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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ey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90
有誰敢講律師就是要伸張正義的?何謂正義?
基本上就是法條亂解釋,才會有上法庭的機會(各自挑對自己有利的講)
所以回頭想想,法律是做啥用的? --> 對我而言,法律是拿來解釋用的
     
      
舊 2010-09-15, 12:41 AM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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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eyen離線中  
shival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1,015
我比較想看學姊被找出來哭天喊地、心虛自圓其說的蠢樣,3成謝金好說
 
舊 2010-09-15, 01:10 AM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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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val離線中  
hawkwon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重重重地區
文章: 40
引用:
作者TheTruth
一個人如果撿到4萬且有心歸還失主﹐我想是不會死要3成當做報酬的﹐更不會說不給就不還

這種人格上的衝突不太合理

所以這學姐為什麼不一開始就全吞﹐應該是有其它原因逼迫她不得不還


個人猜測,應該是被人看到或知道是學姊撿到這一筆錢,已經無法暗槓,但是又不甘心吐出來,所以.....
報紙好像說學姊還是全吐出來了
舊 2010-09-15, 01:19 AM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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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wkwon離線中  
joe.oo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79
全民選的立法委員所審出來的法案叫正義, 還是大眾的同情叫正義 ?

省省, 別想了, 這根本是一個有問題的"間題" , 正是媒體要挑起同情與正義之間的衝突, 試圖讓無知的觀眾陷入二分法的思考模式中.

試想看看, 如果學妹是富貴人家, 隨便出手幾十萬, 這話題吵得起來嗎 ? 這30%馬上變成"剛好而已".

我一直認為正義是正義, 同情是同情, 這是兩回事, 各有其方法, 必要時須並行, 不互相排擠.

同情是好事, 但不能用扭曲正義的方法, 來施展同情.

同情是需要實際的付出才有用處, 不是光用嘴巴說: 『你好可憐, 我很同情你, 你所做的都是對的, 所以對方一定都是錯的, 你不用對自己的錯負責, 對方負責就好了』.

就算你不願實際付出, 也不要用二分法, 論斷一件事, 濫用同情扭曲正義.

大家都說學姊這樣叫不道德, 好吧, 我很認同, so what ?

利用大眾的同情, 扭轉在法律上的劣勢, 比較道德 ? 就是正義 ?

我看, 這個學妹及立委也不遑多讓吧.

立委只知利用大眾同情, 而不知道用正當的方法來幫助學妹, 對他在審查法案上還能有什麼期望 ?

如果審查這法案的立委諸公們, 幫學妹付這 30 % , 我就給他們掌聲鼓勵.
舊 2010-09-15, 03:19 AM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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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oo離線中  
ruinousdeity
*停權中*
 
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joe.oo
全民選的立法委員所審出來的法案叫正義, 還是大眾的同情叫正義 ?

省省, 別想了, 這根本是一個有問題的"間題" , 正是媒體要挑起同情與正義之間的衝突, 試圖讓無知的觀眾陷入二分法的思考模式中.

試想看看, 如果學妹是富貴人家, 隨便出手幾十萬, 這話題吵得起來嗎 ? 這30%馬上變成"剛好而已".

我一直認為正義是正義, 同情是同情, 這是兩回事, 各有其方法, 必要時須並行, 不互相排擠.

同情是好事, 但不能用扭曲正義的方法, 來施展同情.

同情是需要實際的付出才有用處, 不是光用嘴巴說: 『你好可憐, 我很同情你, 你所做的都是對的, 所以對方一定都是錯的, 你不用對自己的錯負責, 對方負責就好了』.

就算你不願實際付出, 也不要用二分法, 論斷一件事, 濫用同情扭曲正義.

大家都說學姊這樣叫不道德, 好吧, 我很認同, so what ?

利用大眾的同情, 扭轉在法律上的劣...


撿到了...除非你有付出什麼實際上的損失或是成本
不然就直接一毛不缺的還給對方
這樣....什麼問題都沒有,自己不用冒風險承擔不必要的壓力
對方也不用付出多餘的代價繳學費
WHY NOT?
整件事情跟雙方的背景其實關係不大
管他什麼背景,一開始錢就乾脆的還人
今天什麼事情都沒有

事實上強索賞金會惹人非議這用膝蓋都想的到
學妹會利用這點施壓,學姊會被眾人砲轟搜索
這些完全都是剛剛好而已
但是學妹掉了錢,如果不是真的窮到沒有多餘的錢
也不會找上立委跟記者
與論本來就是會被利用操控的東西
掉了東西尤其是對自己來說很重要的物品或金錢
本來就會用盡一切方法想找回來
這又不是什麼傷天害理的事情,有什麼好批的?

錢本來就是這個學妹的阿,拿了別人的東西本來就該還
不然就是侵占,
做善事會有好報,並不是鐵律,運氣好或許會有金錢上的回報
運氣不好可能就一杯飲料或是啥都沒有
該員把隨緣的東西當成是理所當然的權利
你的講法卻好像是這錢本來就該歸學姊所有
是學妹跟立委利用與論的壓力強搶學姊應得的財物?
這樣對嗎?
舊 2010-09-15, 03:44 AM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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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離線中  
s897206
Basic Member
 
s897206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3
幹嘛不默默的收起來?
也許是過程有目擊者,被監視器錄到...等狀況,來不及收了只能交給警方
不就個貪字,把美事一件搞成這樣難看
舊 2010-09-15, 05:20 AM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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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7206離線中  
藍色夢幻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超級猩猩大道
文章: 586
這種道德上的議題不能講出來才會讓人感覺好...
學姐出自同理心要歸還遺失物,但本身不能去明顯的期待報酬。
學妹必需要給予適當的報酬,什麼表示都沒有也會在道德上站不住腳。

這些都必須是默契...說破了就失去味道了,就像老人如果要比他年輕的讓位也是說破了感覺就變差了。
舊 2010-09-15, 07:46 AM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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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夢幻離線中  
cys070
Elite Member
 
cys07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54
引用:
作者drasil
google找到的:

德國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條:拾得人出於保管或保存遺失物的目的,或出於查明有權受領人的目的而支出拾得人依當時情況認為必要支付的費用者,得向有權受領人請求償還之。
第九百七十一條:1.(1)拾得人得向有權受領人請求拾得人的報酬。(2)遺失物價值在1000馬克以下者,其報酬為5%,超過此數部分,依價值的3%,關於動物,依價值的3%。(3)如果遺失物僅對受領人有價值的,拾得人的報酬應按公平原則衡量確定之。2.拾得人違反報告義務,或在詢問時隱瞞遺失物,上述請求權即告消滅。
第九百七十二條:拾得人可基於費用償還請求權與報酬請求權對遺失物實施留置。
第九百七十八條:拾得人為該機關或該交通機構的公務員,或拾得人違反交存義務時,無此請求權。

瑞士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1)遺失物交與失主的,拾得人有請求賠償全部費用及適當拾得報酬的權利。(2)住戶人、承...

別國有,到台灣就變質,也未必適用
看看我們自己的鳥法
讓這個學姐能行使"置留權" 不還對方
跟搶劫有什麼差別
當初就直接暗槓好了


至於拾金不昧給不給報酬
個人比較頃像 ,由失主決定
舊 2010-09-15, 08:02 AM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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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離線中  
cys070
Elite Member
 
cys07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54
引用:
作者藍色夢幻
學姐出自同理心要歸還遺失物,但本身不能去明顯的期待報酬。


從新聞報導還真看不出她有什麼同理心...

鬧大後連還錢也不甘願

還要加個但書,怕被找出真實身份
舊 2010-09-15, 08:12 AM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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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離線中  
luym0001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不是屬於你的、不勞而獲的東西,到底是在計較什麼,法律規定雖如此,掩飾的也是自己的貪念而已...
舊 2010-09-15, 08:39 AM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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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ym0001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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