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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iniprince
Golden Member
 
geminiprinc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引用:
作者723
如果今天性別顛倒
男生要那房子
社會觀感如何?

感覺這個社會對男性很嚴厲
對女性寬鬆多了


同居不結婚就沒這些煩人的問題...
     
      
舊 2011-12-05, 07:28 PM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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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iniprince離線中  
abo5738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這家人的難題

這讓我想到 父與子 八點檔連續劇的劇情

夫妻一起準備買房子 岳父岳母幫忙出錢 頭期款

後來就雙方親家為了房子登記在哪一方名下? 就吵翻天了


說實在的 媳婦如果跟兩老夠好 也夠有智慧解決問題 就不會搞到上法院撕破臉

記得前陣子我去跟老人團旅行 遇到一對姊妹 跟她們的媽媽一起去旅行
從中觀察 我覺得她們感情真的夠好 姊姊遊覽車上買東西 妹妹跟媽媽爭著掏錢

光這點 從很多家庭可能就看不到 或許那是小錢 大家比較不會在意...........
 
__________________
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舊 2011-12-05, 09:58 PM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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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5738離線中  
SOED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68
引用:
作者723
如果今天性別顛倒
事件中其他條件相同
男生要那房子
社會觀感如何?

感覺這個社會對男性很嚴厲
對女性寬鬆多了
她們也不是弱者
應該要一視同仁


你在另一篇處女文章裡說女生都會白癡到永遠只愛初夜第一個男人

女人這麼傻怎麼可能不是弱者? 哪一個男人會永遠愛奪走他初夜的女人?

光這一點男人就聰明多了
舊 2011-12-05, 11:26 PM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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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ED離線中  
723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01
引用:
作者SOED
你在另一篇處女文章裡說女生都會白癡到永遠只愛初夜第一個男人

女人這麼傻怎麼可能不是弱者? 哪一個男人會永遠愛奪走他初夜的女人?

光這一點男人就聰明多了

兄台你過度解讀了
不是"永遠只愛"
我沒有用這種字眼

我只說"通常第一次印象都是比較深刻的 "

這也是不管什麼事
"第一印象"很重要的原因

年老記憶衰退的話
似乎也是從晚期記憶先忘

此文章於 2011-12-06 08:05 PM 被 723 編輯.
舊 2011-12-06, 08:02 PM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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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離線中  
723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01
引用:
作者geminiprince
同居不結婚就沒這些煩人的問題...

不知道這是不是間接導致生育率低的原因之一
如果責任都偏向某一方的話
不管是法律,道德,社會觀感或期待,傳統性別角色強/弱者觀感
簡單說就是失衡
自然就減低結婚的想法

此文章於 2011-12-06 08:13 PM 被 723 編輯.
舊 2011-12-06, 08:07 PM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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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離線中  
什麼都沒有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7
文章: 88
引用:
作者咕咕鳥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下略...)

沒打官司...怎麼會有辦法知道妻...在夫死時...有多少財產
如果家庭是妻在理財..夫...


大家都討論民法繼承編,個人認為親屬編應適用於前。不知道對不對?煩請專家指正。

(一)
民法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民法第1031-1條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二)
當事人既然已死亡,夫妻法定財產制視為當然消滅。當事人生前不動產房屋為當事人父親所贈與,理為當事人婚前財產,若當事人遺孀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是於法有礙。當事人遺孀只能就其當事人婚後財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權。又如上開民法第1031-1條所述,當事人父親在當事人生前贈與其房屋之時,若書面聲明為其當事人特有財產。特有財產當然無法被行使剩餘財產請求權。

(三)
爰此,當事人遺孀只能就當事人婚後財產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舊 2011-12-07, 12:33 AM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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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都沒有離線中  
42wood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台灣苗
文章: 983
引用:
作者什麼都沒有
大家都討論民法繼承編,個人認為親屬編應適用於前。不知道對不對?煩請專家指正。

(一)
民法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民法第1031-1條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二)
當事人既然已死亡,夫妻法定財產制視為當然消滅。當事人生前不動產房屋為當事人父親所贈與,理為當事人婚前財產,若當事人遺孀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是於法有礙。當事人遺孀只能就其當事人婚後財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權。又如上開民法第1031-1條所述,當事人父親...


你搞錯了
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不是這樣用的。使用這個請求權是為了降低遺產總額,少繳遺產稅。繼承而來或無償而來的財產全部要當遺產計算,不讓你扣。
舊 2011-12-07, 09:39 AM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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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wood離線中  
DavidYou
Advance Member
 
DavidYou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366
引用:
作者什麼都沒有
大家都討論民法繼承編,個人認為親屬編應適用於前。不知道對不對?煩請專家指正。

(一)
民法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民法第1031-1條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二)
當事人既然已死亡,夫妻法定財產制視為當然消滅。當事人生前不動產房屋為當事人父親所贈與,理為當事人婚前財產,若當事人遺孀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是於法有礙。當事人遺孀只能就其當事人婚後財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權。又如上開民法第1031-1條所述,當事人父親...


不專業回答:若房子是登記在本案好友名下,則房子會進入繼承編,妻拿1/2,好友的父母拿1/2,怎麼算都拿不回一棟房子…頂多房子賣了雙方一起分錢…這樣一來,就失去了兩老原先想拿回一棟房子的本意…
舊 2011-12-07, 09:45 AM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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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You離線中  
DavidYou
Advance Member
 
DavidYou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366
引用:
作者42wood
你搞錯了
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不是這樣用的。使用這個請求權是為了降低遺產總額,少繳遺產稅。繼承而來或無償而來的財產全部要當遺產計算,不讓你扣。


這條用的沒有錯吧…我之前也是想到這一條,但是這個主張就悖離了兩老原先的想法,所以只好做罷
舊 2011-12-07, 09:49 AM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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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You離線中  
B76202023
*停權中*
 
B76202023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291
說來說去, 整個難題就是東西給人了, 還想要回來
在那個法律系統都很容易被打槍啦
舊 2011-12-07, 09:55 AM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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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6202023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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