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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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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實在是很偏廢的一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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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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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讀法律的網友,像這樣檢察官失職,法官咬文嚼字法玩法,後來被更審改判,若確定。沒有法律處罰這些檢察官,法官,類似記過,記點,扣錢之類的?
一般工作做錯事,有所謂業務過失……如何的,難道檢察官,法官這職業沒有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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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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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智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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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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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五年改七年? 有比較重嗎, 乾脆無罪啦~ 出來, 家屬處理. 當一個國家的司法已經傲慢無能到一個境界, 就不要怪私刑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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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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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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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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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您的住址: ~永恆的回憶~
文章: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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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除非得罪長官、學長,不然是不會有作錯事的情形,他們會幫你駁回! 咬文嚼字在公家機關是必要的,黑紙白字,自己不注意,長官想護航都沒辦法。 一位友人在公家機關處理資訊、市政府電腦維護之類,進去到現在不知幾年了,每次都被公文搞死,幸好長官對他很好,公文每寫必退,不然早就賠死了。 最後放棄不寫了,每有案子申請都需親自到說明,無法用公文往返,我看他也蠻累的。 ![]() 此文章於 2012-06-23 01:34 PM 被 chenyuan 編輯. 原因: 打錯字-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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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田中央
文章: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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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桌子去腳改密封式
![]() 2.加裝電子干擾系統避免遙控 ![]() 睡午覺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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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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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立法院能訂出鞭刑的法案,只要罪刑符合使用,我想法官會依法判處鞭刑。 引用:
就好像義務役役期一年改三年,或之前的二年改四年,甚至更早的三年改五年一樣。 或是募兵制實施,只要當四個月的兵,之後又變成要服役二年四個月,那心情一定是OOXX 此文章於 2012-06-23 01:52 PM 被 浩劫重生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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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8
文章: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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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些法官只會玩文字判刑,我看你們全部回家吃自已算了,
以後交給電腦就好了,給你們判跟給無生物判的有什麼分別 ![]() 鞭刑、去勢什麼鬼的,在台灣根本很難推行, 有那白爛團體跟無能的官員存在,難! 除非有大官的親人出事 ![]() 此文章於 2012-06-23 02:13 PM 被 maruko.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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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6 您的住址: 剛從jo_eblack搬出來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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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覺得這是法條問題,如果那樣在意反不反抗, 直接將幼童的部份視為強迫性就好了 我是說部份重罪就是重罪 不在因為法官的自由心證再去加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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