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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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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存證信函根本就還沒告 用意是通知你,在不理會就可以告你 回去把手續辦一辦,誤會解釋清楚 此文章於 2012-12-06 10:44 AM 被 cys07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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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阿宅村莊
文章: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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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什麼??我根本沒收錢不繳??換成我要舉證??零件是有少,但少多少都公司說了算?? 那他單方面要扣薪,我出去工作油資,還我自己繳,我真的不了解公平正義再哪?? 零件有少我願意賠,這樣也構成侵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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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7 您的住址: 流浪ing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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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是意思就是這樣,公司要提告當然是證據都有了,加上樓主曠職不出面,人家是告得理所當然,到時候可不是到法院兩手一攤說我沒拿就沒事了,樓主卻還在想著用存證信函反擊,還提甚麼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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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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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未繳回的情況,一般你收票或現金、客戶會要你簽名或蓋公司章,這邊一般不會有問題
問題在你繳回公司這一環,很容易出包 有的是會計會做個本子給人簽、也有給會計自己簽的,很多方式 但如果你只是拿回公司,什麼步驟都沒作(連支票號碼都沒記) 但支票多有抬頭還比較好查,現金就很麻煩囉 可能因為你曠職不作讓人心生歹念也有可能 ![]() 另外舉證問題,若上法院、公司一定會先舉證的 然後就要輪你舉證反駁對方 不是你沒收、公平正義就在你這方 現在又沒有時光機器可以回去驗證,也沒有腦記憶探查器可以查明真相 你這種想法只會害了自己 ![]() 改快回去把事情弄清楚再說 此文章於 2012-12-06 10:57 AM 被 solosby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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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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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問網友了啦
趕快回原公司處理清楚比較實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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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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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要搞清楚, 你是來請教的.
搞清楚人家說的重點, 而不是向非相關人員辯解自己的行為 有沒有不是你或前公司說了就算, 而你有沒有做對這邊的人一點都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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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討論也要找能溝通的, 跟狂吠的狗溝通只是浪費時間. 每日一句 : 很多不等於多數,也不等於少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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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天上人間
文章: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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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沒有收錢不繳,或是零件少了多少? 也是你要回原公司辦理相關手續後,才能知道答案,不然你就等公司上法院後,你再跟檢察官或是法官解釋。 出去工作油資,你應該要事先跟公司詢問,而不是自己貼錢後,再來跟公司哭夭。 如果你確認零件有少是你的錯誤,那就快回原公司簽立和解書,不然只要確定是零件有少是你的錯,那有很多刑法和民法法條是對你不利的。 所謂「業務侵佔及其刑責」-業務侵佔者,指其利用業務之便,而為侵佔者。 刑法第336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而背罪則屬-刑法第 342 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其定罪要件如下 第一、行為人是替他人處理事務:所謂替他人處理事務,是指行 為人受到他人的委託或者委任來處理事務 第二、要有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或損害本人的利益的意 圖:所謂意圖,是指犯罪的行為人在實施犯罪的時候有這 種犯罪的目的或期望而言。 第三、要有作出違背任務的行為;也就是說犯罪行為人沒有盡到 受人所託,忠人之事的原則,在處理事務的時候,違反誠 信為人處理事務的義務,這些違背任務的行為除了積極的 行為以外,還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在內。 第四、致生損害於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行為合於以上四種要 件,便構成背信罪。 此文章於 2012-12-06 11:05 AM 被 隨風浮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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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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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到外地工作,就找個時間回去看看啊.
會隨意改勞動條件的公司,基本上也不會好好對待員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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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Hsin-Chu / Chung-Li
文章: 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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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1 為什麼要用曠職而不用離職的方式呢, 再怎樣也要先讓自己在法律上先站得住腳 用曠職處理自己就先輸一半了, 沒辦法, 因為現在是資方優勢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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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所:陣地準備好報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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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7 您的住址: 流浪ing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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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跟你說不是兩邊嘴巴講講就算了,嘴巴講講那叫吵架,寄存證信函就是代表已經在做打官司的準備了,公司既然有提金錢、零件這點,代表他們已經有在準備證據,你說沒有,那最好就是他們的證據被檢察官認為證據不充分。 如果公司有提出證據證明有筆金錢在你手上,零件也在你任職內短少,檢察官也採信的話,那就是你要反舉證說明。(每筆錢都有繳回的證據,零件短少非你個人所為的證據) 甚麼錢少了零件少,都是看公司提出甚麼證據,不是公司說了算,也不是你說了算,反正一切都是因為你無預警曠職不出面說明,你還在那邊意氣用事撐著不跟對方解釋。現在是要討論你的情緒還是?? 一碼歸一碼,你不要再把公司改變勞動條件,跟你曠職導致衍生的這些法律問題這兩件事混在一起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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