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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9
文章: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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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說過了嗎
拆記憶體.硬碟 就可以抵報酬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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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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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十分之三 還有一種好玩法 譬如說今天某甲掉了一萬元價值品好了 而某乙撿到後又掉了 某丙撿到該一萬元價值品 某丙拿到三千元請求權 某乙拿到十分之三請求 再扣掉 還給甲大概...... 當然多來幾個人.... 一層一層 見者有分 某甲大概拿不回了 當然過程要保持合法 更別提某甲還可以主張那一萬元不只萬元的玩法 這十之三還有一堆很不錯的玩法 還可以留著慢慢發展 ![]() 支持十分之三本來就是很笨的作法 此文章於 2012-01-06 07:26 AM 被 yaohoung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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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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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意見
筆電我是送至派出所 一切都有依據 現在好像沒有物品留置權了 所以才衍生出這樣的情形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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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0 您的住址: 黑馬、白馬
文章: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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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法還沒改,所以留置權還有效 不過東西對方已經拿走了..你還是找當初的派出所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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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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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躲在留置權背後的 還有隨之而來的相關跟各種配置問題 就算規定了 一樣有很大的問題 此文章於 2012-01-06 07:53 AM 被 yaohoung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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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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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這條法律剛好在 "邊緣", 很容易有衍生問題, 舉個其他類似例子, 假設今天有法律寫著:
除公務車外, 任何併排停車的車輛都可以直接破壞, 免除任何刑責. 大家覺得這樣好還是不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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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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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抱歉 但你會不會想太多阿,可以先搞懂民法在來談嗎 第 805 條 第二項: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而某乙遺失後哪來資格請求報酬,你這樣連基本觀念都不通了,還談對錯有意義嗎!? 而如果某丙跟某乙算一起撿到也是算民法805條第四項後段,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那也頂多要求十分之三好嗎!!!!! 你連對錯都搞不懂就來談作法,會不會太無的放矢了...... 此文章於 2012-01-06 08:30 AM 被 杰德爾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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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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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法拾得人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
要到派出所備案
那邊應該有留他的資料 憑這點就可以上法院在跟他要錢 對付不要臉的人 就是比他不要臉 才有機會要回 不然我看算了 當作做善事......... 還有撿到筆電 拔記憶體方法 不太好 以法律觀點來說 事後他可以告你毀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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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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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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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該物品某乙遺失後 某丙歸還是向某乙提出請求權吧 對某乙來說 他已經花了三千元拿到一萬元的價值品 某甲想向某乙取回 某乙難道不能向某甲要求剩餘價值的請求權嗎? 或許說有何意願會讓某乙有歸還動機 如果照您說的要某乙的權力喪失 除非某丙直接先向某甲要求請求權 我想可能我說的不清楚讓你產生誤會..... 抱歉 ![]() 此文章於 2012-01-06 09:23 AM 被 yaohoung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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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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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說你撿到時硬碟跟記憶體之類的配件已經被移除怎麼辦? 還有如果撿到一個空的皮夾,失主堅持皮夾內應該有XX萬, 撿到的人不就有理說不清了... 就算說交給司法,誰主張誰舉證,光是一個程序走下來就要浪費多少時間,誣告的成立門檻又很高,對方只要咬死合理懷疑幾乎就立於不敗之地了. 現代社會不要臉的人太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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