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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其實我說一個重點, 就是著重於肉身VS板金, 但你看看現實, 肉身VS肉身更多.

所以最大的問題是行為不可取, 而不是兩邊硬度優劣勢為主軸, 硬夾硬插都是不對的.
要說板金優勢是決定性的, 那汽車駕駛一開始看到肉身阻擋的時候就可以笑笑輾過去了.

要我說, 這是雙方的誤會.
汽車以為關得夠窄, 機車就不會賭.
機車以為自己去賭, 汽車就會讓.

你們仔細想想是不是這樣.
     
      
舊 2023-03-20, 12:25 PM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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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離線中  
Quaker2013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809
引用:
作者Earstorm-5
先證明人家是"故意關門~" 要不是我直白說, 誰會曉得? 而且我也寫明沒認為錯, 但不認為該做.

因為麻煩一定有.

不過, 打從上面橘色那句後, 我決定: 是, 你是對的.


我前面引用別的案例的判決,你只要是故意危險駕駛,不管是沒注意還是怎麼樣撞到人,
都是有刑責的。

前面連續逼車、危險超車,撞到人說我是沒注意不小心的,法官採信機率很低。

[又刑法第185條第2項是就行為人故意犯第1項行為產生致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後,之加重結果犯立法,所以成立刑法第185條第2項以他法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或重傷罪者,行為人需先有客觀上足以導致其他用路人車往來之具體危險之危險駕駛行為,主觀上並決意為之]
 
__________________
揮別2002年,2013年嶄新開始............

此文章於 2023-03-20 12:28 PM 被 Quaker2013 編輯.
舊 2023-03-20, 12:26 PM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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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r2013離線中  
Quaker2013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809
引用:
作者Earstorm-5
其實我說一個重點, 就是著重於肉身VS板金, 但你看看現實, 肉身VS肉身更多.

所以最大的問題是行為不可取, 而不是兩邊硬度優劣勢為主軸, 硬夾硬插都是不對的.
要說板金優勢是決定性的, 那汽車駕駛一開始看到肉身阻擋的時候就可以笑笑輾過去了.

要我說, 這是雙方的誤會.
汽車以為關得夠窄, 機車就不會賭.
機車以為自己去賭, 汽車就會讓.

你們仔細想想是不是這樣.


所以我說你交通觀念差,一點都沒冤枉你。

正常來講,有人硬插隊我一定讓,覺得不爽檢舉就好了,避免發生碰撞妨礙交通。

如果硬插隊的是機車騎士,我更會讓,因為他受傷我也倒楣。

從你的觀念也能理解台灣人為什麼開車騎車都爭先恐後,而日本歐美大多數駕駛較為禮讓。
__________________
揮別2002年,2013年嶄新開始............

此文章於 2023-03-20 12:43 PM 被 Quaker2013 編輯.
舊 2023-03-20, 12:32 PM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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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r2013離線中  
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引用:
作者Quaker2013
所以我說你交通觀念差,一點都沒冤枉你。

正常來講,有人硬插隊我一定讓,覺得不爽檢舉就好了,避免發生碰撞妨礙交通。

如果硬插隊的是機車騎士,我更會讓,因為他受傷我也倒楣。

從你的觀念也能理解台灣人為什麼開車騎車都爭先恐後,而日本歐美大多數人較為禮讓。


你說的對~
舊 2023-03-20, 12:35 PM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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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離線中  
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引用:
作者Quaker2013
我前面引用別的案例的判決,你只要是故意危險駕駛,不管是沒注意還是怎麼樣撞到人,
都是有刑責的。

前面連續逼車、危險超車,撞到人說我是沒注意不小心的,法官採信機率很低。

[又刑法第185條第2項是就行為人故意犯第1項行為產生致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後,之加重結果犯立法,所以成立刑法第185條第2項以他法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或重傷罪者,行為人需先有客觀上足以導致其他用路人車往來之具體危險之危險駕駛行為,主觀上並決意為之]


在心裡/物理距離, 肉身板金之後, 開始了逼車順序以及危險超車順序的差異了.
這是什麼宇宙...

不過, 你說的對.
舊 2023-03-20, 12:36 PM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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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離線中  
Quaker2013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809
引用:
作者Earstorm-5
你說的對~


你說的才對? 
__________________
揮別2002年,2013年嶄新開始............
舊 2023-03-20, 12:37 PM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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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r2013離線中  
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有時候明明曉得不該說了.

大哥, 你看BMW還很有技巧的超到前面避免碰撞, 而機車是想要肉身無敵沒路硬插耶...
舊 2023-03-20, 12:38 PM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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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離線中  
Quaker2013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809
引用:
作者Earstorm-5
在心裡/物理距離, 肉身板金之後, 開始了逼車順序以及危險超車順序的差異了.
這是什麼宇宙...

不過, 你說的對.



心理物理距離是你創的,不要牽拖。

跟順序無關,主要是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發生碰撞說是無心之過,法官:信你個鬼∼
__________________
揮別2002年,2013年嶄新開始............
舊 2023-03-20, 12:40 PM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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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r2013離線中  
蠻荒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6
文章: 95
理一下開頭好了,總有人認為是汽車挑釁在先

1.以正常行駛來說,在高速、快速道路上,不應該出現內側跟外線併排行車的行為
▲以現實狀況來說:這情況常常出現
▲以此事件來說 :重機首先就做了錯誤行為

2.遇到上面的行為時,通常後面一些較快的車過來想超車時、就會越來越接近內線前車
▲以現實狀況來說:,這情況應該很多人都遇過,但通常人家會越來越逼近你的車,單純只因你龜在內線擋著車道,希望你看到後加速讓路,有些人甚至會按鳴喇叭、閃遠光燈等輔助行為來提醒你
▲以此事件來說 :汽車出現常見的貼近前車舉動,至於有沒有對重機按喇叭、或閃他遠燈,影片中似乎沒看到這些行為,而重機則是頻頻回頭盯著汽車看

針對2的現實狀況,很多人認為逼近前車就是挑釁了,按喇叭或閃遠燈、更常被視為是一種挑釁行為

那麼應該如何做,才能讓那些自認為行使在最高速限、龜在內線佔用超車道的駕駛讓開的呢.......
__________________
人生許多事
成也執著、敗也執著
舊 2023-03-20, 12:41 PM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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蠻荒離線中  
blueck
Major Member
 
bluec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266
引用:
作者Quaker2013
如果兩車之前沒有危險駕駛互相逼車,那你的論點是對的。

但兩車是互相爭道危險駕駛的過程中發生碰撞,那就完全不一樣,類似的法律判決我前面
有貼了,兩車駕駛行為都有違反公共安全,不管最後因為甚麼原因撞到,都是公共危險罪
並致使人受傷。

我沒說BMW無罪,我是說重機責任較大。

法律有分輕重,所以刑度都是一個範圍,例如某罪三年以下,法官可以判一個月或三年。
舊 2023-03-20, 12:42 PM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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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ck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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