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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wtequalizer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358
引用:
作者bladelin
這句話有給我震撼到
一直以來我都認定法律是道義的最後防線, 仔細一想, 他說的沒錯.

建議可以看一下去年的日劇:Legal High,
關於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者之間的關係,相信可以給你更多的想法
     
      
舊 2013-01-14, 10:54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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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5
引用:
作者TEMU1000
節省司法資源,如此而已,就算再公正的司法,如果大大小小甚麼都管,上百年的案子也得解決,也會變成無法解決任何問題的地方


法律還有一個原則叫一事不二理,判決確定後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可以要求重審,不然也是有可能出現無罪的罪人的...
 
__________________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13-01-14, 11:02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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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ticorejr.
Major Member
 
manticorej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BUXTON
文章: 140
Lightbulb

引用:
作者TEMU1000
節省司法資源,如此而已,就算再公正的司法,如果大大小小甚麼都管,上百年的案子也得解決,也會變成無法解決任何問題的地方


不過這也養成犯罪者投機的心理,把人生賭在犯罪上,不管是為了一時的滿足或重大利益,我就是要逃,給警察追也無彷,畢竟我只要逃成功了,未來的日子海闊天空,還是可以逍遙法外的好好活著。

有人看過日劇白夜行嗎?

劇中的男主角與女主角本不該一錯再錯,當時他們是未成年的孩子,卻不小心殺了人,犯案後若去自首,未來仍有重返光明的時刻,而不會一直活在黑暗之中。卻由於為了這個法定追訴期,選擇了抱著僥倖的心理而逃避下去,也間接導致後來一錯再錯,也多葬送了幾個無辜者的生命。

基本上我並不是反對法律追訴期,但若是僅僅只有十年或十五年左右的法律追訴期,我認為是太短了,這反而是助長犯罪者投機取巧的僥倖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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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team,one goal,one dream. One thing, one quest, one ring.

光與影的每一天(2016熱鬪甲子園主題曲)

《直到世界的盡頭》

【加班費跟鬼一樣】

『瘋狂』就像是「地心引力」,有時候只需要輕輕的推一下就夠了。

在七嘴八舌異言堂討論政治就像是『野火燎原』,有時候只需要政治魔人輕輕的帶一下風向就夠了。

〝最高的法律是良心〞【悲慘世界】

Roy.Halladay R.I.P (1977~2017)

此文章於 2013-01-14 11:19 AM 被 manticorejr. 編輯.
舊 2013-01-14, 11:14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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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ticorejr.離線中  
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5
引用:
作者qneb
法律是誰在定的?是有權有勢的人在定的(一定是有權,至少是他有權定法律,那他為何會有權定法律呢?還不是一些"無權無勢的傻瓜"擁護他,因有這些傻瓜就讓他成為有勢)。

有一個叫創制權的東西,可讓這群無權無勢的傻瓜自已定法律,但傻瓜們大概都忘掉了,而那些有權有勢的人當然不願讓傻瓜"有權自已定法律,用來限制那些有權有勢的人"。


請問一下有權有勢者濫用國家機器打擊異己的機率高還是升斗小民善用國家資源伸張自身權益的機率高啊,弄清楚這一點後,就不難理解為何立法者對國家機器的權限要加以限縮了....
舊 2013-01-14, 01:42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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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離線中  
TEMU1000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8
引用:
作者manticorejr.
不過這也養成犯罪者投機的心理,把人生賭在犯罪上,不管是為了一時的滿足或重大利益,我就是要逃,給警察追也無彷,畢竟我只要逃成功了,未來的日子海闊天空,還是可以逍遙法外的好好活著。

基本上我並不是反對法律追訴期,但若是僅僅只有十年或十五年左右的法律追訴期,我認為是太短了,這反而是助長犯罪者投機取巧的僥倖心態。

是不是應該多一點法律追溯期我沒有任何意見,我僅僅只是說明為什麼會有這種限制

另外附上我國關於法律追溯期的期限

引用:
刑法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至於應該要多久,我沒有任何意見

此文章於 2013-01-14 01:59 PM 被 TEMU1000 編輯.
舊 2013-01-14, 01:52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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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U1000離線中  
我愛E奶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引用:
作者sekwisd
就算是經濟犯罪
銀行、公司的資料也不會永久保存,總會到某個時間就水銷掉
某某決策是誰決定的也有記憶減退的問題

再說真的是比較沒問題類型的案子 那也只是把追訴期定久一點就好了


問題是在跑路掏空的那幾位犯的案子早已經保全證據也全電腦化,要說資料銷除現在這時代不太可能。

決策誰決定的這種問題在他跑路時早都問的一清二楚,看看大陸美國幾位掏百億的老闆...XD

追訴期跟本不該存在並非訂久一點就好,追訴期唯一可用的地方大概只有不浪費警方資源與司法資源吧,到了10年警方可自動放棄追查但若該犯人出現還是要照抓,這樣比較合理...
舊 2013-01-14, 02:33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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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E奶離線中  
超軼絕塵
Advance Member
 
超軼絕塵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392
引用:
作者cmwang
法律不一定是用來伸張正義的,法律只是維持社會運作的工具而已,美國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 霍梅茲說過:....

年輕人,此乃法律之庭,而非公理之庭

至於這句話要怎麼解讀就看個人了....

我去查竟然查不到首席大法官有譯音相近霍梅茲的人
更查不到"年輕人,此乃法律之庭,而非公理之庭"這句話
有人能找到出處嗎?
舊 2015-03-03, 08:47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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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軼絕塵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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