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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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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到是認為用柯達當例子滿恰當的,台灣的唱片,在某些人的眼中,其堅持不出單曲與mp3的狀況,不正就是頭殼壞了一樣嗎?這不也同樣只是業務走向的問題 不是他們不想賺錢,而是這種新型態的行銷手法,並不是他們熟悉的領域,就跟柯達一樣,他們也認為數位這領域不是他們所長,硬上反而有可能會血本無歸。口口聲聲說網路行銷才是世界趨勢,當初台灣的經濟還沒有泡沫化的時候,不也一堆網路公司上市嗎?當初他們也是口口聲聲的說這才是世界趨勢,現在呢?等到錢燒光了還不是倒的倒,什麼也不是。 如果網路行銷mp3真的是趨勢,就給願意去做的人去做吧,現今的唱片公司不願做,必然有他們的苦衷,他們的做法並沒有錯,憑什麼他們要被罵活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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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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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呀,唱片公司很重視大家不買CD只用下載,所以才會告P2P,才會呼諭大家不要下載呀,難道你要跟我說他們的做法錯了?他們沒有權利請大家不要下載?只因為台灣都在做爛唱片?就算他們都做爛唱片,爛唱片也有請大家不要下載的權利,難道你要跟我說爛唱片沒有這個權利? 台灣窮人越來越沒有耳福享受音樂?這跟CD該賣多少錢有什麼關係?這跟反盜版有什麼關係?今天我認為我沒有口福吃鮑魚燕窩,就該怪人家賣鮑魚燕窩的是賺暴利嗎?CD並不是民生必需品,不買你不會死,買不起,沒有耳福,就不要買不要聽。說爛唱片沒有價值,但卻去用下載的那是你的自由,但你就沒資格說台灣是爛唱片,爛唱片你還下載幹嘛?說穿了,只不過是為了盜版行為在找藉口而已。 只會說唱片業自已不檢討,唱片銷售量減少就毫無證據的去怪一些p2p分享者,那消費者不買CD硬要用下載的,下載就算了,下載聽完還說爛唱片不值得買,這又何嘗不是毫無證據就怪唱片公司做爛唱片?是不是爛唱片,人家又不是你肚子的迴蟲,誰知道你說的是真是假?這到底是真的爛?還是為了盜版行為合理化的理由,又有誰能證明?那敢問你居心又何在呢?既然你覺得爛,那就請你不要買,市場機制會決定這一切,反正出的都是爛唱片,就算降價你也不會買,降不降價你會有任何損失嗎? 今天我沒錢吃飯,我只要上街隨便找個店,好好的吃個飽,然後吃完人家跟我要收錢,就只要說:『屁啦!你這飯做的這麼難吃,也敢跟我收錢呀?這不是本末倒置嗎?不要老是怪我不願意給錢,你自已最好要自已檢討一下,做的飯這麼難吃也配跟我收錢!』是這樣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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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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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這兩篇互相對照,感覺得就滿有趣的,為什麼跟日本美國比價錢,就會考慮到國民所得,但跟對岸的大陸比就故意忽視呢? 如果加進國民生產毛額的參考數據,中國大陸的CD,是世界上超級貴的!如果按照88年世界銀行發表的年度世界發展指標報告來算的話,1997年台灣的GNP總值為二千百四十八億美元,每人平均所得為一萬三千一百九十八美元;中國大陸雖名列全球第七大經濟體,GNP達一兆零五百五十四億美元,但人口高達十二億,每人平均所得只有八百六十美元,全球排名第一百四十五位,是所謂的「中低收入國家」,故按照比例來算,大陸的CD,雖然看來便宜,只有台幣8、90元,可是,相較他們的國民所得,在那裡買張CD,等於在台灣花一千三百元買一張CD一樣!! 這代表什麼意思?代表盜版率愈高的國家,正版的CD愈貴,到底是因為CD太貴所以大家才用盜版,還是因為大家都用盜版,CD才會變貴,那永遠也是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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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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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首先,翻唱並不違法,如果不喜歡翻唱,你大可不要買,難道台灣的唱片圈,全∼部都是翻唱的嗎?至於好聽不好聽這是屬於個人認定的問題,如果當真不好聽,那對消費者來說跟本不是問題,反正都不好聽了,大不了不買不聽,你會有任何損失嗎?看現今天盜版猖獗的現況,可見得台灣唱片都不好聽的說法,顯然是言過其實。 至於說幹嘛要多花錢養一個不會創作的歌手,這個是個人價值觀認定的問題,但別忘了,不會創作的偶像歌手,日本跟美國也不少,是怎樣,人家國外行台灣不行?再者,請舉證,台灣的唱片圈,全∼部都是不會創作的歌手嗎?如果不是,那這跟唱片應該降價有什麼關係?如果唱片降價,那麼那些會創作的歌手,你要他們怎麼辨?喝西北風不成? 更好笑的是,反盜版跟開名車有什麼關係?你只看到當紅歌手開名車,那麼那些不紅的歌手,你又看到了嗎?整個唱片圈,上至唱片老闆,下至唱片公司的員工,個個全都是開名車?那王永慶也開名車,買豪宅,你為什麼乖乖的買他的油讓他賺錢?有些賣香雞排的一個月賺十幾萬,你為什麼買香雞排的時候,交錢交的這麼心甘情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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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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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來你跟本不懂著作權裡的重製散佈與公開演出的差別。 還是那句話,請提出未經授權的證據出來 所以我才說啦,我跟本問的是指散佈,而不是在問公開演出 公開演出跟散佈,著作權的處理方式本來就不一樣 把授權講的好像有多復雜,多難取得,拜托 你說的那是指散佈與重製,也就是要重新出版著作時候的授權手續 但公開演出的話,那就不見得要著作人同意了 正確的說法是,市面上會有相關的團體專門負責這類的事 http://66.102.7.104/search?q=cache:...D1945+&hl=zh-TW 著作人如果已經同意把公開演出的授權資格,授與給相關團體全權處理的話 那公開演出的授權,跟本不需要知會著作人 否則有人在馬路上公開演唱,都要去打電話問著作人 那他整天就等著接電話就好了,豈不都被煩死? 引用: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常業犯」的認定,必需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一個是侵害著作財產權 2.經常性的侵害著作的,並以此為業,也就是你說的『一天到晚唱未經授權的老歌』 但你舉的例子,可以向法官主張,並未達到兩項都成立的條件 因為舉凡各項公開演出,絕大多數的歌手都是唱自已的歌曲 這只符合,一天到晚唱歌賺錢(營利),但是並不符合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認定 而雖然這些參與的藝人,有時會因為偶發因素,唱一些非自已唱片公司發行的歌曲,但是因為這並非常態,所以要認定為第二項條件已成立,有實務上的困難。我們必需要舉證,這位歌手每次的公開表演,都會唱未經授權的歌曲,而且在比例上佔多數,『一天到晚唱未經授權的老歌』是該位歌手的主要收入來源,否則的話,單純的偶發性的唱唱老歌,就算當真有違反著作權,但要認定為『常業犯』其構成要件尚未完備。 更別說電視台的表演,與公開演唱的表演,都會有專門的相關團體,處理『公開演出』的授權事宜 http://66.102.7.104/search?q=cache:WJaQqaiUgZ0J:www.dpp.org.tw/elect/pub/LIT_0.asp%3Fctyp%3DLITERATURE%26catid%3D1945+&hl=zh-TW不用想的這麼復雜,侵害著作權法的公訴罪,主要是針對販賣盜版的人而言。 也就是未經授權的重製與散佈,這跟公開演出無關。 引用:
是呀是呀,最好是你連公共廁所的女廁也能很大聲的說。 公用女廁也是公共場合,為什麼我不能進去 不準我進入公共女廁就是違憲這樣..... 此文章於 2005-10-16 03:46 AM 被 黃金騎士.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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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想回火星去
文章: 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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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CD一張都360以上的是有點貴
最近才買一張成神話電影原聲帶 覺得比一張DVD還貴 CD要是能低於300以下比較能接受 此文章於 2005-10-16 06:40 AM 被 ym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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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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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CD不管多少在下都會買
國內CD超過300連碰都不想碰 原聲帶CD 500左右還可以考慮一下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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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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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在高中時代CD一張才290~300元,我一個月也是省吃檢用買一到兩張~~~
而現在一張CD都要350到360元以上~~~~我覺得CD變的好貴根本點買不起~~~ 所以現在都只能買二手的~~或是只能一年挑一到兩張買了~~~ 所以我覺得CD的價錢應該要32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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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空裡有很多星星,除了閃閃發亮的星星之外,還有黑暗的部分,為了使星星閃亮而存在的黑暗,我就是那種人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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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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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以上就覺得貴了,很久沒買CD了
薪水也沒漲,CD這幾年卻漲的嚇人,哪有錢去買奢侈品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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