相關規定,上報的是(x客)
不是妹妹
至於我們台灣隔壁的,依照有力人士所說的,妹妹的所得
所要從事的服務內容,都會被店家詳細的告知,要與不要
都由當事者決定
舊 2009-04-14, 12:58 AM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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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俗刑事離線中  
Ruark8263
*停權中*
 
Ruark8263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8
文章: 615
小弟提出想法如下:

1.這個問題,應該要有一個前提,明定開放的條件,不是所有的性工作都除罪化.是有限制的.
2.只能開放專區的方式,並且加以管理.
3.己婚者應排除在外.

這樣做的目的,是給社會上的一些特定族群,一個合法的發洩管道.即使立意良善的法規,無論如何周延,都很可能有後遺症或衍生的問題.一定要有配套的措施,或者監督的機制.

這種爭議性的問題,只是在討論階段.大家不妨以更多不同的角度和立場來探討它.也許是從法律面,道德面,人性面,各個層面也會有不同的看法.畢竟這是個老問題,但確實存在著.
舊 2009-04-14, 12:59 AM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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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ark8263離線中  
zebraw
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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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tainan
文章: 3,749
引用:
作者影 子
一、不考慮
二、沒錢的,有需求還是會去強姦。搞不好,以後強姦後,就丟個一千元當作買春
三、我的解決問題,簡單,嫖妓兩者都罰,罪判重一點,不要說,易科罰金,最輕者直接送監獄關一個星期


針對第二點,
性工作合法化不等於強姦合法化.
你腦袋再想什麼啊.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9-04-14, 01:02 AM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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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braw離線中  
kuraki0607
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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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噗,其實還蠻好笑的
話說立法者要把性工作者除罪化?
怪了到底是要除什麼罪?
新聞通篇都只是再說,要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修改。
問題是社會秩序維護法是個行政法,根本沒有刑罰的問題。
也不可能是是個"犯罪"。
所以說他"罪"到底是什麼樣子"罪",可以說他是道德上的罪阿捏嘛ㄟ通啦。
但是絕對不會是刑法上的罪。

就目前整個報導跟法律條文看下來,
性工作顯然不是一種工作(這裡所說的是狹義憲法會保障的工作),不然怎麼會有這麼嚴厲的處罰規定。不然職業殺手也會跳出來說要保障工作權。碼的風險很大耶,不是被殺就是殺人,又不能保險,還真是刺激。
這樣一來顯然是要處罰****易,但是惡性又不到刑罰程度,比如說你情我願,又沒妨害家庭婚姻生活的,又沒故意傳染愛滋讓你上天堂,原來自社維法制定的目的以來壓根沒打算要以刑法來處罰****易行為。嚴格說來頂多是道德危險。

既然根本沒有除罪的問題,那這些限制****易的手段,就只有合不合理的問題,
以及****易是不是會是憲法所保障的工作?

然而若立法者認為****易是一種工作權。
唯一的方法就是整個刪除。
而不是報導說的要修改?
到底所謂修改?
是要少罰一點還是少關一天?

簡單來說是一個假議題。
選舉完,就鞭數十驅之別院。
舊 2009-04-14, 01:39 AM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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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離線中  
lovel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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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68
引用:
作者Rainwen
****易合法化後,買春賣春算不算"通姦罪"要看那時的法條是怎麼定的;
以目前來說,買春賣春男女雙方一樣算通姦。.....

目前的法律跟外遇一樣,不知對方有婚姻關係者無罪。
舊 2009-04-14, 01:54 AM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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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less.離線中  
Ruark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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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ark8263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8
文章: 615
引用:
作者loveless.
目前的法律跟外遇一樣,不知對方有婚姻關係者無罪。


也就是[善意的第三人]嗎?
舊 2009-04-14, 01:59 AM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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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ark8263離線中  
kuraki0607
Regular Member
 
kuraki0607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其實開放也有一種好處,大家也不用怕通姦罪
知道為什麼嗎?
因為所謂的"通姦",在解釋上已經與"****"的定義是分離的
所謂的通姦,是單指男女之間,單純的性器官接合行為。
所以說,如果性交易合法化以後,各位已婚男性與性工作者也不用擔心,
服務上可以大量開放人妖****易,男男接合,或著男女口交服務!
以上這一切都是不可能成通姦罪的!

所以說以後在路上看到一堆男的勾搭在一起也不用太驚訝
當然這跟同性戀是無關的喔。

只是為了避免觸犯通姦罪,享受****易服務
有可能所出現的社會現象而已。
舊 2009-04-14, 02:06 AM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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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離線中  
Ruark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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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ark8263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8
文章: 615
引用:簡單來說是一個假議題。選舉完,就鞭數十驅之別院。

這一段話真是妙啊!就像是火箭升空後,上面的酬載到達外太空的目的地,底下的火箭就功成身退了.
舊 2009-04-14, 02:10 AM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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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ark8263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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