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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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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3
混和車道的一詞 , 允許腳踏車跟人力車行駛快車道 .
交通規則則不允許慢車出現在快車道 .
這是兩者衝突的地方 .

但是被警察抓到後 , 你能用道路設計規範來跟警察爭辯嗎
夠清楚了 !
而這類慢車所有的用路人都知道不能出現在快車道吧 , 所以改用
混合車道 , 才會出現混亂 !
     
      

此文章於 2012-09-25 04:10 PM 被 漲 停 編輯.
舊 2012-09-25, 04:07 PM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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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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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引用:
作者weirock
http://www.ntpc.gov.tw/web/News?command=showDetail&postId=236030
引用:
圍籬設置後東向西往板橋方向將由兩車道縮減為一混合車道, 西向東往中和方向將由兩車道調整為一混合車道通行

一線道如果不是未劃分快慢車道的混合車道的話,難不成是慢車道?如果是慢車道的話,開上去的汽車只要過了路口就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5 條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5 條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引用:
作者weirock
http://pwb.kcg.gov.tw/newkcgp/news/...ntNoticeNo=4280
引用:
二個快車道、一個混合車道配置,大型車與機慢車將可分道行駛,可保障機慢車行駛安全。

兩條禁行機車的快車道,再加上一條、機車、慢車都可以使用的慢車道,也就是你所說的混合車道,中間有實體分隔島隔開

高雄的民生一路、民權一路就是這樣的設計
 

此文章於 2012-09-25 04:18 PM 被 semmy 編輯.
舊 2012-09-25, 04:12 PM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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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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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引用:
作者Quaker2002
你開會時跟人爭論事情,結果對方用了一個非正式的名稱,你整場會議就刁這個
名詞錯誤,你到底是來討論的還是來吵架的?

法條的名稱是正確的,通俗的用語也不能說是錯的阿,畢竟官方也是這樣論述。

要我說,外側是快車道,同時也可稱混和車道,就這樣。

一份合約,可能一個不夠正式的稱呼,就可以讓你違約時,從不用賠錢,變成要賠上天價的罰款,你說那幾個字重不重要

同樣的,警察要開你罰單時,你拿哪一條法令來跟他吵,讓他不能開你罰單?

此文章於 2012-09-25 04:20 PM 被 semmy 編輯.
舊 2012-09-25, 04:15 PM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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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混合車道只適合在這種有實體分隔島的地方

舊 2012-09-25, 04:16 PM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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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道路設計規範

舊 2012-09-25, 04:19 PM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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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r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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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引用:
作者semmy
一份合約,可能一個不夠正式的稱呼,就可以讓你違約時,從不用賠錢,變成要賠上天價的罰款,你說那幾個字重不重要

同樣的,警察要開你罰單時,你拿哪一條法令來跟他吵,讓他不能開你罰單?


合約只要文字可以表明事物,就是有效。

除非是完全背離原意,或是根本不同的東西,才會有問題。
舊 2012-09-25, 04:22 PM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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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引用:
作者semmy
一份合約,可能一個不夠正式的稱呼,就可以讓你違約時,從不用賠錢,變成要賠上天價的罰款,你說那幾個字重不重要


他跟那個雞毛黨的都進入了硬ㄠ的階段了 ..
舊 2012-09-25, 04:26 PM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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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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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引用:
作者semmy
一份合約,可能一個不夠正式的稱呼,就可以讓你違約時,從不用賠錢,變成要賠上天價的罰款,你說那幾個字重不重要

同樣的,警察要開你罰單時,你拿哪一條法令來跟他吵,讓他不能開你罰單?


如果名稱是「混合車道」,就一目了然 ...

如果名稱是「快車道」,還要先辨識是否為禁行機車的「汽車道」...

鑑別力高下立判!!

所以,我建議交通規則全面修改 ....
舊 2012-09-25, 04:30 PM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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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r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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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強迫症患者怎麼又拿營建署的圖出來了

不是說不歸營建署管嗎?

還是被抓包~交通及建設部 還沒進入改組~所以開始混亂了?

還分格島勒~圖說下面不是有

引用:
註:1.非基本要素如公車專用道、車道分隔島、腳踏自行車道等,依交通需求及路權條件而設置。
2.本參考圖係表示路段斷面,公車專用道站台部分應另行設計。


選擇性視盲 到這種程度
舊 2012-09-25, 04:37 PM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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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r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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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引用:
作者漲 停
他跟那個雞毛黨的都進入了硬ㄠ的階段了 ..


哪裡硬ㄠ你倒說說看?
舊 2012-09-25, 04:41 PM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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