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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0
引用:
作者惡蟲
未看先猜 ,裡面如果有法律界出身的人,不會開口就罵法官恐龍,更不會主張唯一死刑,也不會主張廢除刑法19條,認為即使精神障礙陷於無辯識能力狀態下也要判刑。



今天不是說法官判決都是對的,法官不能批評。

重點是批評的點在哪裡。

就拿前面講的電腦的例子來講,要評價一部電腦的好壞,可以比CPU,可以比顯卡,甚至可以看外殼是不是酷炫。

但是有人會拿光碟機托盤能不能放咖啡杯來作為評價標準的嗎??


今天這件案件判決是有爭議沒錯,但是爭議的點在哪?當然是被告行為時是否確實無辯識能力,或是在陷入無辯識能力前,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是否有預見可能性。

但是本串討論在我加入前,有在討論這些問題?

一堆的鬼扯瞎掰,狂罵一通,但是全都不知道問題點在哪裡,這不就是像一群人評論電腦嫌托盤太小不能放大杯咖啡一樣的可笑嗎?


對你的說法不太接受,不過我不打算多說你什麼。

陪審制上,或是國民法官制,我都不覺得有什麼問題。
唯一覺得有問題的就是,深怕抬頭起來,看到的是一堆「跳針王」
     
      

此文章於 2020-08-22 10:27 AM 被 沒問題 編輯.
舊 2020-08-22, 10:04 AM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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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離線中  
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說穿了就是法律人員自由心證, 因為他們是通過層層專業訓練上來的.

"所以他們有權自由心證, 其他人沒有."

就是這麼直白.
 
舊 2020-08-22, 10:17 AM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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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離線中  
bibo987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6
文章: 737
法院該嘗試導入人工AI 深度學習來自動斷案。簡單的案子交給AI。
減輕法官小案件負荷量。把時間處理較椱雜的案件。
舊 2020-08-22, 10:55 AM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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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o987離線中  
salfonx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chumowu
像插(x)man這類清晨兩三點袂睏
跑來PCDVD這巡水田,看有沒有人講伊歹話...
而且一巡就巡半冬去...
各位鄉親啊...大家暗時睹到,沒感覺很恐怖嗎
(脖子涼涼地...)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74864

可黏那chumowu

你每次被人打臉就開始換話題或是直接貼些不相干的斷章取義文章

最後就是在各主題開始說些把你自己的行為投射到別人身上的閒言閒語

整天在PCDVD造謠說人閒話,居然說別人反駁是巡水田,那可黏那的chumowu是在水田倒爐渣的?

你啥時要解決這種症頭或是直接學老飛俠去就事論事的檢舉?

此文章於 2020-08-22 11:17 AM 被 salfonxman 編輯.
舊 2020-08-22, 11:14 AM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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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離線中  
chumowu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51
引用:
作者沒問題
對你的說法不太接受,不過我不打算多說你什麼。

...

連你也被他唬住

網路世界龍蛇雜處
看伊罵人鏗鏘有力,真正法律論述沒看到他的料...
我看他實體都搞不清楚,就想開始扯程序
看那個xman、老麵跟他相濡以沫,不禁感到好笑

這篇才是上等,↓腦綠的人是寫不出來...
https://udn.com/umedia/story/12755/4798900?transforu
舊 2020-08-22, 12:27 PM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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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mowu離線中  
blair
Elite Member
 
blai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6,234
需要這麼咬文嚼字嗎?
問題就是大家不用講出來也知道是在質疑法官如何認定嫌犯當時「無辨識能力啊」
為什麼您大人在這邊會被看不起,到底要多少人出來說您大人才會知道?

沒有人看不起法律,只有看不起把法律當成自己所有物隨意玩弄的人
__________________
~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此文章於 2020-08-22 12:32 PM 被 blair 編輯.
舊 2020-08-22, 12:31 PM #19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blair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chumowu
這篇才是上等,↓腦綠的人是寫不出來...
https://udn.com/umedia/story/12755/4798900?transforu



一個故意跟過失搞不清楚的人,在你眼裡是上等???
好吧,我該說這很正常嗎?
舊 2020-08-22, 01:25 PM #19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惡蟲離線中  
chocobo
Master Member
 
chocobo的大頭照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路邊的電線桿
文章: 1,536
再搞下去~總有一天會出現法官的頭被當球踢~也沒啥好奇怪了~
__________________
[SIZE=3]
●●2018年新公告,
1.K5電腦椅還是有在賣,以前賣的椅子要修請私訊~謝謝
2.

--------------------------------------------------------------
1.椅子售後服務請PM留言,會盡快與您聯絡
2.EVGA Associate Code:7PCSTFOKKX2I9FF
舊 2020-08-22, 01:34 PM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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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cobo離線中  
cjc6565355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8
文章: 1
引用:
作者惡蟲
一個故意跟過失搞不清楚的人,在你眼裡是上等???
好吧,我該說這很正常嗎?

想請教大大
若以此案例來講
吸毒吸到無意識
然後開車撞死人
再回到家砍死老母
這樣會如何判??
舊 2020-08-22, 01:56 PM #19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jc6565355離線中  
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75
二審的說明上面貼過了

來看看一審的認定

引用:
㈢關於被告行為時之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 ⒈本院勘驗警方逮捕被告過程之錄影畫面,結果略以: ぇ警員及消防人員分別持警棍、三用撬棒及圓盤切割器等物試 圖破門進入被告家中。被告在與現場警消人員對峙期間,數 度發出叫喊聲,並以疑似菜刀之物持續敲擊門板,顯見其情 緒激動,惟 警員多次呼叫被告開門,被告並非全未予回應, 其中甚至有以「開你媽啦」等語回應,足見被告斯時尚能理 解、辨識周遭情形及他人所說之話語 ,但被告似乎另外有自 言自語或與他人(非門外之警員)對話之情形。 え警員及消防人員開始破壞被告家大門,被告陸陸續續有說「 亂世出英雄啦,操你媽的」、「大吉大利,我愛吃雞」、「 我愛吃雞,更愛打手槍」、「現在景氣很差」、「唉呀,周 (卓)媽媽好,對我那麼好。做什麼(台語),幹你娘(台 語)、做什麼(台語)幹。怎樣,怎樣啦」、「怎樣,怕你 啊」、「操你媽,幹你娘(台語)」等語。上開現場人員大 喊「開門啦」後,被告亦陸續有說「幹你媽」、「啊哭不出 來」、「你們是中壢的哦?普仁所。幹你娘(台語)、媽機 掰(台語)」、「操你媽,普仁所的」、「派出所啊」、「 操你媽,嚇到你了哦」、「怎樣」、「幹」、「出來啦」、 「幹你娘、機掰(台語)」、「警察是中壢的哦」等語。嗣 警員詢問被告是否要玩電動遊戲,被告亦有回答「派出所搬 家了,我知道啦」等語。現場人員持續破門,被告再陸續稱 「想毀掉我的記憶哦」、「機掰(台語)」、「我好久沒睡 哦」等語。現場人員再次大喊開門後,被告先後有稱「開你 媽啦」、「不會相信啦」、「中壢的,你們是中壢的哦?中 壢的,你們不會有事。你們是中壢的,我知道有老的、有年 輕的,我看到有好幾個年輕的,你們都年輕的嘛,趕快走、 趕快走、趕快走、趕快走」、「去台中,真的去台中」、「 我知道啦,新的啦,都年輕人」、「去台中、去台中,白痴 假的啦,年輕人都雞巴,雞巴」、「來啊,你們儘量來啦」 、「台中、去台中」、「你知道?我知道你有去找過他」、 「我知道,所以他要逃走,他要逃走了,他後來要逃走了哦 ,沒事哦」、「沒事」等語,並發出叫喊聲,及在屋內以某 物撞擊門板。另警方破內玄關門時,內玄關上有一鏈條拴住 門框,警員有以警棍等物敲擊該鏈條,被告並有於屋內伸手 拉住門板。警員持續叫被告開門,被告有回答「謝謝,可是 我不會出去謝謝,謝謝各位大哥」。 ぉ被告在警員及消防人員破門進入前,有自言自語、不知所云 之情形,並有大聲喊叫及以某物敲擊門板發出聲響,情緒激 動,且被告面對警員詢問時,顯有答非所問之情形,惟被告 面對警員詢問其姓名時,尚能正確回答自己之姓名,且遭辣 椒水噴灑後,亦能向警員表達其感受為「我現在真的好辣」 等情,足見被告斯時尚能理解他人所說之話語及表達自身之 感受。 お警員破門而入時,屋內地板上有血跡,客廳地上有散落一地 之物品,客廳櫥櫃門板上之玻璃則有破裂之情形,而被告身 上僅穿著一件黑色短褲,面對警方以警棍、辣椒水等方式壓 制,一開始雖有情緒激動、大喊救我等語,然隨即能清楚向 警方表達「我就在這。我沒有要走。我知道,我沒有要走。 」。嗣被告遭警員拉至屋外走道地板上坐下時,尚能神情自 然、口氣平穩地與警員對視、點頭及表達感謝之意。 以上,有勘驗筆錄及擷圖在卷可考(本院卷一138-149 、15 7-180 、302-311 頁),足見被告於殺害被害人後,情緒激 動,多數時間在自言自語、不知所云、答非所問,所述內容 有脫離現實、與邏輯不符之情形(如「大吉大利,我愛吃雞 」、「想毀掉我的記憶哦」、「台中、去台中」、「他要逃 走了」等),但其對於外界發生之情形,如警員在外破門、 與之對話,亦能有所反應,可以理解並表達自身感受,堪認 斯時被告辨識其行為及控制其行為之能力受有若干影響、異 於正常人,但並非毫無辨識其行為及控制其行為之能力。 ⒉證人即第一時間到達案發現場之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警員己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我跟庚○○擔服18到20的巡邏 勤務,接到民眾報案說有爭吵聲,到現場時,在中庭看到一 顆頭顱,到12樓時,就聽到嫌犯在裡面大叫,叫一些沒有意 義、沒有頭緒的事情,我比較有印象的是「共產黨萬歲」, 還有罵髒話,當時被告的精神狀態就是沒辦法跟我溝通、對 談,他一直在說他的……中間有聽到被告在裡面跟別人講話 的情形,我們當時以為他在做直播,好像有跟大家對話,他 好像有提到神明還是什麼……我破門進去就先逮捕被告,裡 面很雜亂,地上有啤酒、尿、好像還有嘔吐物,當時有聽到 他在裡面吐的聲音,被告當時手或腳有受傷,看起來是刀傷 ……屋子裡面有酒味……破門進去時,被告拿著菜刀,整個 很激動,他自己也摔倒,逮捕之後,被告嘴巴還是在碎碎念 ,但無法理解他在說什麼……在分局的時候,他好像有提到 在向一個人求婚,他好像把我認為是他,一直跪向我,講一 些求婚的東西,我是聽不太懂,他有時候正常,有時候又不 正常……做筆錄時,被告沒有辦法理解我的問題,他會在那 邊自己講自己的話……從逮捕被告、送偵查隊、移送地檢署 的過程中,被告的精神狀況一直都是亢奮的樣子,在看守所 裡面好像還把廁所撞壞,後面上了很多副手銬、腳銬,才把 他固定好,精神狀況都很亢奮,跟他不太能對上話等語(本 院卷一200-211 頁)。另證人即到場處理之中壢分局警員辛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接獲通知前去查看,發現中庭 有一個人頭,同時看到樓上有人扔大型家具下來,我們上去 12樓之後,就聽到被告一直大聲講話,但是講什麼我們都聽 不懂,我們有嘗試跟被告對話,但都搭不上話,後來就請消 防隊來破門,我們拿砂輪機割鏈子時,被告有拿菜刀砍砂輪 機,在這段期間,被告精神一直都很亢奮,一直拿刀瘋狂的 砍門……他那時候講的話我們都聽不太懂,不知道他在回答 什麼,好像講到玩遊戲吃雞……被告就是一直大聲嚷嚷,一 直往下丟家具……被告的神情、精神狀況感覺很亢奮,還會 一直吐我們口水……我看被告那種樣子,就覺得他是不是有 吸安非他命,一般來說會這麼瘋狂,吸安非他命就是會精神 很亢奮,還會整個吸完軟軟的,我才會研判他是不是吸食安 非他命,導致他大暴走,所以我才會對他採尿……逮捕他以 後,一直到移送地檢署,被告都沒有睡覺,我第2 天幫他做 筆錄時,他沒有出現疲憊想睡覺的神情等語(本院卷一291 -296頁)。 ⒊被告於偵訊時供承:案發前2-3 天,我在朋友住處施用毒品 、打電動等語(偵卷105 頁);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我知 道持鋒利的開山刀揮砍頭部、身體會導致人死亡,但我不記 得我母親當天回來的狀況,對於殺害我母親的過程,我不清 楚、沒有印象等語(本院卷二145 頁)。被告於本案案發前 之2 至3 日曾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有被告之偵訊筆錄、中壢 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 物化學鑑定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在卷可稽(偵卷66、105 、138 、233 頁)。 ⒋綜合上情,可知被告於案發當時外顯之行為表現,確實與常 人有異,其部分認知理解能力及精神狀態有受到精神障礙之 影響。警員到場時,被告對外界之情形雖能理解,並能為一 定之反應、對話,卻非正常有邏輯的溝通,多數時間僅自言 自語、語無倫次、答非所問、脫離現實,但對於警員欲進入 其住處,卻能理解情況並加以阻止。亦即,其認知理解能力 雖受影響,但仍能有自由意識控制其行為,而事後被告對於 持刀砍人會致死乙事,可以辨識其後果,可認其對於辨別事 物、是非善惡之能力,即認識其殺人行為為法所不許之辨識 能力,及不為違法行為之控制能力,非全然喪失,僅較一般 人有明顯減低 。就此,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精神鑑定意見 結論認「被告涉案當時受精神障礙(安非他命中毒及安非他 命精神病)影響,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下降,但未達不能的程度」,亦為相同之認定。 ㈣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 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19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考量前開精神鑑定報告書記載 : 被告行為時符合安非他命使用疾患之診斷,其國中曾施用 安非他命,之後斷斷續續不定期使用,使用後會1 週不睡覺 、亢奮、吃不下飯,施用安非他命之目的是為了打網路遊戲 ,曾看過朋友使用安非他命後,出現聽幻覺、被害妄想,知 道安非他命會導致精神症狀。顯見,施用毒品實係被告自願 之選擇,而非外力所致;暨其本身暴躁易怒、情緒控制差, 有物質濫用問題,導致親子衝突,家庭支持系統匱乏有限; 整體智能落在邊緣至中下程度,病識感差等一切情狀,為符 罪責相當原則,爰依刑法第19條第2 項規定,在刑度上予以 酌減,並依法先加(死刑、無期徒刑未加重)後減輕之。


哪個比較有道理?

此文章於 2020-08-22 03:04 PM 被 人生現在才開始 編輯.
舊 2020-08-22, 03:01 PM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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