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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中部
文章: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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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派出所招領
員警就會告知拾取人有要求失物幾成報酬的權利 失主來取失物時 警局也會通知拾取人 是否要跟失主請求報酬 半年沒人領取就歸拾取人所有 保留招領收據半年後記得去領回 不過作筆錄要快一個小時 個人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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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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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經常撿到手機,大約有十次以上的經驗了
撿到就還人家就好了,不是自己的東西拿在手上也是很怪 能打的就直接找通訊錄裡的電話打,請手機失主的朋友聯絡一下 不能打的就直接交給保全或駐警就好(很少遇到,大多都是活的) 還在馬路上撿過摔成三塊的手機(本體,背蓋,電池) ![]() 組起來居然還能開機,也沒鎖 pin 也找到失主了,聲音很好聽 結果來了個 OBS 她老公騎車載她來拿...Or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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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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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去醫院等門診的時候時機掉在椅子上面,發現的時候已經在家裡了
那時候也是狂call,結果都沒有人接 過了幾天有個阿伯打電話來我家說這支手機撿到 他說智慧型手機他不會用,她女兒教他打回來的 我拿了幾顆蘋果謝謝他,鄉下地方比較單純吧 還有一次則是騎車手機掉了, 那次有去警局備案,因為我的imei碼還在 過了一個月後警察打電話給我說抓包了 是一個12歲的弟弟撿走拿去用 他媽媽把他罵得半死 還好我是報遺失不是竊盜,要不然就要跑法院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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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mask
文章: 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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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塊
真夠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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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瘋人島
文章: 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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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要領謝禮的先決條件
就是撿到的人要送到派出所 如果直接跟物主要錢,物主可以不用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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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島已經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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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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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檢到的人還主張了兩天的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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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人飲水,冷暖自知,何必多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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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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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4.htm?Slots=BSo
2012-11-30 男拾手機強索報酬 嗆不給錢放回淋雨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眼鏡男拾到手機多日,不送警局,卻連絡女失主索3成酬勞,女失主答應付酬後碰面劈頭就嗆「我已報警」,還問「若沒答應你,是不是就不會把手機拿來?」男答「那我就放回原處嘛」,若沒酬勞,「那我乾脆丟在那邊讓雨淋壞」,唇槍舌劍過程PO上網;律師林俊峰說,男子此舉已涉恐嚇取財罪嫌,可處5年以下徒刑。 律師︰男涉恐嚇取財罪嫌 YouTube前天有一段影片,標題「撿到手機不送派出所,還說不給錢就丟回去」,網友說「前兩天掉了手機,狂打了幾十通電話,今天終於有撿到的人回電,卻是這副德性,台灣人到底怎麼了?」 影片中,眼鏡男說「我說要還給妳,妳緊張什麼啊?」女失主說「我只是要提醒你,我已經報警了」,此話一出,眼鏡男瞬間變臉,化身激動哥問她「為什麼?為什麼?」 眼鏡男說「我要還給妳啊,我沒有誠意還給妳,我幹嘛還打電話主動聯絡妳,我乾脆就把手機關掉,放回原處就好了啊」,聽到「誠意」,女失主反駁「但是你跟我要錢啊!」眼鏡男微愣即說「合理啊,報酬3成啊,而且妳也答應了啊,妳也承諾我了啊。」 女答應給錢 見面說已報警 女子說「因為我怕你不送過來…撿到手機的人通常會送到派出所啊」,眼鏡男回「對啊,那我聯絡妳不好嗎?」片尾,只見眼鏡男靠近女子,在鏡頭外伸出手,應該是還她手機,隨即悻悻然轉身離去,因畫面未及於手部,看不出眼鏡男有沒有拿到酬勞。 警方表示,眼鏡男此舉有恐嚇取財的罪嫌,民眾拾獲遺失物,若想索報酬,應送到派出所,由警方通知失主,再商討是否給付報酬金,不可私下向失主索酬。 曾任板橋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林俊峰提醒,目前已修法,拾獲遺失物索取報酬不得超過1成,而非3成;男子向失主要錢,若不給就不還,涉侵占罪,若男子說「不給錢,就放回原處讓它被雨淋壞」,並因而拿到錢後才交還,則觸犯恐嚇取財罪嫌。 對眼鏡男的行為,網友反應兩極,網友ducklin.yaya說「還開口要3成?早就改1成了好不好,沒有第一時間拿去派出所或通知失主,也不符合1成 報酬的」;lhh123說「男的要錢要的很誇張,但女失主一見面開口就說有報警還錄影,好像是釣魚」;ljay1211說「一臉就是要錢要錢的,台灣社會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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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人飲水,冷暖自知,何必多言 此文章於 2012-11-30 06:35 AM 被 sd964p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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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Hsin-Chu / Chung-Li
文章: 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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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東西應先交給警方, 才能要求留置權, 三成哥用這樣的方法要求報酬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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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所:陣地準備好報告! ![]() 此文章於 2012-11-30 06:45 AM 被 滄桑悠無愁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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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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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是較新款智慧型手機,酬勞50元銅板是在侮辱人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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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2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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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樣說起來,做善事還要考慮邊際效應…以後可能不值錢的就不撿了,值錢的就賣了?還是沒辦法證明是誰的就佔用了,有辦法證明是誰的就丟了?如果不值錢又沒辦法證明是誰的就不撿了? 這件事我完全贊成男方的說法。我覺得女方不要臉。 你答應給錢,如果我交還給這個女的,那女的會不會翻臉說,東西本來就是我的,我為什麼要給錢? 另外,如果這是民法規定保障的,那就沒有強制一定要送警局。如果你是在什麼荒山野嶺掉的,光是撿到的人,送警局就是一翻功夫,你再要回來也是一翻功夫。暫時放在拾獲人處還是情有可原呀。此外,拾獲人有可能不是本地人,是外地人呀,如果你是台北人,在高雄遺失,有一個台南人到高雄玩時撿到,那要怎麼辦?再說,如果民法有規定一成,那如果我自行通知,你不給錢,那我有沒有權利主張因為你不給錢,違反民法,所以我要上法院告你? 他這回是掉手機,是可以證明是誰的,又是高價品,才會有這個問題。 這個事情證明,資本主義下,人性是自私貪婪的,撿到的人也自私,索還的人也自私。 這另外也證明,在資本主義下,就算你是做善事,都有可能被扣上罪嫌。 所以是要說不要做善事的好?還是需要人幫助時,你開口也不會有人信?那這是說,好人活該,不長命。 至於多少錢,如果只給五十的話,那是不是可以告,公然侮辱罪?本案的女士已經將對方錄影又放上網路,而且,如果只給五十,不滿法定的一成。呵呵呵… 其實我跟本沒想過要拿多少…我只是發現,現在人對做善事的價錢還真高。如果是這樣,那為什麼不成立一個做善事公司,可能都比慈濟有用。 此文章於 2012-11-30 08:32 AM 被 ILYUSHIN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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