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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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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保護主義 雇主主張事項必需要有證據證明、勞方不用 兩邊都沒有證據證明的時候、以勞方述論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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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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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曠職呀,真的有差的是公司,因為在曠職期間,公司仍要幫你負擔勞保及勞退(健保是退保當月整月都不算的,而勞保和勞退是算天的),自己頂多多付幾天勞保費而已,而公司負擔額部份還重的多∼ 而曠職,企業也只能扣當天薪水,不能多扣(翻翻我前幾天的留言吧,我懶的翻了) 錄音錄影是OK的,一般談天都在會議室,會議室會有商業機密?只要你有聲明,就沒有啥不當採証的問題,讓公司知道你有錄音也好,違反法律的話比較不敢亂說 不寫以前經歷不會有任何問題,但如果假造就會有違法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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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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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呵呵...或許會有後續動作 引用:
OK! 那我知道往後遇到要怎麼處理了,真的煩勞前輩。 我的履歷沒問題,這點可以放心。 所以說現在我最好還是等他扣我薪水再提出囉? ![]() 有點衝動想下禮拜就去。 ![]() 此文章於 2011-10-22 09:25 PM 被 fixfigur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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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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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看到對方寄存証信函的內容,建議直接打去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課詢問如何因應較佳 如果企業有違法,勞工局有時會直接去電關心 不過就幾天的工作歷程,未來工作才是重點,浪費在這種事上面沒有啥效益可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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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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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知道光浪費的金錢時間心力,可能就不只那幾天的工錢, 但整個離職過程讓我有點執著,現在也是閒著沒事做,最近工作又難找。 只是怕剛好找到工作會有點麻煩,所以還再考慮... 有問過勞委會,就是要我拿著他寄來的存證信函,去勞工局勞資關係課。 下禮拜我會再打電話去問清楚點。 ![]() 此文章於 2011-10-22 09:43 PM 被 fixfigur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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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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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種事?
試用期三個月內不是不論勞資任何一方 都可以不需任何理由不需預告結束合作關係嗎 還是勞基法又改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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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0 您的住址: 16號公墓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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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自請辭職與勞動基準法>
依照我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的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我國絕大多數上班族皆屬於此一類型)若選擇自請辭職時,應注意以下規定: (一)需預告的離職: 勞基法第十五條規定(摘要):「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不定期契約勞工自請辭職時,依照勞基法的上述規定,勞工有預告雇主的義務。雇主縱然未於預告期間內批准請辭,但並不影響離職的效力,至於離職何時生效,勞基法並無明文規定,應以預告期間的屆滿日,始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 其次,勞基法固未明文規定,勞工離職時需填寫離職申請單,或需辦妥交接手續後,始生離職的效力。但勞工應注意的是,辦理離職交接是勞工本於提供勞務主義務的附隨義務,無待法律明文規定。勞工若不依雇主人事管理規章規定,辦妥離職交接手續,雖不影響離職的效力,但對於雇主因此所受的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雇主則必須舉證確有損害的發生及損害金額。 又勞工若曾簽署切結書向雇主表明服務一定期間,現擬提前自請辭職時,勞工勢必擔心會否發生賠償違約金予雇主的問題?此與勞工當初簽署該切結書,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有關。按勞動契約的訂立,除不得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外,應符合公平原則,並依約誠信履行;如必要時,勞方可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等規定終止契約(內政部七十六年七月七日臺76內勞字第513542號函參看)。又依照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規定,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或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之約定,若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的約定無效。因此,該切結書是否有效,必須視勞工於受僱期間,是否曾接受雇主的特殊訓練或有派赴國外進修的事實,作為判斷基礎。若無,則雇主與勞工約定最少服務年限,於勞動關係顯有失公平,難認有效。但若是勞工於受僱期間,確有接受雇主提供的特殊訓練或派赴國外進修的事實,並承諾至少服務一定年限者,則勞工在約定服務期間內,提前自請辭職時,雇主自得主張該勞工違約,而請求約定的違約金,但法院對於約定違約金額過高者,得依職權予以酌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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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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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簽契約沒錯,應該就是一般大家看到的那種相同,甚麼甲乙方的。
試用期三個月、離職依照公司人事規定、有問題在某地方法院見...bula~bula~ 從事的大概就和超商工作沒什麼兩樣吧? 到職時有發本冊子介紹一下公司,有說離職要提前幾天通知, 有沒有寫在上面我也忘了,講完就收回去了。 存證信函還劃分的很清楚,我的日後行為與該公司無關, 不得向公司主張任何損害賠償... 我討個公道總可以吧? ![]() 此文章於 2011-10-22 11:14 PM 被 fixfigur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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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無聊又殘酷的世界
文章: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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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簽的契約違反勞基法是無效的。存證信函記得留著;當成證據。 建議你直接去勞工局或勞委會比在板上問比較快....。 不過真想知道存證信函到底寫些什麼。 ![]() 另外PTT轉過來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 作者 pzs () 看板 Salary 標題 律師為您解惑-線上勞動法免費諮詢即日為勞工朋友開站! 時間 Thu May 26 21:34:21 2011 ─────────────────────────────────────── 註:此宣傳文案已經版主同意發表 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61239927 裁員減薪、外包派遣、無薪休假、強迫補休不給加班費、想請育嬰假卻被解雇……上班族 在職場上遇到的問題無奇不有,卻總是不懂如何解決、為自己爭取。老闆、人資總是理直 氣壯,受雇者難道只能忍氣吞聲? 即日起,勞動視野工作室邱羽凡律師與本工作室法律顧問林垕君律師、徐承蔭律師為勞工 朋友提供免費勞動法諮詢線上服務,只要您是遇有勞資爭議的勞工,歡迎至勞動視野工作 室的留言版(http://laborvision.pixnet.net/guestbook)留言,寫下您的問題,我們將 會提供參考意見給您。 若您有進一步的勞動權益上疑問,也可直接洽詢邱羽凡律師、林垕君律師、徐承蔭律師, 尋求法律訴訟上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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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十有五志於羊,二十趕羚羊,三十賽羚羊! 四十大愛草泥馬,五十趕銀馬,六十曲離馬! 七十樂於草枝擺,八十嵐枝擺,九十老枝擺! ---------------------------------------------------------- 職稱嚇死人,薪資笑死人。福利爛死人,操到像死人。 此文章於 2011-10-23 12:09 AM 被 Rao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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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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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既然你打過了,而勞工局也建議您本人過去,您的時間也允許,建議就直接過去坐坐吧 沒看到存証信件內容,想給您因應方法也有限唄 不論結果如果,記得做些記錄(包括取得和您接觸。會談人員的名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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