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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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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下次記得不要"出", 對方就沒證據囉..
真夠機車的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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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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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一定要射出來?
而且一定要脫光光才可以性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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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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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餐妹:西點也才 10 秒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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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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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純針對這段話 基本上你標藍色應該是表示這是重點吧? 不過我認為,既然嫌犯"不認罪",自然他若答應賠償6000元就等於是他認罪了 站在嫌犯立場,就算是600元他也不付是很正常 (畢竟酒醒之後正常人應該都會知道,要是答應這條件對方又提告豈不成把柄?) 再者以情理而言,這是很丟臉的事情(尤其又是朋友妻) 嫌犯自認沒有明確證據(若是配合做案時間過短,沒射出來當然沒證據,這樣反而更說得過去),當然沒必要認罪 所以不管怎麼說,他不願息事寧人這點就常理推斷應該跟他有無性侵無關 單向思考感覺是小學生的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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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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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實話我個人不是很喜歡無罪推定原則 很多時候案件發生當下能留下確切證據的因素不是很高 (尤其,作案者通常心思細密度跟冷靜程度都比受害者高) 應該改成以保護弱勢原則為主比較好 畢竟不管哪個原則都會有錯判的狀況 但...就個人看法,台灣實在太黑琵了 與其錯放,不如錯殺 在同樣都會有誤判狀況發生下,至少還能有殺一儆百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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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落跑中
文章: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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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是認真的嗎? 冤枉啊~~~大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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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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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一或許可以儆百,問題是犯罪者是那101
『與其錯放,不如錯殺』更糟 (設計對白) 警察:『有破案壓力,隨便搞一個來判罪就可以了! 』犯人:『太好了,警察又抓錯人啦 』被抓嫌犯:『阿木,我是無辜的,那天晚上我明明就只在家裡操槍 』 正義的鄉民:『與其錯放,不如錯殺.....死好,E04...... .』電話~鈴~鈴,正義的鄉民接起:『阿螺!! 狗沒死達』 女方傳來哭生:『阿民!李阿兄末民奇妙吼警察抓器阿!』 正義的鄉民~腦中一片空白 此文章於 2011-05-23 03:32 AM 被 Axel_K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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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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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國外的話應該就是因為微罪推定原則所以加強他們自己的科學辨識能力讓犯人心服口服 只可惜台灣還很難辦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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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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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無罪推定是絕對必要的 "與其錯放,不如錯殺"這種事如果發生在你身上,你能接受嗎? 也許會想說沒涉嫌,不能抓你。但因為是有罪推定,直接就抓起來殺了,殺一儆百阿 這會造成多少冤獄,稅收也全部拿去國賠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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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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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基本上 敢這樣搞的政府 你也不用想他會賠你錢了 話說回來 有該人妻的照片嗎? 搞不好法官的心證是 這種貨色 看到就軟了 還那來的動力去性侵 那一種貨色這麼強? 比方說 鳥頭牌愛福好的****女主角那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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