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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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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200... 路過... 太認真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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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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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老妳也太快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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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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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照這種講法,人民「出示」身份證明,也可以只閃一下。 警察也不能主張「沒看清楚」或要求出示2次。 出示證件若不能達到辨別身份的目的, 應該不算完成出示證件。 http://bit.ly/UlfZUM 警察職權行使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份,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份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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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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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K 所以是巡邏歐 那警察勤務條例哪一條有說巡邏包括請人家拿出證件... ![]() 答案是沒有 因為巡邏在勤務上是指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 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但可順便進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之一般勤務 OK 那請他人出示證件算啥 在實務上這叫臨場檢查也就是臨檢 最後就回歸我上面所說警察的執行之勤務並不是絕對值 而是依你當下的行為而定 也就是我之前標示黃字的地方 "警察執行勤區查察時在公共場所時視為巡邏、守望 若有攔停、盤查時,即轉變成臨檢" 此文章於 2012-12-04 10:19 AM 被 Elro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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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12 您的住址: 新竹
文章: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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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是覺得樓主是對的.
警察應先表明身份,出示證件. 但是,換個角度想,其實不用那麼嗆. 因為真的有事情還不是要打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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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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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發現在無窮回圈了
拿行政指導當作尚方寶劍 無視法律的位階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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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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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當然也可以只閃一下身分證然後不出示第二次, 不過你沒有把第七條後半部看完 ==============================================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 如果警察認為"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 他可以直接帶你回去晾在警察局3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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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您的住址: 四季如夏的地方
文章: 2,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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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是對岸就行得通了... ![]() 什麼位階?縣官不如現管... ![]() 紅頭文件凌駕法院是常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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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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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我不否認我是刁民 但另一個 並非[歪理] .... 進家門口又有管理員在的情況下 不是比較安全嗎? 在這樣的半夜一點... 而且我也是每個月有繳2100元管理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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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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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說過了
事事至個人權益最上綱的人,不需警察時,要求警察事事遵照程序與條文 需要警察時,又要警察化身維持正義的能人 ,擁有崇高打擊罪犯主動精神 警察是個職務、人都是凡人,沒重大爭端,需不需要給人難看? 犯不犯法一回事,會不會做人又是一回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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