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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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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嘿嘿~~ 果然出來了 每次說恐龍法官 就會有人說法條是這樣,法官也不能違法 真的是這樣嗎? 下限3年、上限10年的刑期 法官故意只判3年,然後說法律就是這樣,法官也不能違法 要就直接修法 屁! 這次法院這樣"認為" 要不要問當初立法的那些人是不是也這樣"認為" 你還說到"系統" 我倒是問問你,有那個"系統" 每次輸入的都一樣,每出來的結果是看解釋的人高興 初一、十五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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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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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關係,我是想提醒大家,的確有恐龍法官存在。但是爆出一條司法新聞時,別忘了搞出這新聞的幕後恐龍還有誰。 不是媒體說了甚麼就算。鄉民平常不是都不怎麼信賴媒體嗎?要貼新聞是可以啦,但是鄉民討論時,也順便自己想想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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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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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有法條可以判罪 但法官不"認為"可以判罪 那該怎麼辦? 指鹿為馬 重點已經不再是那是鹿是馬 重點是只要你手裡有權力 想說那是鹿還是馬,都隨你高興 比上帝還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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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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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是說,法官違反的是"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份保密作業要點",
應該就這部份做起訴才是,怎麼會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來起訴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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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飛機跟捷運在窗外跑來跑去...
文章: 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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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法律一概不懂
但我不相信找不到任何一條法來逞罰這件事 (今天如果是上面服了震怒丸,別說一條,十條都可能找了出來) 不過基於官官相護,檢方就找一些明明會被駁回的法規來起訴 那自然就無疾而終了... 假設是法院裡的清潔工整理法官桌子 那沒封好的文件掉了出來,他隨意記住了人名說了出去 他也不是檢調系統,查緝機關,他更不是沒封好卷宗的人 照這種司法邏輯,那他就一點事都沒有嘍~~ ![]() 此文章於 2011-07-20 11:15 AM 被 海豹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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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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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當然知道你不是講資訊系統 我說你這樣舉例很奇怪是因為整個國家如果你要看成系統,司法系統僅僅只是一個子系統 彼此都是在互動交流,沒有說甚麼問題都是誰的問題 今天你看到一個判決你覺得不對,不全然都是那個司法系統的問題 就如同我前面所說,法律不是只有司法系統來訂,你忽略了立法系統的問題 今天這個判決你有看清楚裡面怎麼寫的嗎?如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這個法律並沒有局限法官,又沒有其他法律可以判,請問你要怎麼判?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這是我對這條新聞的看法,誰都覺得法官不該洩漏檢舉人身分,做為一個法官就算沒法律規定,他也應該有這個基本常識 但很不幸,有人踰矩,更不幸的是,我們沒有規定,想罰法官還沒有東西可罰 現在是司法社會,一個人有錯,道德上你可以批評,但是你要懲罰他,你就要有公權力去罰,但是我們害怕公權力是無限上綱,所以訂法來約束公權力的行為 現在公權力有,但沒有法,如果你不希望以後的公權力是無限上綱,你也只能修法讓公權力得以伸張 最近一大堆的恐龍法官議題,不少都是因為這樣,大家不懂得公權力、法律之間的分際在哪邊,只因為判決不合常理,直覺得認為一定是法官有問題 恕我講句不好聽的,可見台灣人民的司法常識大部分都停留在幼稚園的程度 引用:
有啊,樓上不是講了? 但為什麼檢方會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可以想想看 清潔工的部分 如果檢方控告的是清潔工違反法院的雇用契約,應該會成立(我猜想) 但是如果拿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結果會跟這條新聞是一樣的 此文章於 2011-07-20 11:25 AM 被 BMC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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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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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建議你一件事情 這條新聞標題寫得不好 但倒是把檢方做了甚麼事情寫出來 如果檢方拿了垃圾要來給法官判,法官要怎麼判?法官就算看到垃圾也不能自己去把垃圾整理出黃金給你看,他只能看到垃圾就跟你講這是垃圾,退回去給你 全世界的民主國家有正常司法的,都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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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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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有句話: 法律千萬條,要用自己僑
還有,法律是保護懂的人,不是保護善良的人 我可以認同法律有漏洞,但是有漏洞麻煩用最快速度弄個制衡機制 而不是說,法條不完善,只能依法行政,接著擺爛 在立院的黨團優勢下,不用太久,我就不信法條生不出來(奢侈稅的速度動作也挺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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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飛機跟捷運在窗外跑來跑去...
文章: 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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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這個觀念我不得不認同... 之前家裡跟別人打官司,別人告我們要賠款 事實上是他們理虧,應該要賠我們的 我就問律師,如果我們贏,法官會判賠給我們嗎? 律師就跟我說,法律有個概念,就是不告不賠 今天一個性侵殺人犯,還告被害人抓傷了他要被害人家屬賠錢 就這案子,法官只能判被害人家屬要不要賠,不能反過來判加害人要賠多少~~ 之前我很天真的以為法院會像以前的開封府一樣 包公一上堂就一次解決 事實上,代誌沒有我想得那麼簡單... ![]() 此文章於 2011-07-20 11:33 AM 被 海豹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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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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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的意思是,這個事件是面對這個子系統,而這個子系統的功能以經失效,外面的人當然是針對這個子系統,而子系統裡面對失效的問題,並不是只把錯誤訊息丟出就不管了,如何協同其他子系統來處理,或是另一個子系統協調修正來解決這個子系統的問題,這都是這個子系統或是系統成員跟自行運作的,而不是丟訊息出來叫面對的用戶自行去尋找對應的另一個子系統來解決。 至於『台灣人民的司法常識大部分都停留在幼稚園』那又如何,理想的司法系統本跟就該是生活了,如果要一般民眾司法常識一定要到大學程度才能在台灣生活,那還不是回歸到問題的本質,子系統只會丟訊息,民眾得用自己的對系統的瞭解,自己找相對應的另一個子系統去解決,至於對該企業子系統瞭解程度只有幼稚園者,就沒有資格活了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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