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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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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6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
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
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
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
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
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
扣五百萬元。
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
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
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
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
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
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
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一○、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一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
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
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財產是怎麼分的, 各能分得幾分之幾?
DE是第一順位繼承人,C是配偶和DE均分,但C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而得1/2,這些都要繼承人自己主張,不主張就繼承人間自己橋

F正常來說應該分不到, 除非 "A, C, D, E均放棄繼承" 是嗎?
是啊,F是兄弟姐妹屬第三順位,他老木第二順位,但法典這樣寫,實務作法不知?

若那間房屋給A繼承, 幾年後A過世後, 可繼承的是? D, E, F嗎?

A死,F1/2 ,DE代位1/2,繼承人是FB但B早死,B的部分DE可代位繼承
     
      
舊 2012-11-27, 11:19 PM #1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kino離線中  
cjj1976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0
B死亡
沒有遺囑
通常是先生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先拿走一半
然後剩下的一半由二個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先生(配偶)三人均分
 

此文章於 2012-11-27 11:46 PM 被 cjj1976 編輯.
舊 2012-11-27, 11:45 PM #1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jj1976離線中  
virgoboy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247
喬不定,照法律走,只有丈夫、子女分得到
喬的定,要怎麼分就怎麼分
舊 2012-11-28, 03:34 AM #1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virgoboy離線中  
杰德爾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551
引用:
作者cjj1976
B死亡
沒有遺囑
通常是先生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先拿走一半
然後剩下的一半由二個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先生(配偶)三人均分


正解!!!!!!!!
舊 2012-11-28, 04:56 AM #1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杰德爾離線中  
sd640801
*停權中*
 
sd64080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336
民法 1138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再往下
配偶一半
剩下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 子女 ) 按照人數均分


=====

遺產免稅額按照公式算完應該有一千多萬可以免稅

沒有超過一千萬不用去擔心遺產稅的問題


基本免稅額 + 配偶免稅額 + 子女免稅額 = 絕對超過一千萬

=====

此文章於 2012-11-28 09:10 AM 被 sd640801 編輯.
舊 2012-11-28, 09:09 AM #1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d640801離線中  
oversk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27
http://bit.ly/WuhdNA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強調,若其繼承的財產當時並未繳納遺產稅,事後再發生繼承事實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台北市國稅局強調,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只有在已納遺產稅的條件下,日後再發生繼承情形,才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也就是說如果可以的話,最好交點遺產稅。

還有就是最好自己把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看清楚。
之前辦的時候,那些部份要計入那些不要,
問了好幾次地方稽征所的人,
不同的人給的答案都不一樣。
舊 2012-11-28, 10:36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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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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