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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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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媒體報導來評斷法官? 你說這句話的同時,不也是同時在看媒體報導嘛,如果沒有媒體去報導出來,你會得知我所舉例的那第三個法官的事嗎? 至於說評斷法官,如果這些法官(前面兩例),沒有做出讓一般大眾不能認同的判決(只會照法條辦事,不會辨別是非對錯?),會讓這些不肖的媒體逮到機會興風作浪嘛,如果這兩例的法官,認為他們的判決正確沒錯,那為什麼不替自己澄清來反駁,又為何其他多數法官不出來力挺這兩例的法官? 還是你要繼續用一副那種,鄉民就是什麼都不懂、是盲目的,只會隨媒體起舞的態度,來看待除了司法界和自認為懂法律以外的人? 什麼叫法條規定? 什麼又叫違法判決? 法條就只有那幾條可用嗎? 還是說『法律千百條,賣撒(要用)沒半條』,用公正嚴謹的角度去做出判決很艱難嗎? 還是說每天要處理的案件多如牛毛,所以懶得仔細去推究證據下判斷,輕輕鬆鬆照本宣科就好(反正原被告都跟法官無關嘛),又是什麼時候臺灣司法在法、理、情的應用上,變成於法有據、於理有虧、於情有愧了? 你自己也說,法官跟檢察官也是人,也會有很糟糕的法官或檢察官,那為什麼前兩例,檢察官跟做判決的法官會持不同調(法官輕判後,檢查官繼續上訴)? 難道是因為檢察官比較糟糕? 法官比較正確? 為什麼你會覺得這些案件跟有沒有陪審制度沒關係? 如果是這樣,那世界上所有採用陪審制的國家,都可以廢掉陪審制度啦,因為只要遇上跟臺灣這兩例類似的案件時,就像你說的:有何關係? 至於你說的有陪審制度就能避免這樣的法官出現? 你所謂這樣的法官是指第三例裡的林意芳嗎? 如果是的話,那我想反問你,林意芳所做的是Copy其他法官所寫的他案判決書,才會被判定為恐龍法官遭解職,跟建立陪審制有何直接關聯? 難道國外採陪審制的那些陪審團員們,還可以去糾正法官說,你寫的判決書有誤,你給我改過來之類的嗎? 陪審制度是不能避免有害群之馬的法官出現,但至少可以降低恐龍法官做出不適當判決的機率,況且臺灣現行的成文法制度,採用只有法官有職權可以下達法律判決,又能夠避免嘛,還不是出現了許多不合適的法官 。陪審制度沒什麼不好? 那為什麼台灣司法界這麼害怕引進陪審制度? 只因為臺灣法官怕被挑戰司法的權威性 ? 所謂真金不怕火煉,臺灣司法制度的權威性,要是真的這麼站的住腳的話,又需擔心引進陪審制度。最後一段你問我的,是指在司法(法律)界的工作情況? 還是其他? 如果是前者,既然覺得條件這麼不好,那幹嘛還要一腳踏進去,是遺忘了初為法律人時的初衷,還是伸張正義的熱情被時間消磨殆盡了,或者是覺得進入司法(法律)界,就可以擠身金字塔社會的頂端? 最後回答你所問的,路是你自己走,人生是你自己選的,為什麼到現在才要反過來質問別人,能不能接受上述你所說的這些工作條件呢? 那我們這些不是司法(法律)界的普通老百姓,是否能用各行各業的工作辛苦條件來反問你呢? 此文章於 2013-05-30 01:42 AM 被 z291120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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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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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我看了有印象,以前的討論串中有看到你寫過 我還有疑問的是,實際上判刑,能夠好好執行到結束的比例有多少? 就算被關的時候行為良好假釋出來但社會環境很亂,那些行為人很容易再犯 造成一般民眾會提心吊膽擔心再度受害,雖然不能預設立場那些人會再度犯罪! 另外,法官判決,常常被戲稱的是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之後... 在判決上,引用的法條可能有不同之處,判刑較重的法官有時比較符合民眾的期待 雖然應該是要針對不同案例做討論,但是不是法條不完備的狀況下,需要靠修法才行? 還是說單純多數是認為已足以? 而我想了解的是否有專業的法律人在這方面有再推動的資訊? 還是只能讓那些看起來沒做事的立法委員去做而已? 不過還是感謝你提供一些法律上的知識,希望各位能夠更了解法律進而保護自己 而不是讓討論串淪為漫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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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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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超過時間沒辦法編輯在同一篇。 有時在沒有完善的制度之下,貿然做一件事不一定比較好, z2911版友你說的這點我倒是不完全認同。 真相有時候不一定是越辯越明,就如同辯論比賽一樣,不一定辯論贏的一定是對了 也有可能是口才好而贏的,而不是論述內容是正確的。 但我沒有足夠研究與資料來說明有關於陪審制度,單純是表示自己的一些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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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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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看完了j441985兄的回覆後,發現是我誤解了意思,引言惡蟲大的段落與更正我的回覆,先說我是不知道國外被抽中當陪審團的待遇是怎樣,但如果陪審制是像惡蟲大所形容的那樣,就我個人而言(別人怎樣我不知道),被抽中了我還是會去,就這樣 。此文章於 2013-05-30 02:05 AM 被 z291120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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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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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j441985兄,在下要聲明一下,我對惡蟲大的法律上的見解,都是對事不對人,沒有要辯到贏的意思,我也是跟你一樣只是單純表示自己的看法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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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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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那些希望台灣建立陪審制度的版友們一點方向
簡短的說 由於台灣目前的法律制度屬於歐陸法系而非英美法系 這兩者的差異 可以去修或找"基礎法學導論"或"英美法導論" 這類的開放式課程或書籍來了解 若要將陪審制度納入台灣 整個司法體系大概會面臨要砍掉重練的狀況 是故在整體配套措施及台灣民眾的法學素養(尤其對法學的基礎及準則的部份) 未達一定程度前 我並不認為貿然將英美法系的陪審制度直接套用在施行歐陸法系多年的台灣 是明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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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計算速度的方法不只一種。 平行計算只是一種提高效率的方式,具有不確定性與複雜性。關於提高效率的方式,存在著各種不同的理論。 對於我們來說,那並不是完美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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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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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台灣目前這樣的民風環境 你還願意去當陪審團,你真的很有勇氣 我認為就算台灣引進陪審制度 結果只是罵的對象改變了而已 以前罵法官、現在罵陪審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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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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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舉例沒有用的很好而讓你誤會,我並不是要說你要辯論到贏 只是單純對某些字句會比較敏感,會有一些想法就是了 雖然自己有時打出來的字句也會沒法很好的表達意思 畢竟文字沒用好很容易讓人會有誤解,不像面對面說話一般 另外該提到的一點是,為什麼國外好的制度或方法 在台灣總是半調子,這點真的是匪夷所思 此文章於 2013-05-30 02:24 AM 被 j44198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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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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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問題要說明很簡單 因為我們國家在教育這塊,不太注重人民的法學素養 像法學概論這類較淺顯易懂的東西,一般學生根本不會修習到這方面的課程 理工科尤其如此... 有些人甚至終其一生只知道時間到了該投票,時間到了該繳稅 卻不了解其實身為一個公民,還有許多權力及義務能運用 不僅僅是政府主動給予的... 講得更白話一點 那就是國外許多好的制度與方法,都是由於其國家的民情、習慣及國民的水準皆到達一定程度後 這些制度才得以成形,制度成形是果,而不是因 然而台灣許多政策、制度及規範,抄國外抄習慣也就罷了 令人無言的是這些政策大多在進到台灣之後,又在上疊床架屋開漏洞 原始引進的政策就如同一個品質良好的杯子,進到台灣之後卻在上頭打了許多洞 拿這個一堆小洞的杯子去裝水,當然漏得滿地都是 而這樣的政策所得到的結果 能怪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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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計算速度的方法不只一種。 平行計算只是一種提高效率的方式,具有不確定性與複雜性。關於提高效率的方式,存在著各種不同的理論。 對於我們來說,那並不是完美的東西。 此文章於 2013-05-30 02:49 AM 被 路過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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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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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乾脆靠電腦審判,比靠那些醬缸法律蟲保險
![]() 此文章於 2013-05-30 09:14 AM 被 josetsu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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