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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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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應該回監理所重新考照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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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可以吃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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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7 您的住址: 流浪ing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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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樣會不會先觸犯法規? 機動車輛甚麼的.. 如果拍也只拍到後腦勺,連面孔跟車牌等可供辨識的點都沒有,要警察委託鄉民來人肉搜索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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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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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第 119 條 慢車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 備之良好與完整。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安全設備,應符合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 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 三輪以上慢車,其安全設備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項授權另定之管理辦法規定。 慢車擅自加裝補助引擎或馬達行駛者,依汽車之拼裝車輛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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