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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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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天天假裝台台 ![]() 上次被包圍還不怕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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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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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據網路看到的,公投盟的路權申請已經到4/19,但是在4/11被中正一分局退回 這點您朋友可能不知 看到您的論點,才發現我對包圍鴿子舍的觀念有點偏差 我只知道是違憲且方局長不信守承諾 但是一直無法找到可以告訴週遭朋友包圍鴿子舍的正當性... 周遭朋友只認為法律規定如此,包圍就是暴民 之後延伸到只要薪水不好,成績不好,女朋友不好,小孩不乖..就把他們包起來 逼他們就範,我只能回答他們,如果你能找到這麼多人陪你一起包 而且不怕觸法,那就是有其意義在 看來我還要在多看幾次你的論點,謝謝囉 此文章於 2014-04-12 02:12 PM 被 nazi042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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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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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法律有問題的 可以看這邊的討論
http://www.ptt.cc/bbs/HatePolitics/...4944.A.BF4.html 另外很多說法也都是錯誤的 反正現在不過變成非我族類 其心必異的兩極化社會 還有法律為失效前 還是法律 例如妳知道明天一條路會變雙向道 今天她還是單行道時 妳闖入 就是闖入 又像強制戴安全帽或安全帶的法律尚未生效前 警方在怎樣 也不能依此開你單 就算你明知道這是對的或是未來應該是怎樣 此文章於 2014-04-12 02:20 PM 被 SpiceAndWolf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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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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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真的 撕違法張貼的海報 沒甚麼法律 與道德上的責任 至於這樣公審人也很了不起 就像被其他旁邊家長降道說不出話來的 等到人家走了 才回過頭說妳那什麼身教 此文章於 2014-04-12 02:21 PM 被 SpiceAndWolf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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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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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看不出來你引的那篇有任何"破解"。 集會遊行法第11條已經被大法官釋字第449號、第718號解釋認定違憲 雖然說因為憲法審查認定違憲後未滿一年而尚未失效廢止, 但是這個時間方局長或者警政署仍然拿明知道被大法官認定違憲的法律作為法源依據, 這明顯有違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這不是依法行政,而是違法行政。可以或者說是必須要遵守被審查認定違憲但尚未廢止之法律條文的, 只有屬於司法權的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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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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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一年後廢除帶安全帽 闖紅燈的規定 是否今日起 警方就不得依此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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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4
文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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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事情的演變越來越好玩了,網路上萬人響應要支持警員工作權益的, 結果到場站出來的那一人竟然是洪崇晏. ![]() 【我是公民】支持警察組工會,捍衛警察勞動權!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632162570146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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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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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不要跟我用不能類比的狀況來跟我譬喻, 跟刑罰有關的法律是禁止類推適用的,這是常識。 我很明確地告訴你行政程序法第八條就是禁止行政權用這樣偷機取巧的手段來執法, 因為這樣違反信賴保護原則,這種違法行政會導致人民不信任法律、不信任政府, 政府行政權不尊重憲法機關的審查結果、人民也不信任法律,法秩序要如何維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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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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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明文規定一年後廢止就表示現在法條還是有效。
產品明年EOL現在開始就可以不suppo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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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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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哪裡說不能撤銷 十一條失效的只有前三款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另外行政程序法第八條寫的為何? 第八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依中華民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25號解釋所宣示之「信賴保護原則」,法規公布實施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哪裡有寫不能因此執法 事實上 有哪裡違背信賴保護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1.asp?expno=525 此文章於 2014-04-12 03:14 PM 被 SpiceAndWolf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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