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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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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我整理了一下 被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事發經過: 上訴人之子楊凱傑於96年10月20日上午,至烏石港北濱沙灘向藍洋企業社租用衝浪板至該海域衝浪。 迄同日上午10時許,與楊凱傑同行之友人潘冠宇及郭鴻瑩發現楊凱傑失蹤,立即告知藍洋企業社人員,然藍洋企業社人員卻稱「去消波塊找找」,即置之不理。 同日下午1 時經潘冠宇、郭鴻瑩不斷要求搜救,藍洋企業社方派人搜救,惟於同日下午3 時30分許,於消波塊發現楊凱傑已溺斃多時。 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係宜蘭縣頭城鎮北起金斗公、南迄烏石港北防波堤間之「港澳濱海遊憩區」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機關,訴外人藍洋企業社前向被上訴人申請於「港澳濱海遊憩區」之烏石港北,經營海上衝浪活動,從事衝浪教學、衝浪板出租等業務,並舉辦衝浪比賽。 1. 未在衝浪區設置公告及警示,以告示衝浪活動應注意事項,並提醒衝浪者應注意東北風將衝浪者帶往消波塊致生危險,或在東北季風強勁之季節或海象惡劣之情狀停止從事衝浪活動。 2. 在淡季未於衝浪區設置必要之救生設備及緊急救難系統。 3. 將港澳水域活動範圍內最靠近消波塊之區域規劃為衝浪區,且警示浮球之設置距消波塊過近衝浪區靠近消波塊之警示浮球遭颱風毀損,近半懸掛於消波塊,未即時恢復,當日C2 、C3 座標上亦無警示紅色旗幟,即任令業者開放衝浪。 4. 未要求藍洋企業社為衝浪者保責任保險。 5. 對藍洋企業社救生設備之設置過於簡漏無法因應救援,及救生員配置之管理未盡監督之責等諸多缺失,導致楊凱傑未能提高注意,遭東北季風之海流帶至消波塊,復因救援延滯,無法即時發現遭東北季風及大浪衝至消波塊之楊凱傑,終至楊凱傑死亡。 法官判決理由 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未於系爭港澳水域之衝浪區設置從事衝浪活動應注意事項之公告 案發當日未即時修復衝浪區靠近消波塊之警示浮球、在淡季未於衝浪區建置必要救生設備及緊急救難系統、對藍洋企業社救生設備之設置過於簡漏無 法因應救援及救生員配置之管理未盡監督之責等設置及管理上之欠缺 雖為被上訴人前詞所否認,惟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惟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3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所謂公共設施之設置有欠缺,係指公共設施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疵而言 管理有欠缺,係指公共設施建造後未妥善保管怠為修護致該物發生瑕疵而言 而國家賠償法第3 條所定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所生國家賠償責任之立法,旨在使政府對於提供人民使用之公共設施,負有維護通常安全狀態之義務,重在公共設施不具通常應有之安全狀態或功能時,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是否積極並有效為足以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之具體行為 主要是藍洋企業社衝浪區之設置及管理有欠缺,在加上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未善盡監督 我個人認為法官判決主要爭點在於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未善盡管理藍洋企業社之責,當然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也有提出反駁,但是都證據顯示管理欠缺(可以參判決書─五) 此文章於 2012-01-31 07:42 PM 被 globema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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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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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 要求賠償金直接入哪一個"善款"戶頭才不會忘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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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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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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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警告就沒事了
看菸商賺飽飽 菸槍們抽死了都沒得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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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丁丁科技大學
文章: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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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陪不是代位求償嗎?
國庫先陪給受害者,然後再向負責人追討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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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怒不動氣(對不滿的事情表達不悅,但是不讓其過份影響個人情緒), 挑嘴不挑食(對飲食頗有想法但是有得吃就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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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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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台灣的海岸需要一百公尺插一支標語,這樣竟然可以領到國賠
引用:
國賠指的就是 政府機關有疏失這些單位目後大老闆 還不都是中華民國政府 最後都由納稅人買單居多 很少有案例公務人員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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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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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後山。
文章: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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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覺得要公怖恐龐法官的名字,再查這支恐龍之前判過的案子。一定會有更荒唐的事一直冒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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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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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納稅人看到這樣也能凹到一筆錢----
![]() 國賠法真是被濫用到不像話 人生在世本來就要自負風險 出了事還能從其它納稅人身上凹到一筆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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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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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人貼出判決書重點
還有人要跟著標題罵 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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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地虎
文章: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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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你真的認為判決書合理嗎?你真的有看完嗎? 1.台灣有哪家保險公司願意承保這種意外險? 2.台灣有比美國有錢嗎?可以讓救生員坐直升機監控整個衝浪海域嗎?連美國都有一條法律說平均就一個人超過多少錢的投資可以不用設置,直升機飛個幾小時,20萬台幣就不見,一年飛一百天好了,兩年出一次意外好了,成本4000萬,你要買單嗎? 3.跑到防波堤附近衝浪,就跟開車去off road,車子卡住了,也要申請國賠,那是不是台灣所有馬路缺口都要有禁止OFF ROAD標誌 4.防波堤插一根標誌,衝浪的就看得到,還是衝浪的人應該知道不該靠近消波堤,就跟開車去越野,責任自負 5.政府可以限制人民衝浪,爬山,開車越野的能力嗎?還是學以前封山,海禁 以後台灣的登山的危險步道最好都有人看守,不然那些國家公園管理處有得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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