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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S.P.B.
文章: 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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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位大大說的意思是 如果公平正義合情合理合法對你來說,是不同顏色對你支持的顏色的挑戰 那我可以認定你的顏色有問題,另一種你不喜歡的顏色看起來最少還OK 依照你的邏輯應該沒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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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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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官是因為認定014不是刑法第十條所稱之公務員才不用貪污治罪條例來判的嗎? 麻煩你要跳針先去看一下法官講些什麼吧! 另外, 這類法官如果可以強迫解職的話, 我100%贊同啊 至於014, 貪污就是貪污 有什麼好不公平的?沒抓去填海還讓牠在外面吃香喝辣的 已經是天大的不公平了, 你還想奢求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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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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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懷疑四個字這位仁兄...在幫倒忙,不然就是反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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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ker J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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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S.P.B.
文章: 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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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阿你說的這些不就剛好在說自己? 先把話說死這招很常見~! 你會在受到眾多網友質疑之後就說是因為顏色不同所以會有現在這種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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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您的住址: 四季如夏的地方
文章: 2,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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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問題是有些婊子是很要臉的... ![]() 就像高級escort行規,在非工作場合遇到以前的客人可以裝作不認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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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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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拿法條來都是要找漏洞
卻忘了漏洞/結果 根本與邏輯相反 這三個法官現在這樣是想先打預防針 "我有先自清喔!!" 廢物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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