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26
|
引用:
學長您太客氣。那假名都糊在一起,我不太敢斷言我看到的是啥。 不過,有了您的幫助,得知「霧社番社デ出サ来ゆ」,而這應該是「從霧社番社滾出來」 的意思,請多多指教....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35
|
引用:
這個就我所知,有很大的爭議 如果現場有公佈說請勿攝影,這應該會很不利 但如果沒有,那就真的有模糊空間 但你說現場也很多人拍,那大概也不會怎樣啦 其實你拍之前問一下主辦單位會比較好 此文章於 2011-09-17 12:55 PM 被 limaike 編輯.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7 您的住址: 古都府城
文章: 139
|
引用:
可以肯定的是現場並無禁止攝影 在看展之前我都會注意有無此限 順道一提 http://www.tainan.gov.tw/tainan/new...65E4742A835E%7D 憑票根可在那裡換太陽眼鏡 此文章於 2011-09-17 01:00 PM 被 雲劍傲風塵 編輯.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35
|
引用:
我覺得主辦單位不至於會找你麻煩啦 不過倒建議你下次還是先問問就好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7 您的住址: 古都府城
文章: 139
|
引用:
恩~我想我還在合理範圍內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界定了合理使用,摘錄如下: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導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北平西路3號
文章: 4,614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是我眼花了嗎?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
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PingTung
文章: 114
|
還是不對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有 著作權法 嗎?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61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3
|
引用:
雲大果然是對岸派來臥底的藏鏡人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