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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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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新聞 我在意的是這一篇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120110728144944 案子定讞,高檢署也在計算,如果林坤明、吳淑貞羈押期多出刑期,依法,兩人不但能夠立即獲釋,而且還能提出冤獄賠償的要求,如果以1天1到3千元計算,一旦法院核准請求,林坤明可獲國賠657萬,吳淑貞更是高達1400多萬。 . 鄉親阿,有沒有犯罪後吃了23年免錢飯出來,還可以領1400萬的八卦.... 這投資報酬率也是划的來了,有多少人拼一輩子都還沒一千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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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0 您的住址: 流浪中.....
文章: 3,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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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所謂的公眾 在這個案子裡面 最需要有個交代的 就是那些被害人家屬 如果連兇手 都不能伏法 這樣要怎麼伸張公權力 要怎麼保護那些守法公民 如果 "社會的需要、程序的合理、國家的政策走向" 這些全部都跟 社會大眾相關 而這些社會大眾裡面也包括了 那些受害者的家屬 今天假設如果沒有 受害人 就不需要討論這些 我也希望我們的社會是美好而和諧的 但是現實層面而言不是這樣 而且 ~ 我是在講那些廢死團體 該去面對一下那些 家屬 了解一下他們的感受 而不是成天在那裡講著要廢死 可是半點配套方案也沒看她們提過 就連安慰那些家屬都做不到 成天光憑著理想跟熱血行事喊口號 卻不知道自己是好心做壞事 成為社會亂源之一 這跟政府公權力伸張並沒有關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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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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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每天1~3K
我知道了,走投無路進去吃牢飯還是太笨了 應該要製造冤獄進去蹲、然後慢慢拖,然後出視決定性證據... 真的是賺多少存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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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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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04~應該趕快找詐騙集團研究一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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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Totenkopfverbande
文章: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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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說的公眾指的是大家、大多與案件本身不相干的人 我們花錢納稅,養這個政府,叫他們執行法律來保障我們的權益 公權力不應該是為了特定少數人而執行的 所以,誰誰誰的感受重要嗎?情感方面或許可憐、值得同情....之類的 但法律需要在意他們的感受?我不認為耶 我們的法律不應該被用來當做報復工具 壞蛋要被處罰,就因為他做了壞事,所以我們要施以刑罰予成懲戒,並適當的與我們正常社會隔離 並不是也不該是罰給受害人家屬看讓他們有什麼什麼感受的 所以,主張用什麼樣的刑罰,會要去面對受害人家屬,甚至要去安慰他們,我真的看不太懂這是什麼跟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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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r bekennen uns zu dem Geschlecht, das aus dem Dunkeln in das Helle strebt. ------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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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0 您的住址: 流浪中.....
文章: 3,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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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公權力該為了受害者而伸張 如果沒有受害者 就沒有必要執行(沒有案件) 我們的法律是不該作為報復的工具 但是我也沒提過要報復 這裡講的是 罪犯應該受到制裁 法律應該是用來保護人民利益的 最後 ~ 那些要主張廢死的人們應該去看看那些受害人家屬所過的生活 所失去的東西 而不是滿腔熱血的喊著要廢死 卻提不出任何的配套措施 我在講那些廢死團體 而你在講刑法要用來執行保障那些不相干的人 ~ 我才看不懂你在講甚麼跟甚麼 ![]() ![]() 等到那些所謂不相干的人 受害了 他們還是不相干嗎? 它們也成為受害人啦 此文章於 2011-07-29 11:36 AM 被 Phenix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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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Totenkopfverbande
文章: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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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的,罪犯應該受到制裁 制裁的方式中應不應該有把人處死這個選項,那就是廢不廢死的討論關鍵 這個問題很可以討論,但討論的應該都是法律、程序、道理 至於誰誰誰的感受問題這種情感面的東西,不應也不必在討論範疇 至於有沒有死刑跟受不受害有什麼直接相關,我想您是不是扯遠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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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r bekennen uns zu dem Geschlecht, das aus dem Dunkeln in das Helle strebt. ------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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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Jul 2011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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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子從小聽到大,終於有一個結果,但不管如何還是無法撫平受害家屬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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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0 您的住址: 流浪中.....
文章: 3,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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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開始扯遠的人是你不是我 ![]() 死刑是判定的刑罰 法律的基本面還是以人為出發點的 秩序則是法律要的要求跟訴求 可能一開始我講那些廢死團體該去面對一下受害者家屬這點讓你有所誤解 但是講到死刑 實在很難不去連想到廢死團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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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ROC
文章: 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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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和順羈押時 竟在看守所吸毒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29/4/2vwm0.html 揹負陸正、柯洪玉蘭兩條人命的邱和順,纏訟期間還能「神通廣大」,在羈押的台北看守所舍房內施用海洛因、安非他命等毒品,被判刑三年五月確定。 纏訟廿三年,昨日被判死刑定讞的邱和順,曾在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下旬,羈押台北看守所上訴期間,涉嫌在孝三舍卅七房內,先後非法施用海洛因、安非他命等毒品。直到同年四月廿二日傍晚,為看守所管理員查獲移送法辦。 當時,邱和順正因陸正、柯洪玉蘭兩案,被判兩個死刑在高院更二審中,死刑犯羈押看守所期間,竟然能在舍房內吸毒。案情曝光後引發各界訝異,邱和順毒品來源更是追查重點,究竟是會客時透過送進物品夾帶,還是有不肖管理員配合?因邱不肯吐實,後來不了了之。 但是,邱和順看守所內吸毒一案,因當時的毒品政策,還是處罰吸毒,就他施用毒品案,分別觸犯了肅清煙毒、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兩項罪名,最後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五月確定。邱和順也因此先就吸毒案去服刑,陸正、柯洪玉蘭兩案則繼續纏訟,直到昨日判決兩個死刑定讞。 他也一直說他沒殺人....... ![]() 誰相信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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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難賺,郤花的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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