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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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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要洩氣! 我的案子當初也沒人看好,甚至也有律師表示不樂觀,但最後還是走出來了。 無論如何都要勇敢的堅持下去。 至於各地的免費諮詢律師(法院,市政府...)給我的感覺就是--算了。 他們不會有太多時間了解案情,不必太期待。 打官司真是不甚愉快的回憶,總之,加油! 別讓惡人得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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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ZOO
文章: 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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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相同有打過官司的,應該很能夠體會出來. 真的是很不好的回憶. 寫答辨狀的心情真的都是糟到不行,又怕情緒會影響到家人,很多時候都是等家人睡了之後才開始寫,寫完都是早上2..3點了.(當然隔天的工作都是精神非常不好) 自己的案子裡,的確是有勝訴的條件(尤其是以前被康綺告而兩個勝訴案件裡的主要勝訴條件,我都符合),擔心的就是自己沒有好好的把這個條件寫出來(沒有引用法律條文等),讓法官認同. 謝謝你的加油,對我有很大的幫助,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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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在當下,享受當下,就算當下是痛苦 你是自由的,能剝奪你的自由只有自己 只要知道為何而戰,就沒什麼不能忍受 最大的敵人往往不是別人,而是你自己 找尋自己心中的天使,是我一生的課題 會生氣,是因為心裡有不足的地方造成 手把青秧插滿田,低頭便見水中天;六根清淨方為道,退步原來是向前 此文章於 2016-09-23 10:10 AM 被 JING FE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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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ZOO
文章: 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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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收到刑事的判決書(昨天收到民事的)
到今天也可以在裁判書查詢的到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也可以查的到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法院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類別選 刑事 全文檢索語詞打 康綺有限公司 可找到以下兩個(詳細可到檢索系統看,內容很多,只貼出主文內容) 【裁判字號】 104,智易,27 【裁判日期】 1050929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主 文 林金鋒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肆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裁判字號】 104,智附民,17 【裁判日期】 1050929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六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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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在當下,享受當下,就算當下是痛苦 你是自由的,能剝奪你的自由只有自己 只要知道為何而戰,就沒什麼不能忍受 最大的敵人往往不是別人,而是你自己 找尋自己心中的天使,是我一生的課題 會生氣,是因為心裡有不足的地方造成 手把青秧插滿田,低頭便見水中天;六根清淨方為道,退步原來是向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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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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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之前的證據結果會造成無法証明著作權是他的
還有4萬為什麼不是繳給法院是要繳給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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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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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作花錢消災吧(也買到一堂司法實務課程)…
不過心理一定很嘔 剩下的就留給時間慢慢調適了 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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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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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諸本院104年度智易字第96號判決(見本院卷第119至122頁
),係因認本案告訴人公司委託第三人爾品康有限公司經銷 其商品,第三人爾品康有限公司再與系爭另案被告合作,由 系爭另案被告經銷本案告訴人公司之商品,被告與本案告訴 人公司間存有間接之經銷關係,進而認定系爭另案被告重製 本案告訴人公司基於商品銷售所為之著作,係為宣傳本案告 訴人公司經銷產品,並使客戶利用網頁了解產品之種類規格 ,應非直接謀利或搭順風車推銷自己或他人之產品,其行為 無顯悖於商業習慣或商業道德,系爭另案被告乃係合理使用 本案告訴人公司之著作。然本案被告與告訴人公司間不存在 直接或間接之經銷關係,顯與系爭另案被告與本案告訴人公 司間之關係不同,本案與系爭另案情節有異,自無援引系爭 另案見解之餘地。 這個案子二審可能還有救 為什麼法官說原PO跟康綺公司間不存在直接或間接之經銷關係? 康綺公司事先知道原PO會把東西轉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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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台中/大里區
文章: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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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案件....只是金額恰巧都相同,閣下沒看清楚喔!
![]() (一個是刑事部分的違反著作權法、另一是民事的請求損害賠償)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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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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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額已經變成原本的1/10,應該算不錯的結果了
不過原廠告經銷盜圖真的很沒水準 通常正派經營的廠商,為了賣產品能怎麼幫底下經銷都會盡力幫忙 一個好的經銷很容易就幫原廠賺超過四萬元,現在的結果原廠只是在自斷其根 像知名的部落客486,他的營業額佔了LG掃地機器人的總銷售1/3,比原廠到百貨擺攤還有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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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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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人家公司是靠吉在賺錢的,你沒看樓主有貼說已經很多家有相同的經歷,根本不是在靠賣產品賺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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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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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人家公司很大,億來億去的.....那會在乎4萬,先吉就是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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