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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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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可以找人開車示範,你去站警察的位置,只要開車的人方向盤打到底,你一定會被車門掃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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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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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YOUTUBE]AYGOKSgaN98[/YOUTUBE] 平常都開哪種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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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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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有沒開過車?有沒考過汽車駕照S型前進後退 教練有沒教過你車子不管前進後退只要目標已過駕駛座左方,不管是前進或後退都絕對不會 撞到左側 ![]() 方向盤打到底倒車,車門開著其實幾乎是原地打轉,怎會撞到 ![]() 此文章於 2015-12-31 12:09 AM 被 KGB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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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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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以不要爭了吧.....有點難看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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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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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用槍過當案-法院認為用槍不符合比例原則之論述 擷取自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87號判決理由二(四)段,法院認為警員用槍並未符合比例原則 (四)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公務員,遇有抵抗時,雖得以武力排除之,但其程度以能達逮捕之目的為止,如超過其程度,即 非法之所許,不得認為依法令之行為(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1070號判例參照)。又按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依法應 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時,得使用槍械,固為警械使用 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惟同條例第6條亦規定:「警 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觀其內涵即為「比例原則」之展現,包括「適合性原 則」,即使用槍械必須基於急迫需要,且能有效達成行政目 的;「必要性原則」,即依當時情況,必須沒有其他侵害 法益較小之方式時,始得使用槍械,並非警察人員為逮捕拒 捕或脫逃之現行犯即得毫無限制使用槍械,且縱有使用之需 要,仍應選擇侵害人民法益最小之方式為之;「利益相當原 則」,即所欲達成之行政目的,必須與不得不侵害之法益輕 重相當。查被害人於案發當時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此有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附卷可稽(見相卷第63頁),被告欲將其逮捕,既遇被害人拒捕,不聽對空鳴槍之警告仍極力脫逃,於此急迫情形下,雖得依上開條 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使用槍械,且使用槍械亦能有效達成逮捕被害人之目的,惟當時被害人並未持械,也未對被告 施以任何攻擊之行為,被告實際上未受到任何立即之危害, 此業如前述,且欲執行逮捕,本應斟酌情形使用不致危及人命之追捕方式達成,衡以被害人倒車拒捕之過程中,被告始終站立於被害人車輛之駕駛座車門旁,距離甚近之情形,則被告原可選擇避開汽車,再迅速透過巡邏警網圍捕,或趁周遭無波及他人之危險而可持槍朝被害人車輛之輪胎射擊,以阻止被害人駕車逃離,並非有立即使用槍械對人身射擊之必要。證人即永安派出所所長曾彥勳於原審亦證稱:如果犯人拒捕踩油門引擎聲很大,這種情形伊本人就會用槍,有些警察會直接對車子打,車子在移動中,一般的員警不敢對人打 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51頁反面至52頁);再者,被告既係站立於被害人車輛之駕駛座車門旁,參諸卷附監視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見相卷第76頁),其與被害人之距離不過1公尺左右,於此近距離情況下,被告朝被害人腿部射擊1槍後, 並未歇手,而是率爾再朝被害人腿部接連射擊第2、3槍,前 後於5秒鐘內完成(見原審卷第24頁所示勘驗結果,被告於 15時32分47秒持槍朝空中一次,再持槍朝駕駛座,被害人開車後退,再加速前進,15時32分52秒被告鬆手)。參以任何情況使用槍械,均可能導致不可預料之後果,而人體腿部就 一般傷害而言雖非致命部位,然因遍布動、靜脈血管,倘受 槍擊,血管破裂大量出血時,仍有致命之虞,自為受過警察 專業訓練之被告所知,此外,被告使用槍械之目的僅在消除 被害人之脫逃能力以遂行逮捕,而其欲逮捕之被害人僅係侵 害財產法益之竊盜罪通緝犯,相較被告使用槍械對被害人身 體射擊,嚴重侵害被害人之生命法益,其所欲達成之行政目的,難謂與侵害之法益輕重相當,是難認其使用槍械對被害 人之下肢射擊並未逾越必要程度。綜上,被告因積極執行職 務以求行政目的之達成,其出發點固無不當,然其未選擇對 被害人侵害最小之方式,即率而對人下肢連開3槍,用槍之 方式逾越必要程度,致所欲達成之行政目的,與侵害之法益 輕重失衡,是被告使用槍械之行為未合乎上揭警械使用條例 第6條之規定,不為法律所容許,不得以依法令之行為主張 阻卻其違法性(參司法院〈73〉廳刑一字第179號函)。惟 其逾越必要程度用槍,仍應審酌有無阻卻違法事由之錯誤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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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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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感謝轉載 黃色部分就寫得非常清楚阿?法院就此點的見解有哪裡不對? 論述合乎常理,但是有人就是看不懂,我真的完全沒辦法 ![]() 我也有幾個同學跟老朋友在當警察 其中一個還是刑事局的,著便衣常在三更半夜抓毒品案,二十年來,我只看過他上過電 視新聞,沒聽過他開槍打到誰,還不是一樣抓了好幾打? 我不會因為好朋友在當警察就完全偏向他們,凡事都要講一個道理不是? 此文章於 2015-12-31 12:45 AM 被 KGB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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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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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講的是真理?
法官講的不容質疑? 法官認為可以射輪胎、射車身 三槍算你射爆二個輪胎外加車身一個彈孔 對阻止疑犯有多少幫助? 法官還認為可以讓疑犯走再叫警網圍捕 警匪駕車在路上追逐對無辜路人的風險會比較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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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站長:擋廣吿的後果就是導致免費網站無以為繼! 在你享受自由網路的同時 自私的行為只會扼殺這個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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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Burn Notice
文章: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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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個人感覺 ![]() 如果基於同樣道理 警方對付通緝犯等在逃嫌犯似乎也不能用對付一般人的方式 就如前面網友的流言一樣 一般人被警方攔下時就算當時心裡不爽 基本會停下來 然而通緝犯等在逃嫌犯肯定不會停下來 甚至直接攻擊警方/路人等企圖造成逃亡的時機 對於一般人"人權"的保護已經不適用這些自我放棄"人權"的通緝犯等在逃嫌犯 ...想到最近共和黨Trump對於槍枝管制的論點 "壞人人人手上都有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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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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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會不會太無限上綱了? 你知不知道很多通緝犯最後得到不起訴或無罪的? 連起訴都還沒有就要不顧他們的人權!?有這樣搞的!? 此文章於 2015-12-31 01:50 A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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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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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不可能是大眾的認知,有車牌有車型有顏色,台灣是海島,根本跑都沒得跑,沒有任何飛車追捕的必要理由,如果警方真的這麼做了,我還是支持把警察告到底。 另外偷竊犯與危險駕駛並沒有邏輯上的關聯性,除非你要說俠盜飛車手。 現在這個問題就類似電腦當機了,請了菜鳥工程師來兩手一攤就只會重灌。什麼資料什麼軟體設定都不管不重灌就不會修。我並不排斥重灌,但是我想對專業的工程師來說這應該是疑難排除的最後手段。 同樣的,多數人並不排斥警察用槍。但是我們更希望警察有更專業的訓練,更精良的非致命裝備。有人可以活著卻死了,這是個不幸的意外。如果可以避免,那是再好不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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