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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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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若純粹要對人不對事,覺得小弟不適合帶群眾運動... 無妨,小弟支持您也另外組織另一個團體,號召大家,共同為爭回機車族不合理的路權而努力,小弟樂觀其成。 不要只會批評,快以身作則!! 站出來另組一個社會運動來幫機車族爭回路權,教教小弟怎樣才是正確的群眾領導方式~~~ 快快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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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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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無論是替機車族爭回路權或是維持現狀 基本上都不違反憲法22、23 所以你拿憲法出來講根本就無用,因為無論你是站在甚麼立場,都並沒有違反憲法22、23,差別僅在於兩種立場對於維護自由人權和用法律限制的方式不同而已 憲法是沒問題的,因此頂多只在法律的層次,你拿憲法出來,整個就很奇怪 所以,黑豬肉說群眾運動沒人拿憲法出來講,原因在此 以上我覺得應該是對事不對人 此文章於 2011-10-31 08:41 PM 被 limaik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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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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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是誰? 可以代替大法官解釋憲法? ETC車道之前補貼的問題, 就是以憲法層級修正的您知道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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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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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日本跟台灣是唯二對機車路權設限的國家,而日本是個比台灣還要先進的國家,不拿好的比對,難道要拿爛的?而且台灣的機車路口兩段式左轉更是抄襲自日本 台灣的道路速限是50km/h,日本的道路速限是60km/h,yamaha的網頁已經告訴你,台灣生產的125cc機車,在動力上是沒問題的 日本要求兩段式左轉的車種,是速限30km/h的50cc機車。目的是為了讓他們左轉時不會跟速限60km/h的車輛發生跟不上車流的衝突所做的設計。台灣抄襲這樣的設計後,卻擴大為550cc以下的機車到了路口都在待轉,是看不起日本人的造車技術,還是認為三陽、光陽的車就是那麼爛,只能外銷到歐洲落後國家,不配在台灣行駛? 引用:
人家的法規比台灣正常、合理,且尊重所有的用路人,更重要的是,違法被抓到時,要付出的成本比台灣高太多了,不守法實在不划算 而且你都說了,日本也不是每個開車的都守法,其他人也沒有因為不守法的人而失去用路權或被限縮路權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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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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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到底是因為守法才有合理的法規?還是合理的法規造就守法? 你也沒研究出結果啊? 我自己的看法, 從日本其他方面來看(例如製造業的品質),是守法造就合理的法規.. 此文章於 2011-10-31 08:53 PM 被 etherhah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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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楓葉國
文章: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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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機車族要怎樣,干我屁事呀? 我更在乎的議題,之前也去多倫多抗議過了。不是我帶的,不過那邊還有人燒了警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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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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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政府說的都是對的,無瑕疵的,不容被質疑... ![]() 此文章於 2011-10-31 09:04 PM 被 semm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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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楓葉國
文章: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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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你是誰?為什麼只有你可以拿憲法出來講,我們不行?妳是大法官嗎? Again,又是那種只有你可以我們其他人都不行的心態... wtf... 況且,ETC 一事又怎麼能拿來相提並論?難道台灣當時事非 ETC 車禁行高速公路 不用 ETC 根本沒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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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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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識的老外大多都不遵守交通規則
被攔下來還會微笑用土話問候員警的老爸爸老媽媽 反正員警也聽不懂 至於禁行機車更只是參考用而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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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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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只覺得你的訴求沒有到憲法層次,而且目前我們討論的並沒有需要大法官來講 如果憲法只有大法官可以講,那你之前也不該引憲法出來講 另外ETC的問題是ETC的,你的訴求不全然跟ETC的情境類似 你不能因為某某問題層次到達了憲法層次,就認為你的問題也能到憲法層次 我稍微說明為什麼你的訴求和反對你的其實都不違法憲法22、23的原因 還是先把憲法拿出來... 引用:
22條告訴我們,只要你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你就有自由與權利 所以在馬路上移動這件事情來說,只要你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你就有使用馬路的自由與權利,無論你是開車或騎機車(請注意這句話) 基本上無論認為要給機車多一點限制或少一點限制,重點在於23條,而非22條,因為22條只有告訴你所謂自由與權利的原則,23條才有要用甚麼來限制你的自由與限制 簡單來說,我問你,你認為大小客車卡車機車腳踏車行人,如果不妨礙他人的前提下,是不是有自由與權利在馬路上走?我相信這個原則是每個人都同意的 (但拜託,這是原則,請不要拿特例,就是因為會有很多特例,憲法不可能包山包海,我們才有憲法之下的法律規範) 所以我們再看23條,這條白話就是說,你有在法律沒規定的事情之外的任何自由,因此重點在於你的自由與權利的法律規範 因此無論是爭回機車路權,或者維持現狀,原則上都是在23條裡面打轉而已,無論哪一種立場你都沒有違憲,這也是為什麼你拿這兩條法律根本就沒有意義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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