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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61
					
				 | 引用: 
  那個同意書是意指同意切除息肉還是摘除正常的膽啊 引用: 
  切片取樣也犯不著整顆拔掉吧 我看差不多情節就是 :啊∼終於找到了  (喀擦) :收工,換下一台刀 ( 沒確認就切吧 ) 有不少醫療糾紛最後都是病患吞下來 因為已經沒了,再爭也沒有意義,不然浮上來的會更多 碰到個要爭的運氣不好 既然程序上沒錯的話,我看判個【應注意未注意】好了  | |||||||||
|  2012-06-07, 03:05 PM
			
			
	#11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4
					
				 | 法官的邏輯拼醫生的邏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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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6-07, 04:40 PM
			
			
	#12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 引用: 
 正常?! 老實說應該不會有醫生稱一個有膽囊結石並引起慢性膽囊炎的膽囊為一個正常的膽囊 膽囊結石會引起膽囊炎 膽囊炎會引起膽囊息肉 而膽囊息肉會引起膽囊癌 就算息肉沒轉成惡性的癌細胞 膽囊結石也有可能造成膽囊穿孔... 等併發症 而導致敗血症 而膽囊結石在外科最常見也是最根本的的醫療方法就是直接摘除 (當然如果你沒有出現甚麼嚴重的症狀也是可以選擇暫時跟膽囊結石和平相處一下) 另外 外科手術的切片取樣就是把患部整個摘除再做切片檢查 (所以腫瘤摘除手術都是摘除後才能告訴你這個腫瘤是良性的還是惡性) 還沒聽說過有外科手術開刀只是為了取個樣 此文章於 2012-06-07 05:06 PM 被 Elros 編輯. | |
|  2012-06-07, 05:04 PM
			
			
	#13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36
					
				 | 引用: 
 很多檢查沒有打開那一刻不會知道的,連男女都會照錯了,何況是息肉或腫瘤? 加上手術都有一定程度的風險,而且往往分秒必爭, 除非患處很容易取樣,或是摘除後會對生命或外觀造成重大影響 否則都是先摘之後才能告訴你器官是否良性或惡性 沒人願意再開第二次的,風險跟身體上的傷害只會更大 | |
|  2012-06-07, 05:17 PM
			
			
	#14 |   | 
|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嘉義 
					文章: 190
					
				 |   最好是explore進去發現只是發炎,然後顧慮到這位人稱"鐵膽"法官的LOGO,把膽留下來。等有一天膽囊癌發了。這位"鐵膽"法官一定會告你當初為何明知有惡變的可能卻不順手摘除,害牠罹癌,要求賠償個5億!因為要養成這麼個法官實在不容易!所以以後此類之病例,手術前請先送法院審核,要最少3個法官通過後才得進行手術!絕對保障病人的權益!你們說安ㄋㄟ赫唔赫ㄚ? 
				__________________  新機: CPU:AMD Athlon II X4 620 跑3.2G MB:ASUS M4A78 PRO Power :ENHANCE 400W(80+)E80 MEM:KINSTON DDR2 2G X 2 機殼:Lancool K62  舊機: CPU : Intel 2.4 CG oc 3.4 MB : Albatron PX875P Pro Power :保銳 靜音坦克420W(98.05月中掛了)用舊海韻 400W擋著先 Mem : Adata DDR 500 256mX2 加壓0.2V 284外頻,同步,雙通道,3.4.8.8 ultrafast 顯示卡 : NVIDIA GeForce 6200 | 
|  2012-06-07, 05:19 PM
			
			
	#15 |   | 
|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24
					
				 | 引用: 
 套用同樣的邏輯想法 法官誤判 & 檢察官失職..... 這些是不是要大家都要去怒告一下 不過看到的都是法法相護比較多咧. | |
|  2012-06-07, 05:25 PM
			
			
	#16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382
					
				 | 引用: 
       我看以後台大要幫高高在上的青天大老爺開刀前 最好再加簽一張"免訴切結書"用以明哲保身   搞成現在這樣, 就算本案沒事也不能保證其他醫療糾紛不受法官"自由"心證的牽累呀 對法院有了解的就知道我在說什麼了      | |
|  2012-06-07, 05:28 PM
			
			
	#17 |   | 
|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6
					
				 | 依據我國刑法第十條第四項對重傷的定義如下: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摘膽算哪樁? 要不要再翻翻書? | 
|  2012-06-07, 05:31 PM
			
			
	#18 |   | 
|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鄉下 
					文章: 48
					
				 |   引用: 
 原則上應該是已經告知要把膽拿掉了,不可能手術前跟你說要拿息肉,結果趕大膽地把膽拿掉,就好比牙齒痛說要拔智齒,結果拔到大臼齒那就真的是醫療糾紛了。但是至於這個膽是不是良性,沒摘下拿去化驗,光憑肉眼是不可能確認有沒有問題的,如果是肉眼就可判定那就是神醫了。我想告的原因應該是針對事前給予的訊息不夠明確這部份。但是事實如何,或許就得看到時候的判決書了。無怪乎我以前社團****大醫科的學長,後來沒事還去讀台大夜法系,也考到律師執照,真是有遠見...... 這案子如果成立,我看大家以後很可能找不到人可以開刀了,很多外科醫師應該都轉去醫美了。 
				__________________ You may say I’m a dreamer, But I’m not the only one. I hope some day you’ll join us, And the world will be as one. | |
|  2012-06-07, 05:55 PM
			
			
	#19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983
					
				 | 引用: 
 要開刀至少也要CT掃描一下 | |
|  2012-06-07, 05:56 PM
			
			
	#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