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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請試想一下,
綠燈亮起,斑馬線上還有行人或腳踏車在走。

應該:
1.衝過去撞倒他。
2.等他走過去再行駛。

如果是選1的人,

請問闖紅燈應該判死刑或重傷,
而且是由您來行刑嗎?

換句話說,別人闖紅燈你就可以撞死他嗎?
機動車輛VS肉身行人(或腳踏車)
這個結果很明顯有蓄意成份在內。

鬼島就是有這種人...
難怪有這種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12-08-05, 11:51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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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現在在線上  
lwm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108
引用:
作者czf52017
沒人想閒閒沒事去撞人
汽車有A柱死角,而且開車的右方有汽車擋住視線


正好符合〞應注意而未注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3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法條不是考完駕照就可以忘記不遵守的。
 

此文章於 2012-08-05 11:57 AM 被 lwm 編輯.
舊 2012-08-05, 11:56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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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wm離線中  
czf52017
Basic Member
 
czf52017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3
引用:
作者lwm
正好符合〞應注意而未注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3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果然是跟法官同樣僵化...
__________________
瞇了一下代表我還在意
旺了兩聲代表我會離去

古拉豹的紙模型倉庫 - 阿弘專區~~
舊 2012-08-05, 11:58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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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f52017離線中  
旡旡旡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30
在視線範圍適用吧!

突然出來的

那看神吧
舊 2012-08-05, 12:01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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旡旡旡離線中  
lwm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108
等你出事到法院時就會再想起這件事,
不過要付出的代價很大,
為了搶那一秒鐘,
讓人致死或重傷,
值得嗎?

這些是一個侓師長輩說的....不管你信不信,但我是信了。

此文章於 2012-08-05 12:07 PM 被 lwm 編輯.
舊 2012-08-05, 12:02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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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wm離線中  
jshj031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393
汽車駕駛不太會答辯,應該說"我已經非常注意在開車了,誰料對方闖黃燈,突然闖過來,我有緊急煞車,但還是撞上了,不信,你去丈量煞車痕(如果當天有請交通事故處理車來處理的話),來證明我有注意,而且有採取動作。你(法官)如果逕以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辦我,我不服,一定上訴到底,而且要加訴行政訴訟,告檢警瀆職」

”注意”這東西,是很難量化的,法官沒有量化實據,就以法條文字亂判人,實在很難讓人信服。”注意”要量化也是可以,要視駕駛看到障礙物時時間,和距離,離撞到還有多遠,和正常人的反應速度,再量地上煞車痕,這三個數據來計算,就可以判斷駕駛人有沒有在足夠時間內反應並採取行動。

此文章於 2012-08-05 12:11 PM 被 jshj0314 編輯.
舊 2012-08-05, 12:02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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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hj0314離線中  
czf52017
Basic Member
 
czf52017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3
引用:
作者lwm
等你出事到法院時就會再想起這件事,
不過要付出的代價很大,
為了搶那一秒鐘,
讓人致死或重傷,
值得嗎?

這些是一個侓師長輩說的....不管你信不信,但我是信了。

你有點進去看新聞嗎?
__________________
瞇了一下代表我還在意
旺了兩聲代表我會離去

古拉豹的紙模型倉庫 - 阿弘專區~~
舊 2012-08-05, 12:11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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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f52017離線中  
jshj031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393
引用:
作者jshj0314
....

”注意”這東西,是很難量化的,法官沒有量化實據,就以法條文字亂判人,實在很難讓人信服。”注意”要量化也是可以,要視駕駛看到障礙物時時間,和距離,離撞到還有多遠,和正常人的反應速度,再量地上煞車痕,這三個數據來計算,就可以判斷駕駛人有沒有在足夠時間內反應並採取行動。


補充,還要加上當時車子的速度,一併計算
舊 2012-08-05, 12:13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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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hj0314離線中  
GIRORO伍長
*停權中*
 
GIRORO伍長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55
引用:
作者czf52017
果然是跟法官同樣僵化...



並非僵化

判決無罪重點不在綠燈歸誰、而是事故中你駕駛行為是不是符合安全駕駛
事故中只要你有不符合安全駕駛的行為就會有過失

而所謂的事故過失:並不會因為某方過失較大、另一方過失就算沒罪
這也是一般台灣民眾對於交通事故常見的錯誤認知

就像你在一百米外看到一個老公公闖紅燈過馬路
你不踩剎車防止事故,還加速撞死對方
法律上要說你因為你有綠燈可以合法撞死人,在法院上是沒有人會理你的
還會加上一條謀殺罪



答辨上應著重自己已經非常專注在開車上
對方的行為自己無法做到預知而防止事故

而不是對方什麼死角衝出來之類的、對於視線死角本來就該更加小心慢行
答辨暴露你開車不專心、那本身就是有過失了


就像前幾年有一婦人靠右走路走到一半突然無預警向左轉
造成後面車輛撞死、該車輛沒有超速
婦人動作及車輛距離不足以讓駕駛反應做出防止動作

找不到駕駛過失之處、事故責任則100%在婦人身上
後面是判無罪

此文章於 2012-08-05 12:18 PM 被 GIRORO伍長 編輯.
舊 2012-08-05, 12:16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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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RORO伍長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jshj0314
汽車駕駛不太會答辯,應該說"我已經非常注意在開車了,誰料對方闖黃燈,突然闖過來,我有緊急煞車,但還是撞上了,不信,你去丈量煞車痕(如果當天有請交通事故處理車來處理的話),來證明我有注意,而且有採取動作。你(法官)如果逕以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辦我,我不服,一定上訴到底,而且要加訴行政訴訟,告檢警瀆職」

”注意”這東西,是很難量化的,法官沒有量化實據,就以法條文字亂判人,實在很難讓人信服。”注意”要量化也是可以,要視駕駛看到障礙物時時間,和距離,離撞到還有多遠,和正常人的反應速度,再量地上煞車痕,這三個數據來計算,就可以判斷駕駛人有沒有在足夠時間內反應並採取行動。


你的答辯一樣蒼白無力。

首先你的行政訴訟一定會被駁回的,根本沒有理會的必要。

其次,即使你這樣恐嚇法官,法官還是會引用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條文來判決,為什麼?因為法官依法審判,在法理上絕對站得住腳,你到哪裡申訴都一樣。


再來,大部分的車禍過失傷害案件,除了少數作出錯誤反應的之外,被告多是在無法反應時間內發現對方的,因為如果被告在能夠反應的時間內發現對方還撞上去,那就不是過失而是故意了。真正的關鍵在於是否「客觀上無法預見」,這才是重點。

一件車禍事故中,警方需製作相關大量的文書,包括: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其中現場圖警方會描繪雙方位置、距離,包含煞車痕跡等(如果有的話),這些資料都是必備的,更別說事後可能送鑑定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跟運氣好有調到的監視錄影畫面。

所以法官並非只憑文字就下判決,而是根據上面大量的資料來做出判斷,憑文字就下判斷的是誰?是你呀,老兄!而且還是憑著記者的文章就做判斷。

醒醒好嗎?
舊 2012-08-05, 12:37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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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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