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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sky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85
引用:
作者212411
...
代表的是執行法律.背後的意義是執法人員還兼顧保護人民的責任
連執法人員都敢殺害的人.就是挑戰國家.挑戰法律制度
...


殺人本身就嚴重挑戰國家跟法律制度。

無限大跟無限大+1的比較沒有意義,你的理論也沒有道理。
     
      
舊 2013-01-01, 11:54 AM #1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edsky離線中  
bobcheng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6
引用:
作者limaike.
這種事情又不是排程的,不是誰先排隊誰先槍斃

也不是看誰比較犯罪比較嚴重誰就先服刑

你自己看新聞就知道了,台灣執行死刑,不過就是法務部一個命令下來誰該死就開槍而已

你真的很在乎為什麼死刑犯定讞了幹嘛不趕快碰掉,那你該在乎的是為什麼法務部部長不快點簽字啦

就像王清峰那樣,死刑犯他都不簽字,是要怎麼碰掉?

刑事訴訟法第 461 條規定「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這條只限制死刑令准了之後也只是三天內就行刑,但是可沒限定主管機關(死刑執行最高執行機關就是法務部,法務部長就是主管)要多久簽字


這是曲解法律吧,死刑令到三日內未執行就違法啦,只是我不清楚像王清峰那樣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461 條有什麼罰則就是了

台灣最大的問題和中國很像,就是嚴刑峻法卻選擇性地執法
 

此文章於 2013-01-01 04:33 PM 被 bobcheng 編輯.
舊 2013-01-01, 04:32 PM #1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bobcheng離線中  
limaik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28
引用:
作者bobcheng
這是曲解法律吧,死刑令到三日內未執行就違法啦,只是我不清楚像王清峰那樣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461 條有什麼罰則就是了

台灣最大的問題和中國很像,就是嚴刑峻法卻選擇性地執法

應該是這樣說啦

死刑令是法務部發的,就我的了解

然後台北看守所收到死刑令,負責檢察官就要執行,三天內執行

但是只要死刑令不發出去,也就是法務部長不簽字或者有甚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等等,就沒有甚麼三天不執行違法的問題

我覺得維基百科這個寫得很清楚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96.B9.E5.BC.8F

引用:
中華民國死刑之執行,於刑事判決確定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條,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亦即法務部)。而依同法四百六十一條之規定,經法務部令准,執行檢察官於收到法務部之令准後,若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但書之事由(亦即無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可能),必須於令到後三日內執行死刑
舊 2013-01-01, 04:43 PM #1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imaike.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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