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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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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樓主最後是怎麼解決的,自己乖乖的拿身份證配合? 還是與那兩名自稱警察的人,僵持到底直到拿出警察證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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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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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戶籍法56條,身份證的確需隨身攜帶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30006&FLNO=56 而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在當下無法查證身分的情況下, 警方雖然可以將其帶回警局查證留置3小時,但警方查證民眾身分也有其但書(依據第6條), 並非高興想查誰就查誰。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D0080145&FLNO=6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D0080145&FLNO=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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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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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
臨檢進行前應對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等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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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2 您的住址: 晚上黑壓壓一片的那區
文章: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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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對喔 我相信 每天出門慢跑的人 也沒有隨身帶身分證吧 這樣算擾民吧 更何況 警察在執行勤務時 若有民眾要求看證件 本來就是要亮給人看 在哪個國家都是這樣啊 警察拿不出來 可能真的沒帶 事情鬧大 只是會回去被人拉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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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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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故事有個盲點 為什麼你還沒確定警察有沒有帶證件之前 你就有膽跑給警察追 萬一他有帶 那你不是糗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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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天上人間
文章: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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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又沒做壞事,跑給警察追又如何,而且如樓主所說的,穿警察制服的就一定是警察嗎? 難道穿便衣的,大叫我是便衣警察,他就是便衣警察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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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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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看述說來評論,感覺是樓主跟警察都很怪,但樓主問題比較大一點
明明可以口氣好一點,就說下樓買個東西 證件沒帶 管理員都在旁邊可證明了 而且從敘述上來看是在超商時 警察就有意盤查,但樓主不甩 趕快走,這下沒嫌疑都變 有嫌疑了,警察是有權在公共場所核對你身分的,他只是不能在無具體可疑狀況下無故帶 回警局盤查,光有逃避盤查嫌疑這一點,樓主是理虧的 不過警察不出示證件 也是很奇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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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板橋市
文章: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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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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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台灣以北、台北以北
文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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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察沒有態度惡劣
或造成樓主非常不便的情況下.... 我實在沒辦法理解 為何樓主要如此不合作 萬一因此發生意外或衝突 應該不少人會表示:活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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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the force be with yo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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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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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叫臨檢,規定在警察勤務條例裡面。。。。。。 而網兄的情形是盤查 也因為有釋字535才有接下來的警察職權行使法 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警職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既然已經註明"或"了,自然不需要在穿著制服的情形下出示證件 再來要告知事由,也就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這個理由有很多,深夜是其一、或許附近之前有發生刑案是其二 也因為網兄已經直接拒絕出示,警察隨便講都算是合理懷疑了(結果論) 再來 就是叫巡邏車把你帶回去仔細盤查身分三個小時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7條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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