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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蛋3
Advance Member
 
鋼蛋3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442
她應該回監理所重新考照才對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可以吃嗎????
舊 2012-09-14, 04:29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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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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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7
您的住址: 流浪ing
文章: 55
引用:
作者z29112027
突然異想天開想到,如果在腳踏車上裝電動引擎,讓腳踏車可以飆超過50公里,然後被測速違規照相桿拍照,條子伯不知道會不會寄罰單過來


這樣會不會先觸犯法規? 機動車輛甚麼的..

如果拍也只拍到後腦勺,連面孔跟車牌等可供辨識的點都沒有,要警察委託鄉民來人肉搜索嗎?
 
舊 2012-09-14, 04:37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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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離線中  
漲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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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 停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第 6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第 119 條

慢車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
備之良好與完整。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安全設備,應符合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
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
三輪以上慢車,其安全設備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項授權另定之管理辦法規定。
慢車擅自加裝補助引擎或馬達行駛者,依汽車之拼裝車輛處理。
舊 2012-09-14, 04:41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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