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一片火海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0
引用:
作者weirock
法官是站在被告人這一邊的哦~

最高法院決議,法官只主動調查對被告有利的事項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71297)


實在是很偏廢的一群.....
     
      
舊 2012-06-23, 11:33 AM #1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一片火海離線中  
jshj031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393
請問讀法律的網友,像這樣檢察官失職,法官咬文嚼字法玩法,後來被更審改判,若確定。沒有法律處罰這些檢察官,法官,類似記過,記點,扣錢之類的?

一般工作做錯事,有所謂業務過失……如何的,難道檢察官,法官這職業沒有嗎?
 
舊 2012-06-23, 11:48 AM #1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shj0314離線中  
gundammg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570
法官是智障啊
舊 2012-06-23, 12:03 PM #1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gundammg離線中  
FD3STYPER
Master Member
 
FD3STYP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引用:
作者一片火海
法匠咬文嚼字鑽牛角尖有問題比較嚴重,被打臉打的好


+1.

五年改七年? 有比較重嗎, 乾脆無罪啦~

出來, 家屬處理.

當一個國家的司法已經傲慢無能到一個境界, 就不要怪私刑四起.
__________________


10年
舊 2012-06-23, 12:19 PM #1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FD3STYPER離線中  
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
舊 2012-06-23, 01:02 PM #1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mwang離線中  
chenyuan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您的住址: ~永恆的回憶~
文章: 260
引用:
作者jshj0314
請問讀法律的網友,像這樣檢察官失職,法官咬文嚼字法玩法,後來被更審改判,若確定。沒有法律處罰這些檢察官,法官,類似記過,記點,扣錢之類的?

一般工作做錯事,有所謂業務過失……如何的,難道檢察官,法官這職業沒有嗎?

除非得罪長官、學長,不然是不會有作錯事的情形,他們會幫你駁回!

咬文嚼字在公家機關是必要的,黑紙白字,自己不注意,長官想護航都沒辦法。

一位友人在公家機關處理資訊、市政府電腦維護之類,進去到現在不知幾年了,每次都被公文搞死,幸好長官對他很好,公文每寫必退,不然早就賠死了。

最後放棄不寫了,每有案子申請都需親自到說明,無法用公文往返,我看他也蠻累的。

此文章於 2012-06-23 01:34 PM 被 chenyuan 編輯. 原因: 打錯字-_-"
舊 2012-06-23, 01:32 PM #1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henyuan離線中  
Wake
*停權中*
 
Wak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田中央
文章: 203
1.桌子去腳改密封式
2.加裝電子干擾系統避免遙控
睡午覺去
舊 2012-06-23, 01:38 PM #1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Wake離線中  
浩劫重生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0
引用:
作者czf52017
才七年

真的不考慮鞭刑嗎?

如果立法院能訂出鞭刑的法案,只要罪刑符合使用,我想法官會依法判處鞭刑。

引用:
作者FD3STYPER
五年改七年? 有比較重嗎, 乾脆無罪啦~

就好像義務役役期一年改三年,或之前的二年改四年,甚至更早的三年改五年一樣。

或是募兵制實施,只要當四個月的兵,之後又變成要服役二年四個月,那心情一定是OOXX

此文章於 2012-06-23 01:52 PM 被 浩劫重生 編輯.
舊 2012-06-23, 01:47 PM #1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浩劫重生離線中  
maruko.
Major Member
 
maruk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8
文章: 206
如果某些法官只會玩文字判刑,我看你們全部回家吃自已算了,
以後交給電腦就好了,給你們判跟給無生物判的有什麼分別

鞭刑、去勢什麼鬼的,在台灣根本很難推行,
有那白爛團體跟無能的官員存在,難! 除非有大官的親人出事

此文章於 2012-06-23 02:13 PM 被 maruko. 編輯.
舊 2012-06-23, 02:12 PM #1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aruko.離線中  
JO_
*停權中*
 
JO_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6
您的住址: 剛從jo_eblack搬出來
文章: 1
引用:
作者ylafos
男性侵2歲女 法官:未反抗…更一審重判

全文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7178678.shtml)

一、二審法官認為,強制****是指用強暴、恐嚇等手段,檢警調查均未提到他性侵女
童時有使用強制力,既然如此,被害人因是「年幼慣於服從長輩」,故未反抗或表示拒絕,
不符強暴要件,改依「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性交罪」將蔡判刑五年。


更一審法官認為,蔡雖否認犯行,但女童包著尿布,還在喃喃學語,那有能力反抗,為無行
為能力的人,怎能與蔡嫌合意性交?顯然是蔡為卸責狡辯,於是撤銷一、二判決,改依加重
強制****罪從重判刑。

一個就算 還一、二審法官都這樣認為 應該是法律有問題

我也覺得這是法條問題,如果那樣在意反不反抗,
直接將幼童的部份視為強迫性就好了

我是說部份重罪就是重罪
不在因為法官的自由心證再去加刑
舊 2012-06-23, 02:40 PM #2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O_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3:51 A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