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網站事務 > 意見反應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twu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59
1. 請去告了才能請站長提供資料. (並不是刪除該文, 可能要等案子判下來才能要求刪文吧)
2. 追訴權與告訴權不一樣, 不要弄錯了. 對於告訴乃論的案件, 在 "知悉" 的六個月內不提告, 就失去告訴權, 也就是不能告了. (追訴權的時效應該是以事件發生的時間來算, 也就是當事人如果在超過那時間才知道這事, 也不能因為是知悉後的六個月內而提告)
     
      
__________________

Tommy 碎碎念...

此文章於 2011-10-18 01:29 PM 被 twu2 編輯.
舊 2011-10-18, 01:25 PM #1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twu2離線中  
42章經
Senior Member
 
42章經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0
您的住址: 東郊皇陵
文章: 1,012
引用:
作者g1891
1.刑法310條第2項追訴權時效是十年非六個月,不被電視誤導了
2.其發言並非刑法311條免責事由,非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非無限上綱
3.還沒告是因為老闆不想害人背一條前科,想給人個機會
4.我是業主的弟弟


1.上面11樓有人說了,自己去看清楚點(不過不影響結果,你還是有提告的權利)
2.是不是免責事由不是你說了算...因為你沒有司法裁量權
3.你不告,沒判決,又有何立場要求站長刪文?
4.就算你是歐巴馬也一樣
 

此文章於 2011-10-18 03:04 PM 被 42章經 編輯.
舊 2011-10-18, 03:02 PM #1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42章經離線中  
sutl
Elite Member
 
sut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引用:
作者g1891
1.刑法310條第2項追訴權時效是十年非六個月,不被電視誤導了
2.其發言並非刑法311條免責事由,非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非無限上綱
3.還沒告是因為老闆不想害人背一條前科,想給人個機會
4.我是業主的弟弟

我只能說一切公事公辦,站長又不是第一天接公文。
__________________
歐洲輪胎滾動阻力&溼地煞車&噪音查詢 日本輪胎滾動阻力與溼地煞車查詢(歐洲阻力A=日本阻力AAA)(歐洲跳過D)
貧弱家庭兒童愛心早餐計畫 手機請勿使用台哥大700MHz 4G LTE頻道,以免干擾無線麥克風運作。 
推薦網站 我不爽健保局 巴士大叔之部<-華航飛安不良的原因 國家的遠見
站內特別推薦連結 yahoo賣片被抓 由於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的緣故 賣海外正版是違法的喔(刪除紀念) 又有人受害了
好書推薦:快樂為什麼不幸福? 本書不討論快樂更不討論幸福,講的是大腦如何理解世界。
好書推薦:大腦決策手冊 該用腦袋的哪個部分做決策? 了解自己與別人怎麼使用腦袋瓜(因被發現是抄襲的所以下架了喔)
好書推薦:販賣債務的銀行 了解銀行如何使一般人建立錯誤的借貸觀念,讓老百姓成為金融佃農,一輩子替銀行工作
好書推薦:企業的性格與命運 企業的本質是無道德的,企業努力的把自身成本轉嫁成社會成本,以大幅提高獲利。 DVD
好書推薦:沒有中國模式這回事! 雖然書名有中國,但其實是講近代全球經濟史,讓你從經濟學的角度理解歷史。
好書推薦:搶救35歲 十五張證照找不到好工作、四十歲結婚成家是常態、雙薪家庭也只敢生一胎、房貸要背到七十歲…
舊 2011-10-18, 03:14 PM #1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utl離線中  
Raziel
Elite Member
 
Razie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8,344
引用:
作者g1891
1.刑法310條第2項追訴權時效是十年非六個月,不被電視誤導了
2.其發言並非刑法311條免責事由,非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非無限上綱
3.還沒告是因為老闆不想害人背一條前科,想給人個機會
4.我是業主的弟弟

剛好跳過我的問題?

還是先想好怎麼證明2005年那時您的店家沒有出包或得罪那個顧客. 舉證之責在您.

憑空捏造的, 不實的, 才有毀謗可以告. 您賣過1000台冷氣, 只要有一次交易出現那個

網友說的狀況, 他說基於事實, 您也只能認了吞下. 通常敗訴都是舉證不力, 所以您如果

有齊全的資料, 比較有勝算. 比方說 據資料查證, 本店2005年並無售出任何冷氣, 故此

攻訐為空穴來風是為毀謗.....

祝 樓主 好運.
舊 2011-10-18, 03:40 PM #1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aziel離線中  
789w
Major Member
 
789w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108
ISP連線資料不是只保存一年
想告也找不到人的啦
舊 2011-10-18, 05:41 PM #1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789w離線中  
type100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引用:
作者g1891
1.刑法310條第2項追訴權時效是十年非六個月,不被電視誤導了
2.其發言並非刑法311條免責事由,非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非無限上綱
3.還沒告是因為老闆不想害人背一條前科,想給人個機會
4.我是業主的弟弟


1.加重誹謗罪的追訴權時效是10年沒錯,但因為刑法第310條第2項依同法第314條需告訴乃論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應於知悉犯人起6個月內為之,那這件事是2005年的事了
您能說明何以現在才發現?

2.是否為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免責事由應由承辦檢察官與承審法官認定

3.這我認同

4.您雖為業主的弟弟,但仍非代表人,是如非受代表人之委任有權處理本件刑事案件,請先向代表人取得授權及相關文件證明

5.又給Raziel大
現在客觀上Peter25於2005年以文字散佈的內容,確係對「宗明電業行」有負面的具體陳述並足以毀損「宗明電業行」之名譽
是以如Peter25欲抗辯所述為真實而主張免責,應由Peter25負舉證責任,此觀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明確。

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舊 2011-10-18, 07:51 PM #1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type100離線中  
Raziel
Elite Member
 
Razie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8,344
引用:
作者type100
5.又給Raziel大
現在客觀上Peter25於2005年以文字散佈的內容,確係對「宗明電業行」有負面的具體陳述並足以毀損「宗明電業行」之名譽
是以如Peter25欲抗辯所述為真實而主張免責,應由Peter25負舉證責任,此觀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明確。

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感謝指教. 不過對樓主來說, 客戶覺得服務態度不好是很自由心證的事情, 六年前的事

一口咬定前後報價不一也死無對證. 怕的是樓主只有挨打的份, 他都沒有要準備的?

不過最實際的, 那個Peter25早已經人間蒸發了, 追蹤依據在電信公司端也早已逾期

不保留, 追究下去也可能也是鬼打牆......
舊 2011-10-18, 10:14 PM #1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aziel離線中  
中痛好酸林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9
文章: 2
我對這件事的感覺是...
別人不想追究,但證據湮滅後再來反咬一口

世風日下,人心不古,很多人都這麼幹的,恐怖哦~~~~
所以大家一定要保護好自己!!
舊 2011-10-19, 03:26 PM #1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中痛好酸林離線中  
fixfigur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5
所以我現在都用跳板...
舊 2011-10-19, 03:39 PM #1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fixfigure離線中  
我是湯姆
Master Member
 
我是湯姆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尬車黨妻嚴所
文章: 2,218
無聊, 連法律訴訟的流程都沒有搞情楚就想要找站大的麻煩?

你不先去按鈴聲告, 按照流程跑完訴訟, 然後法院宣判對方某某罪, 必須要幹嘛幹嘛.... 之前

請問你有什麼立場和資格要站長刪文章啊???
__________________
終於可以脫離這種獨自承受壓力的生活!

未來, 開始有點光明! 過去, 不要再來找我!

PS: 喵喵不在此限, 非常歡迎喵美眉來找!
舊 2011-10-19, 04:04 PM #2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我是湯姆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4:54 P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