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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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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大忽略了一點,警察是有受過些武術訓練的,身上還有配槍 所以一般人就算有什麼肢體動作,也不見得會對警察造成巨大威脅 請以此為前提來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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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8mcgWrS9OdI[/YOUTU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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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中部
文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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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不也是本於自己高興而轉貼分局高興的言論?在自由論壇誰不是本於自己高興發言呢? 民主價值發展至今,公家體系這種組織早今已被輿論新聞、社會輿論等以監督之名吃得死死.簡單說就是社會觀感往哪兒看、 議員代表就往哪種觀點搶票,官員自然往哪兒倒. 諷刺的是所謂"社會觀感"這種及時性熱潮很容易受掌握傳播工具的媒體所引導、操弄, 一件事情的發生可以從不同價值去作報導,先前的警自己摔下車事件不就是多重價值報導一個活生生的例子? 尤其當涉及敏感政治問題不同價值對立的報導更趨明顯! 而官方的心態就是當事件發生就開始評量後果,最好大而化小,化不了就閃.並考量究竟在哪個立場對自己有利屁股就往哪邊座. 危機一出現官方首要任務大多為平息輿論,並非爭論實質內容. "該起事件僅為員警個人疏失,屬個人行為,與本局無關."一但出事就是如此,誰會拿著前途風險來跟你演艋舺. 另外你說的坑聲?別開玩笑好嗎! 當你的考績、勤務、休假都掌握在主官手中時,當想坑聲就是代表已經有了籌碼、做好各種結果的心理準備跟長官翻臉了. 你高興發言,我也高興發言.但至少我對實質內容的探討比你空泛制式的指涉實在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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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中部
文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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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論及自己,不是有受過武術訓練的人都能像電影上套好招那樣神武,配槍更是個最沉重的累墜!(有別於美國,一開槍就準備賠錢的台灣誰敢開..!?) 學武術的第一堂課都會跟你講---"安全第一!" 論及對方,在無法搜身確認其具不具有攻擊性武器及確認是否有武術底子的對方,你敢拿自己的安全風險開玩笑嗎? 且擒拿柔道大多為趁其不備瞬間發招制服,難道出招前還要跟犯嫌講"你準備好了?我要出招了喔!!" 報導只會一昧地強調"弱女子,弱女子",卻沒人去考量她本身竟然敢作出一般常人不會做的攻擊警察的行為! 只要對方敢攻擊你,且已決定並實際付出行動來攻擊你,是不會計較手中是否握有武器的. 光這點舉動對於執勤員警而言就具有相當危險性了!當場制止並無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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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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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看不出我引言的用意嗎? 引用:
連事情都搞不清楚狀況的人. 也有資格說實質內容? 你說的都屬於"個人""假設". 像我說的. 有本事去幫忙警察平反 到那時候你再來"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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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中部
文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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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看了看,你引言的用意就是斷章取義. 且搞不清楚狀況的也是你,大家發表個人意見不都是基於個人言論自由? 我很明白我在陳述個人主觀才會打上"個人認為",與你及他人有何分別嗎?或是你認為你的言論是代表"客觀事實"? 對於事件有意見就發表,你、我、他人都如此.請問發表個人意見又有什麼問題嗎? 不針對主題部分而為評論,僅基於他人文章選擇性斷章取義,不是制式空泛言論不然勒?有本事你就針對我論述的"內容"部分作回應吧.還是繼續玩文字遊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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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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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知道嘛? 該員最大的問題在於"引誘犯罪"這個行為 就算其他的勤務規定不看 這個部份開始就可以認定行為不當 西施一開始並沒有主動向員警挑釁的意思 而該員卻不斷重複"你再說一次看看"=>挑釁成功 所以西施對員警開口XXX "政府不可以用主動行為引誘人民犯罪"這是基本大原則 所以警察不能對民眾先開口罵XXX或者是言詞挑釁後對方回罵 再用公然侮辱公務員OR妨礙公務移送 或者是 警察無故先動用暴力行為後民眾為求自衛而反擊, 警察再告民眾傷害等等 只要民眾的行為符合比例原則,再這樣的情況下 罪名都是不成立的!! 大前提是該員的行為明顯不符合值勤時的規範 然後關於西施被壓制的部份,先不說該員的行為語氣再主觀上明顯帶著個人情緒 西施關鐵卷門,該員仗著優勢體格衝撞阻擋西施去路在先,西施為了要進入室內 所以採取了推擠的動作,因為這不是合法的臨檢或搜查, 第一個問題就是質疑該員的行為是不是構成強制罪? 不是今天當了警察愛幹麼就幹麼,大前提就已經不合法在先了 西施為了確保能進入室內的推擠動作的自保行為是否因此有阻卻違法事由? 影片中鐵卷門要關了,警察是有時間可以退到店門外,再請求支援的,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 而不是"故意用"身體去衝撞阻擋,引誘西施跟他有肢體上的接觸衝突 再來用妨礙公務跟傷害等等的罪名把西施推出店外進行壓制 前提就已經不對了,後面的東西當然就一路錯 如果該員這樣的行為可以被接受,那以後警察只要四處向民眾挑釁甚至施暴, 只要民眾表達不滿甚至自衛就一律送辦, 再講西施對該員警可能構成的潛在威脅性之前 應該要先考慮誰的行為有錯在先,而且兩造之間彼此誰造成的法益侵害比較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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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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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繼續鬼扯吧 一個沒有前科有固定正當工作身上沒幾塊布的檳榔西施可能是武術高手 身上可能藏有致命武器 你是電影還是卡通看太多? 越扯越好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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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中部
文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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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犯罪就犯罪何來引誘犯罪?
錄音時以"你再說一次看看"為起頭,這是否意味行為於事前就已開始?員警不過是錄下行為事實.且都擺明拿出錄音筆要錄證據了那西施依然持續該行為.被錄音怪誰? 你以為行為實施後只要隨便推諉一個理由就可以合理化自己行為嗎? 我搶奪他也是沒辦法的,誰叫他穿金戴銀出門引誘我犯罪!? 我性侵他也是沒辦法的,誰叫他穿著清涼引誘我犯罪!?這樣嗎? 是否要進行該行為完全憑自己自主意志控制,沒人拿槍指著你的頭要你這樣做.行為並不能因此而免責好嗎! 公務員執行公權力均是代表國家所為,無論言語上或行為上動手動腳妨害其行使公務都等同對國家為之! 事前敢動敢罵嗆很大,事後鎂光燈前就裝乖乖牌,人前人後一個樣.這樣依然能迷惑到一堆用下半身思考的同情票. 整件事不過是員警依法令逮捕妨害公務之現行犯,遭逢抗拒後則以強制力帶回.不服取締就算了還以言語動作攻擊員警,當場制伏剛好而以. 一般正常人跟本就不會做出這樣的行為! 另有無前科也得經查身分證字號後才可得知,那檳榔西施一開始就拒不配合,一直坐在櫃台講自己的電話無視取締, 依據警執法第七條II項無法查驗其身分,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遇有抗拒自然得依法使用強制力. 違啥法?違反自創的"引誘犯罪"嗎? 且說啥沒危險性的,對方只要對警察動手對其執勤員警就具有相當危險性.他都敢對你動手了你怎曉得他是不是學過武術或帶有凶器? 一隻尖銳的髮簪刺下去或用鞋子踢重點部位都相當制命,誰說沒有危險性? 要等到自己進了醫院再來看新聞上出現一個乖乖牌哭訴"我真的不曉得會發生這樣的事~嗚嗚"這種論調嗎? 看到時那些下半身思考的心會不會又軟一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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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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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看過影片還要討論個案? ![]() 影片中西施當時正在跟老闆講電話"老闆,警察來靠X了" 並不是再跟警察講話,說真的,憑良心講這很嚴重嘛? 然而該員卻好像抓到什麼大把柄一樣不斷重複"你再講一次看看啊" 之類的言行刻意挑釁... 我這邊指的是警察等公務人員或是政府單位主動採取誘陷行為 學術上有沒有法律效果需要討論,但實務上通常是不罰 你可以去參考刑事訴訟法,"引誘行為"是否符合正當程序是需要被檢驗是否與既有法律秩序相符 請不要扯到什麼穿衣服暴露而被性騷擾或是錢財露白被搶劫 那根本就是兩回事 ![]() 這就像是你用言詞刻意去激怒他人動手毆傷你後控告對方傷害 被告往往會獲得減刑是同樣的意思,只是差別在於這是國家採取誘陷行為 只要被告的行為符合比例原則,就是不罰 引用:
不要斷章取義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請問....哪條符合? 然後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行,但不能對受檢人之身體、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請參考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535號 該員在檳榔店內的身體衝撞阻擋行為構不夠成強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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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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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某大濕論調看起來最適合當警察的人
大概是被害妄想症患者 眼中所見 人人是武術高手 到處是致命武器 台灣什麼時候變成戰場了我都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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