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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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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龍斌下令要法辦昨天的抗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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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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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本來就是對的 2.不違反集會遊行法 3.請教育小孩一個觀念,自己的權益只能靠自己來保護。 講個最基本的,如果你認為他們的集會行為違法,請問是違反集會遊行法的第幾條第幾項? 但是我可以很明確的告訴你,根據集會遊行法第九條但書部分,他們的集會是合法的。 縱然蘇丁貴教授已經提出函覆,在結果不如人意的情況下勢必會進入行政訴訟的流程, 至少一年到三年內公投盟都無法得到集會遊行的許可。 透過漫長的訴訟過程也只能爭回憲法規定的基本權,不能集會造成的損失, 不給許可的警察不會管你、沆涅一氣的行政院不會管你、最後裁判的行政法院也不會管你。 那是要做緩不濟急的救濟行為,還是透過憲法賦予的人民權利直接要求行政機關撤銷停止違憲行為?何者來的有效果、有即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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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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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警方說法 你是有申請路權沒錯 但是你藉著申請到的路權亂搞
那我收回路權沒問題吧 然後 你又不只亂來一次 為了以後方便 以後你要申請路權我都不答應 這也沒錯阿 集會遊行不是都是要申請的 警察局不答應 你還是不能遊行 而且 他又不是說每個人都不可以 是這個團體以後都不給過 你還是可以用另外名義申請 都給你過了5年多 要不是亂搞後面繼續給你過有差嗎 不就是自己不自愛 以為自己是學生團體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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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8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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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光這點就知 那些挺方大分局長的網友是怎麼回事了 跟你講法律 你在講情義 ![]() ![]() ![]() 引用:
你知道這個團體的訴求是什麼嗎? 你講這種話不就代表你真的認為他們只是為抗議而抗議 還用其他名義勒 ![]() 還有我認為台灣集會申請非常畸形 應改為事後告知 這些另外再談 此文章於 2014-04-12 12:02 PM 被 otakugo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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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4
文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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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45 號 解釋公布 日期 民國 87年1月23日 解釋爭點 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違憲? ****************************** 還在用電話撥接上網 ? ![]()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18 號 【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3年3月21日 解釋爭點 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違憲? 解釋文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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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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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這些人抗議的重點就是集會遊行法莫名其妙 , 你說不可就不可.. 既然警局局長都可以說不行就收回, 那總統/市長來說不就更"合理"? 當權者有福了... 因為只要指控對方是"來亂的"... 2. 警局局長可以片面認為"百姓是來亂的, 不許申請"? 希特勒/鄧小平當年也是這麼認為的... 所以機槍坦克都是可以拿來"維持社會正常秩序"的.... "維護社會秩序", 必須採取極端手段, 好像一直都是獨裁者慣用口號.. 現在郝市長似乎也打算跟進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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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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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恩 物以稀為貴 公投盟那個應該不會算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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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 : 「 何 哉 ? 」 此文章於 2014-04-12 12:13 PM 被 河上和尚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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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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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昨晚看新聞報導到目前
都沒報導違憲的事 都只報導11號說不驅離 早上卻又驅離這件事而已 所以沒上網看清楚這次爭議點的人 真的會以為是學運那些人來報復警察 所以很多人在不清楚事情全貌的話 很容易會挺警察 媒體阿 嘖嘖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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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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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在媒體一面倒批評那個洪生,最主要原因是洪生脫口說方仰寧小心被暗殺 因為他這句話導致焦點被模糊 只能說,不怕神一樣的對手,就怕豬一樣的隊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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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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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這些人抗議的重點就是集會遊行法莫名其妙 , 你說不可就不可.. ---你是在說學生吧? 既然警局局長都可以說不行就收回, 那總統/市長來說不就更"合理"? 當權者有福了... 因為只要指控對方是"來亂的"... ---你是在說公投盟嗎? 破壞法律規範被驅離或處以刑責 本來就是這樣不是嗎? 如果說抗議是至高無上 若抗議時 有民眾拿刀砍人打砸燒搶無罪嗎 某人犯法 法官從重量刑 所以法官莫名其妙是獨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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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 : 「 何 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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