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咕咕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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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墓仔埔旁的樹上
文章: 1
有人擔心有人兼差...
老實說...兼差就兼差啊...(要成年喔...)
不過還是該管理....

當所謂的性工作..有所謂的執照時...(趁健康檢查換照)
無執照者執行該工作....受罰...
雇用無執照者(**客)...也受罰
罰個五千一萬就夠了...(比無照駕駛貴一些....)
並且要參加6小時的職業安全講習...看看性病的照片....


真的要管理..一定有辦法.....
     
      
舊 2009-04-13, 11:41 PM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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咕咕鳥離線中  
風俗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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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俗刑事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8
您的住址: 彩の国
文章: 23
耶!200頭香

哇!200頭香沒了

引用:
作者linkaai
性工作除罪,說白一點就是在外面**妓找女人,不會有罪,反而**妓是合法的
這樣一堆家庭的男主人可以在外面**妓,可憐的女主人卻沒對策對付
也造成一堆女生靠自己身體讓人嫖妓來賺錢,或者叫自己女兒來讓人嫖妓來賺錢

如果性工作者除罪成立...台灣真的會完蛋...這種政府不能在讓他繼續執政下去
慢慢的一堆家庭男主人嫖妓玩女人,女主人要離婚..


你說的這個地方就在台灣的隔壁而已
是啊,倭寇真是有禮無體

每當走出店門口心理喊出
尖閣諸島は我々台湾固有の領土
有點阿Q精神
 
舊 2009-04-13, 11:42 PM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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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俗刑事離線中  
咕咕鳥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墓仔埔旁的樹上
文章: 1
引用:
作者金蛇纏沾手
我只有一個很蠢的問題...
一旦性工作合法後, 已婚人士買春算不算"通姦罪"?


再來就是通姦除罪化...
那麼..如果配偶跟他人發生性關係袠?
嗯...那又要先討論..婚姻中...
****是否需為忠誠...
若是...則可因配偶違反忠誠義務..而求償
若否...你可以去找雞....我也可以去找鴨

不要只把性工作者只定位在女性...
**客..也不一定只是男的....
舊 2009-04-13, 11:51 PM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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咕咕鳥離線中  
李麥科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51
引用:
作者風俗刑事
哇!200頭香沒了



你說的這個地方就在台灣的隔壁而已
是啊,倭寇真是有禮無體

每當走出店門口心理喊出
尖閣諸島は我々台湾固有の領土
有點阿Q精神


尖閣諸島は我々台湾固有の領土!!!!!!!

舊 2009-04-13, 11:54 PM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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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麥科離線中  
Rain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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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金蛇纏沾手
我只有一個很蠢的問題...
一旦性工作合法後, 已婚人士買春算不算"通姦罪"?

****易合法化後,買春賣春算不算"通姦罪"要看那時的法條是怎麼定的;
以目前來說,買春賣春男女雙方一樣算通姦。


****易除罪化這種有爭議的議題,其實是見仁見智,沒有絕對的對與錯,
大家可以就自己的立場提出看法來討論,但也不用爭個你死我活啦~

世界上很多事情並不是非黑即白,而是灰濛濛的亦黑亦白,
所以不見得跟自己立場相左的人,觀念就一定是錯的,只是看法不同而已~
就好像有人愛吃甜,有人則愛吃鹹.......各有喜好

此文章於 2009-04-14 12:00 AM 被 Rainwen 編輯.
舊 2009-04-13, 11:58 PM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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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離線中  
5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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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46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鬼島-高譚市
文章: 5,987
引用:
作者wpccj64
這也是個我很想問的問題,但好像沒有人回應

我的另一個問題是,已婚人士賣春算不算"通姦罪"?


這問題真有趣
不過看下來怎麼好像有人講到來就開始為反對而反對了

在想,以不扯到利益考量的情況下,女人反對的比例是比男人高還是低

此文章於 2009-04-14 12:07 AM 被 53346 編輯.
舊 2009-04-14, 12:05 AM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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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46離線中  
Ruark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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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ark8263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8
文章: 615
剛剛有網兄提到,如果性工作除罪化之後,已婚者去嫖妓,算不算[通姦罪]?
還有就是己婚者賣春,算不算[通姦罪]?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本條後段規定相**罪。乃謂認識與自己通姦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和姦之犯罪。本罪主體不以有配偶為必要,但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因無責任能力,所以不得為本罪主體;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與幼童****罪之被害人。另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被害人,亦不得為本罪之主體。所以行為人與此等人(上述幼童)相**者應成立與幼童****罪,不成立通姦罪。
舊 2009-04-14, 12:07 AM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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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ark8263離線中  
子雲
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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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雲軒居
文章: 354
引用:
作者drasil
和尚不能吃肉,神父不能結婚。

既然宗教皆為引人向善,則教條中不該限制這種日常生活行為...不是嗎?

因此吾人食肉結婚實乃天大之罪過,比盜拓還惡上數倍,不可不察。

市民大眾欲結婚、吃葷食者,應先讓教宗和達賴等人以身作則,先結婚、開葷給大家看。

如果不認同我,就是你潛意識中認為結婚、吃肉也是一種罪...


是啊...是啊...我有罪...
我愛吃肉,我想結婚...
舊 2009-04-14, 12:08 AM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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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雲離線中  
PCBDI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新店
文章: 83
引用:
作者chan973573
為什麼女性買包包跟昂貴物品就一定要去賣***?
身上有昂貴物品的女性就一定是賣***所得?
怎麼你舉的例子都如此極端?
難道開放****易所有的女性都會跑去賣***?
你家的女性會嗎?

今天到底是誰對臺灣女性這麼沒信心
開放****易的國家,有那一個像你講的那麼亂
再亂也沒有比你的腦子亂
還舉出顏射的例子來,真是夠了

當性服務工作者是那裡賤?
你自己是有多冰清玉潔?

道德是拿來約束自己
不是拿來衡量別人的


就是因為在號稱社會開放的國家看多這種亂象,才強烈反對這種假公平

許多年輕女性入世未深,很容易被騙,由其很容易因男方甜言蜜語而被當性工具,完膩了就劈腿分手

開放性工作後,難保年輕女性不會誤入歧途,由其在物價薰陶下出賣肉體

在現今禁止的狀態下都可以亂成這樣,開放後不可能會更好

如果開放性工作是好事的話,為何在歷史中沒看到過

今天許多開放性工作的國家,都因社會問題而越來越加以限制了,如果真的有比較好的話幹什麼限制?

還有別以為自己有多高尚,看到漂亮的女人那個男人不會心動想一傾芳澤

但開放性工作的結果,只會讓男人更容易不尊重女性,覺得可以用錢取得

也許這裡的網友都受過良好的教育跟知識,能夠辨別事非善惡,有足夠的修養不物化女性

但不代表整個社會都是如此,社會底層有許多未有足夠判斷力的人,自我管理都有問題了

開放這種漏洞只會爽到那些不守法的人而已,受害的是你我這種守法的老實人

在此希望大家要問問自己,贊成開放的理由,難到不是為了自己嗎?

說別人之前,請自己先反省

此文章於 2009-04-14 12:30 AM 被 PCBDIY 編輯.
舊 2009-04-14, 12:24 AM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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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BDIY離線中  
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linkaai
性工作除罪,說白一點就是在外面**妓找女人,不會有罪,反而**妓是合法的
這樣一堆家庭的男主人可以在外面**妓,可憐的女主人卻沒對策對付
也造成一堆女生靠自己身體讓人嫖妓來賺錢,或者叫自己女兒來讓人嫖妓來賺錢

如果性工作者除罪成立...台灣真的會完蛋...這種政府不能在讓他繼續執政下去
慢慢的一堆家庭男主人嫖妓玩女人,女主人要離婚..

現在嫖妓也沒犯法啊~
而且通姦罪是告訴乃論,實際上如果另一半不想離婚,通常也不會告枕邊人,
因為一但提告成功,就是坐牢,這樣就少一個人養家......婚也大概離定了。
所以結果常常只有第三者被告判刑,出軌的一方只要道歉就沒事了......

老實講關再久還不如賠錢比較實際,通姦除罪只是刑法上除罪,但可以將民法改嚴一點,
出軌的人將無法獲得或需負擔大筆贍養費,扯到錢還比較有嚇阻作用
外遇的人小孩扶養權也比較不容易爭取到,美國就是這麼做的........



依在下的見解,如果性交易除罪化後,基本法條可以這麼定:
1.無執照者賣春,有罪。
2.買春者跟無執照者進行****易,有罪。
3.有配偶者買春若有經另一半同意則無罪,反之有罪(或需負擔民事責任)。
4.有配偶者賣春需經另一半同意方可核准執照。
舊 2009-04-14, 12:31 AM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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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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