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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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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說的很正確...但是就是有人看不懂違憲是指"行為不檢"定義太模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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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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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依他們的腦殘腦~ 不算~ 人家他們可是從小考試考到大 不會講錯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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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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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不檢點是太含糊了,
所以我認為教師法應該改為, 有性侵前科的老師終生不能再擔任老師 或者是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老師不能再當老師, 等等,應該針對一些特定的罪... 反正教師法改完後應該還是會限制性侵犯擔任老師... ------ 例如大法官之前解釋 有性侵前科不能當計程車司機有無違憲? 大法官說沒有違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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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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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內容當然沒錯 這是憲法給予的基本人權
但...要做的話當然有變通之道...如公布任用之學校單位等 只是不會真的這樣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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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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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702
Q;行為不檢可否作為解聘、不續聘、停聘之依據,有無違反法律明確性? A;可以做為解聘、不續聘、停聘的依據,尚未違反法律明確性的要求,但是法律 規定"儘量"寫得再白一點,最好是採列舉式。 Q;因行為不檢遭解聘、不續聘、停聘後,終身不得再聘為教師,有無違反必要性原則? A;大法官動了惻隱之心,認為應給予改過的機會,認為這項限制工作權的規定 可以存在但是"太超過",再過一年後,這個限制工作權的條文自動廢除。 案情事實摘要; 聲請人為公立高中已婚教師,於98 年7 月間該校暑期營隊活動擔任輔導員,被檢舉於活動期間對服務學員發生疑似違反其意願之性行為。該校隨即調查,嗣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上述1 項6 款規定為由,決定自99 學年度起不予續聘;教育部亦核准該處分。聲請人不服,經申復、申訴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乃認上述各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工作權保障,聲請解釋。 此文章於 2012-07-28 12:29 AM 被 oArmso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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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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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廢物 還要納稅人給他錢去請律師....然後再用納稅人的錢請大法官......來保障它工作權? 台灣真是寶島阿 一堆活寶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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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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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官好像是終身的
不知道有沒有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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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Nutopia
文章: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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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強x犯教師已經改邪歸正? 選擇題:強x犯教師服刑期滿或假釋後, 限令到
1. "剛剛好"學校 2. 司x官學校 3. 大x官家教 4. 以上皆是 教10年都沒再犯強x學生, 准予回復到一般學校任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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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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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即便條列出行為不檢的清單,包括強姦殺人之類的 也不能限制再任教的可能性囉? 此文章於 2012-07-28 09:04 AM 被 跳海人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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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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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行為不檢不算太模糊 狼師的再犯率很高 為了保護弱勢學童,採取最嚴格的審查標準並無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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