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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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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殺人本身就嚴重挑戰國家跟法律制度。 無限大跟無限大+1的比較沒有意義,你的理論也沒有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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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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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是曲解法律吧,死刑令到三日內未執行就違法啦,只是我不清楚像王清峰那樣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461 條有什麼罰則就是了 台灣最大的問題和中國很像,就是嚴刑峻法卻選擇性地執法 此文章於 2013-01-01 04:33 PM 被 bobche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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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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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是這樣說啦 死刑令是法務部發的,就我的了解 然後台北看守所收到死刑令,負責檢察官就要執行,三天內執行 但是只要死刑令不發出去,也就是法務部長不簽字或者有甚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等等,就沒有甚麼三天不執行違法的問題 我覺得維基百科這個寫得很清楚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96.B9.E5.BC.8F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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