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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酒無多少醉為期
文章: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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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找東西而已~
法官: 找什麼? G點 ![]() 旁聽女: 屁~A到Z就找遍了, 就G找不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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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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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道德為根據的罪怎麼會"無聊" 我倒是覺得很有意義 法律從沒禁止一個人變心﹐也沒逼任何人結婚 政府給予結婚人士一些福利﹐規定不得通姦也很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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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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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既然有利後續的訴訟或談條件 那這條罪就有它的意義與用途 這樣的話根本就不是條無聊的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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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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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閣下大概是以為,判了通姦罪,打離婚的官司就一定有比較好的條件?那您大概弄錯了 通姦罪和離婚是兩件事情,刑事與民事不能混為一談,就像車禍致人於死,國家會依照法律判刑,但是民事賠償不一定因為對方被判甚麼刑,就一定有甚麼賠償 那位仁兄說是無聊,是有點言過於實,但是的確如果只是私人領域的事情,是否要以國家公權力介入,那就值得討論,再者,通姦除罪化並非通姦者就毫無限制或者婚姻契約即為一張紙而已 如果閣下仍認為婚姻被破壞需要對方求償,打離婚官司還比告通姦罪還來的更容易求償,原因無他,是不是通姦根本不需要受到那「無聊」性器官結合的定義所限制,只要你能講出對方不認真執行婚姻契約,離婚官司之成立就有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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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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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離婚官司並沒辦法向第三者求償。 那性器官結合只是法律的定義﹐其實通姦罪本身的意義是什麼大家都很清楚﹐只是自己陷入了就會找漏洞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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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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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閣下大概也搞錯婚姻這個契約,如果被破壞,是誰才要負責? 如果婚姻這個契約,是第三者也有簽字,那才有第三者要不要求償的問題 況且,找第三者求償?這本身就有問題,如果按此邏輯,離婚是否對方父母也要負責?國家是不是也要負責? 全世界大多數國家都沒有這樣的規定,除非,這個國家的人民價值觀跟中東某些國家通姦者男女都要受到石刑是一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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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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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三者是幫凶的身份﹐雖然他本身並沒有在婚約簽字﹐不過通姦罪的存在他是知道的﹐明知卻去當幫凶﹐賠償不無道理。 第三者也是有直接關係的人﹐扯到父母國家只是無限上崗﹐也模糊了焦點。 最後﹐其它國家沒這樣的規定不代表什麼﹐我認為台灣有很多地方該跟國外學習﹐不過不是每個都該學習。而中東國家通姦罪有爭議的也不過是處罰不人道而已﹐星國的鞭刑也是如此﹐即使是用在更嚴重的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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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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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婚姻有了問題,請問,自認為受到傷害的人,他有沒有罪? 這問題,我相信答案太多了,所以,你還認為,通姦的權利義務釐清,是否本身就有了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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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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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通姦罪的受害者是沒有罪的﹐我想你要講的是維持良好婚姻關係的「責任」 而這個責任﹐受害者「可能」有﹐也可能沒有 但無論婚姻關係好壞﹐原因是什麼﹐受害者有沒有責任﹐跟犯通姦罪是兩回事 婚姻有裂縫﹐你可以選擇放手或是改善﹐但不是拿來合理化通姦這個行為的理由 問題在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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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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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他你的想法我尊重 但在下沒有說通姦是合理化的,只是個人認為,不需要透過國家公權力,想要爭回你的權利,你可以透過離婚官司,不需浪費司法資源,只為限制那個每個人都不一定一樣的道德觀 要知道,法律並不是甚麼道德的最後防線,法律只是保證了權利義務,跟道德無關,以此觀點來看,通姦罪的存在本來就值得討論 但本人也絕非說通姦罪的存在有多麼可惡,在下也只是覺得,可以討論存廢罷了,您別誤解在下的本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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