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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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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醬缸,沒救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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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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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當一個法官做出"未違反女童意願"的判決時 你也許還可以說這法官天兵 當第二個法官甚至很多法官都做出"未違反女童意願"的判決時 就算你再不懂的法律,也該覺得奇怪、會想問為什麼? 這時候到底是"未違反意願"的法條不得不讓法官做出這樣的判決? 還是法官自己胡亂生一條"未違反意願"的法條出來判? 當很多判決都出現這樣的句子時 就表示這個法條是非常重要的依據原則 台灣的婦女團體跟法改團體要把強姦法案這樣改 改一改又怪法官這樣判? 就算是台灣有陪審團制度,你陪審團在做判決時 還是得依照這個爛法去做判決,有興趣的可以參考下列網址的一系列文章 順便不要在罵某些無辜的法官了...他們真的很衰 http://sirius1701a.pixnet.net/blog/post/2102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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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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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你還是以媒體報導來評斷法官?? 果然是看媒體辦案的鄉民榜樣! 前二個案子當時討論時就講過,這是法條規定的問題,不能強求法官做違法判決,將來即使陪審制度出現了,恐怕也一樣不能讓陪審員做出違法判決。 第三個那的確是一個糟糕的法官,但那不是普遍存在司法界的常態,每個行業都難免會有害群之馬的出現,法官跟檢察官也是人,也會有很糟糕的法官或檢察官,但這案件與陪審制度有何關係?難道有陪審制度就能避免這樣的法官出現? 陪審制度沒什麼不好,但也沒有臺灣特別需要陪審制度的理由,之前就都討論過了。 如果你還想要理由的話,那麼不妨想想: 你是否願意接受只有相當於法定最低工資的收入,不能與親人或朋友在一起,行動受到限制,住在廉價的旅館,通訊受到管制,手機或任何可以通訊的工具會被保管,只能觀看有限頻道的電視,每天必須看著枯燥而繁雜的資料,大部份可能與你所學或所知的專業毫無關連。 而時間可能是一個月,或是更長,並且不保證不會影響你原來的工作,而且一旦選中,你並沒有拒絕的權利。 想清楚,能夠接受以上條件的人,會有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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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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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建議惡蟲版友不要用鄉民加上帶有些許貶低別人的語句來提出討論 (很抱歉,我看到你的文字會有這樣的感覺,如果你沒有這樣的意思,麻煩你跟我提出,謝謝) 事實上我想社會上大多數的人會感到不公的是, 為什麼司法判決看起來總是讓壞人得不到足夠的懲罰。 或許,以法律來說,已經是做出相當合理的判決, 而影響的可能是法條的不完備或是另一種面向的考量 (你以前提過的罪犯的教化方面之類),需要靠修法來改善或是檢調人員素質的提升。 而媒體沒有專業的報導讓多數人誤導也是事實, 若判決上,相關司法人員與專業人士能夠讓大眾知道為何無法做出更重的判決, 或是提出建議修法才能改善,這些訊息由這些專業人士釋放出來, 民眾也不會擔心與猜忌這些專業人士。 現今的狀況變成民眾、媒體、法律專門人士, 因為媒體片面的報導,而懂法的人與一般人在爭執,而不是解決問題, 這樣的討論實在不是好的方向。 引用:
陪審團這樣的條件我想台灣應該沒幾個人會接受...台灣光是抗議活動找個一天都很難 要那麼長時間我看除非真的很有理想的人才受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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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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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2條第二項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刑法第227條第一項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實我也覺的大家搞錯重點了 這3條其實可以看出來 就算證明違反女童意願,加上未滿14歲,221條與222條成立好了 最重刑也是10年,其實跟227條完全是一樣的 如果我是法官,就算221條不成立,我也可以用227條選擇判刑7年 這也是因為立法者當初考量過幼童的心智與言語表達方面不足,才設立227條的 但法官選擇判了3年2個月,就代表法官認為該罪犯的罪只需關3年2個月而已 所以如果覺的關的太短了,那也不是法條的問題 (至少不完全是) 而社會與法官對犯人的量刑的認知差異問題了 題外話 看過判決書,從法官的用字遣詞看來 其實我覺的如果犯人不強辯有精神分裂,直接認錯道歉 被判的日子應該會比3年2個月還要更少 因為227條的立法目的,我覺的法官並沒有去理解,陷入司法窠臼而忽視立法精神 此文章於 2013-05-29 11:35 PM 被 暴君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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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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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因為多數鄉民都不去了解法律的邏輯
只憑自己的主觀意識去解讀法律條文 而這樣解讀出來的結果 往往和以法律邏輯解釋出來的有落差 多去了解法律條文和其解讀邏輯才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最好方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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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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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法官的裁量權範圍
大家在討論的是「一」個案子 但是法司系統來說 這只是眾多同類案件中的一件 假設這一件判到上限10年 同時有另一件雷同的案件但多了虐待 那法官該怎麼判???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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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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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說的當然沒有錯,要保障自身權益確實要自己多去了解法律 但是不可能要求這些專業每個人都會,如果每個人什麼都要會,那也太難了 另外提到,上一篇暴君版友提到的一個例子中,那樣法官判決的輕重著重點在哪? 以我的想法有時會覺得很多判決輕判,若其罪犯真的表現良好,還可以提早假釋 但判的太輕,事實上很多犯罪者都不把犯罪當成一回事,但又回到法律邏輯上的輕重拿捏 而刑罰的輕重與犯罪率的關係,我無法特別討論就是了。 我想指出的是,起碼當下讓有犯罪的人得到嚴厲一點的懲罰, 受害人與家屬應該會比較有所安慰,至少對他們來說,法律代替他們出個公道。 而理解法律的人士,或許想法超前很多人,但是這中間不應該沒有正確的訊息管道, 希望懂法律的版友們提出討論時,不僅是對法律上的邏輯解釋, 讓其他版友了解為何不可行與大眾期望之想法能否藉由一些方法來實行, 讓別人了解也是專業人士的其中一項吧?當然要不要做操之再各位手裡 若能有這樣的管道小弟覺得會受益良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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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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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院有一套量刑因子量表標準,雖無法把全部的案件量化統一,但是至少大多數的案件量刑會參考這套標準。 而法院的標準是,一個刑罰為3至10年有期徒刑之罪,如果確定有罪,判三年,有需加重的事由,再往上疊加。 而鄉民的標準是,確定有罪,10年,然後看有沒有可憐之處,再酌量扣減。 所以想當然耳,我國法院的判刑標準,真的很難讓鄉民們滿意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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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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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官的裁量與社會觀感落差過大這我不予置評,太主觀了,吵不出結果,就不浪費時間了 如果你願意的話 不妨妨說說關於227條 什麼清況你會判3年,什麼情況是4年,5年、6年...至10年吧 此文章於 2013-05-30 12:55 AM 被 暴君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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