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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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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聽相關研討會時,主講人有提到台北已有不少律師成立所謂的蟑螂事務所,打算利用個資法來大撈一筆
國外個資訴訟的案例多半以和解收場。律師或是社團代表收集足夠的人數(我國為20人以上即可成案),即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而被告的公司或組織則須負起舉證的責任,證明自己善盡管理責任... 不過舉證之所在,就是敗訴之所在。國外的案例多半是以戰逼和,被告的一方都是要繳付大筆金額和解。因此這其中就有很多利益存在。 例如律師找20個相關受害者簽署授權,說好事成後每人可獲得十萬元賠償,然後律師代位向業者求償個兩千萬,假設庭外和解500萬,律師扣掉給那20人共200萬的賠償金外,其他的就是律師賺的,那20位委託人坐在家裡就可以拿到10萬元賠償金....而且參考國外案例,企業組織敗訴的機率是很高的... 據說國內有部分公務機關已經在今年的預算中編列相關的賠償金額..... 另外依據今天公告實施的個資法內容,其實最高賠償金額不只兩億....如果涉及的利益超過兩億元,賠償的金額是可以再往上攀升.....(個資法第四章第28條說明) 因此一些散漫的公司企業,不小心是會被告到結束營業的.... 不過要強調的是,這已經是個法律問題,因此我只是轉述別人在研討會中的說法,僅供參考。一切還是以未來法院的判例而定... 以下是個資法相關法規說明,各位可以參考一下。(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第 四 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第 28 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 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 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 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 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 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 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此文章於 2012-10-01 08:18 AM 被 mole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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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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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嗚嗚……c大比較有”商業價值”……我只有存錢的銀行會打來…….手機安靜得很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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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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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比較想賠女業務2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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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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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是打來的都是一些什麼Debt Settlement, IRS Tax Settlement, 信用卡在阿里布達被盜刷要我轉移安全賬戶之類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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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您的住址: 東別旁...
文章: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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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是隔一個禮拜又一天?
或隔兩個禮拜 或一個月等等之類的較長間隔時間呢? 文字遊戲業者應該都很會玩吧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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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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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隔多久的問題
因為有導入生命週期的觀念 個資保管機關除了收集與運用個資的規範外 亦負有停止使用與刪除保留的責任 主要也是不得未經當事人同意 任意使用 因為對部份企業來講這個洞很大 深不見底 所以個資法修改條款通過兩年 現在還只能部份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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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的醜陋就是,會在無權、無勢、善良的人身上挑毛病,卻在有權、有勢、缺德的人身上找優點。當無權、無勢、善良的人受到傷害的時候,還會站在所謂的道德制高點上,假惺惺地勸說無權、無勢、善良的人,一定要忍耐,一定要大度。 此文章於 2012-10-01 09:57 AM 被 u852642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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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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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 發表是 看爽用的。
要生效力 實施 一定要 台灣法院 有訴訟 案件 判例 成立 才有法律效力。 這點基本常識要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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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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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像這種的也可以告嗎? 此文章於 2012-10-01 10:12 AM 被 Cautio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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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新店市福園街13號
文章: 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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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 那是亂槍打鳥,對方沒有指名道姓比較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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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7 您的住址: 路上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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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過怎麼拿到我電話
跟我說電腦隨機選的 我就不知道要再怎麼問下去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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