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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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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同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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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9
文章: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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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闖紅燈
不管闖紅燈是死刑 鞭刑 宮刑 都不用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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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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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在台灣很快就放出來了吧…………還好發生在美國………..自己強出頭…….能怪誰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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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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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換個方式說 A沒事去打B的頭幹嗎 這叫活該吧 今天換做我有這勇氣 早就桶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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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興卡號:13214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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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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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有問題、當無人可以救助的時候 還不允許自己救自己嗎 如果教育是讓小孩變成完全不懂反抗的人 我寧可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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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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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生死面前無所謂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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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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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是因為 這個 爛法條,讓一些人渣欺負人 被反擊後,還可以互告傷害。 我是覺的判的好,敢欺負人就要有被人殺掉的覺悟。看那些人渣還敢不敢。 我倒覺的 殺的好~~~~~~~ 如果 台灣 也這樣的話,那人渣 肯定少超多 引用:
最好 關一輩子 都不要放出來 ,在秋嘛。有槍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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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此文章於 2012-01-11 12:41 PM 被 厝漢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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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8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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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持武器對抗是保護自己不受傷害的方式之一,這樣也要負刑責? 應該是如果罷凌者逃跑,受罷凌者持刀追殺,要負防衛過當致人於死的刑責。 這樣才合理 當然,法律是不講道理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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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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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事要看情況,不能一概而論吧。 當生命受到嚴重威脅又無法逃避的時候,當然可以使用一切有效手段拼命反抗,如果只是口角或是鬥毆,能夠脫離現場的話,把對方幹掉似乎是沒有必要的。 美國的那個法案通過後也是引起了一陣爭議的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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